童玩節「超展開」?──「酷炫超跑」海報驚見官方吉祥物、Logo,宜蘭縣政府可以告嗎?

宜蘭縣政府固然不服童玩節形象受損,但要採取維權措施,究竟要主張什麼權利被侵害,是 Logo 還是主視覺海報?又如果主張 Logo 圖樣被侵害,這是商標權的問題,還是著作權問題呢?
童玩節「超展開」?──「酷炫超跑」海報驚見官方吉祥物、Logo,宜蘭縣政府可以告嗎?

左:「夏日女神,酷炫超跑」海報;右:活動公司道歉聲明稿。

Photo Credit:初見娛樂事業行銷公司 臉書專頁

撰文:周逸濱、魯忠翰

關於宜蘭國際童玩藝術節,你會先想到什麼呢?

據報載,宜蘭國際童玩藝術節(以下簡稱童玩節)是亞洲首個以「兒童」為主題獲認證的民俗藝術節,近期網路上卻出現一張「夏日女神,酷炫超跑」海報,使用今(2022)年童玩節的主視覺,搭配多位 Model 肖像製作,用於推廣超跑特別企劃,引發批評聲浪。

爭議海報主視覺(該圖目前已於粉專被撤除)。圖/初見娛樂事業行銷公司 臉書專頁

宜蘭縣文化局第一時間澄清,此活動非該局主辦。縣長林姿妙表示將「從嚴處理」,縣府回應,業者使用童玩節 Logo 製作海報,會提起侵權告訴;活動單位則發表聲明,已取消活動,將負起相關責任,造成縣府困擾「深感抱歉」。

問題在於,宜蘭縣政府固然不服童玩節形象受損,但要採取維權措施,究竟要主張什麼權利被侵害,是 Logo 還是主視覺海報?又如果主張 Logo 圖樣被侵害,這是商標權的問題,還是著作權問題呢?另外,如果要「捍衛童玩節的價值與內涵」,看似道德層面的議題,在法律上到底有什麼可主張?也值得未來類似案件參考。

至於,輿論提到縣府是否事前知情等種種問題,則留給社會公評,並非本文討論重點。

「主視覺」由許多獨立元素組成

如果要主張侵權,首先要確定究竟有哪些權利被侵害。首先盤點整個宜蘭童玩節官方「主視覺」的組成,大致如下:

一、整體主視覺海報:整體設計構成一個美術著作。

二、童玩節 Logo:除了本身圖樣是一個美術著作外,還作為一般商標使用;若曾向主管機關申請註冊,還可取得「商標權」。

三、三角龍:一個獨立的美術著作。

四、6 個童玩節代言吉祥物:「小雨」、「瓢哥」、「蛙蛙龜」、「達克企鵝」、「花露露」及「小蜜蜂」,為 6 個分別獨立的美術著作。

2022 年宜蘭童玩節主視覺。圖/宜蘭國際童玩藝術節 臉書專頁

廠商海報使用了「主視覺」哪些元素?

接下來,就該檢視廠商的海報使用了哪些元素,以便確認縣政府能夠主張侵權的範圍。

整理後可以發現,廠商使用的是「童玩節 Logo」以及「6 個童玩節代言吉祥物」;對比前開主視覺,簡述如下:

一、整體主視覺海報:未使用,因廠商重新設計了主視覺海報。

二、童玩節 Logo:有使用。

三、三角龍:未使用。

四、個童玩節代言吉祥物:有使用。

使用「童玩節 Logo」,可能同時侵害商標權、著作權

Logo 圖樣設計本身是著作,受《著作權法》保護;若進一步申請註冊,則 Logo 圖樣同時也可以作為商標,並受《商標法》保護,兩者沒有衝突。所以當我們使用別人的 Logo 時,要同時留意《商標法》及《著作權法》的規定與相關風險(註)

在商標權的角度(先假設童玩節 Logo 有註冊取得商標權),由於商標具有排他性,非經商標權人同意不能使用,因此廠商將童玩節 Logo 與自己的活動結合,有侵害商標的疑慮。從這邊我們就可以看出註冊商標的實益,要證明自己是權利人相對單純,但沒有註冊的話可能就無法主張商標權。

商標法》固然也有允許非權利人直接使用商標的規定,但必須符合商業交易習慣,且在沒有違反誠實信用的情況,並依照某些法定條件下,才能合理使用他人商標。

圖/Amnaj Khetsamtip@Shutterstock

例如,廠商在臉書發表聲明表示:使用童玩節 Logo 的目的,在於號召大眾參與童玩節。也就是說,廠商認為使用童玩節的 Logo 是用來說明、指涉童玩節活動本身,若是這樣,就有合理使用的討論空間;但是,廠商使用 Logo 的整體呈現,如有讓大眾誤解廠商海報中的活動即為官方舉辦的活動,那麼就可能較難主張這是合乎《商標法》的「合理使用」。

此外,著作權的問題(也就是童玩節 Logo 作為美術圖樣的角度),此部分將與後述「主視覺」著作的侵權問題一起談。

使用「主視覺」中的獨立元素,也可能侵害著作財產權

雖然整體主視覺是一個美術著作,但其實同時包含很多獨立元素在裡面;每一個獨立元素都可以單獨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所以在主張著作侵權時,必須特定指出到底是整體主視覺受侵害,還是個別獨立元素受到侵害。

整體主視覺的部分,仔細觀察童玩節的主視覺與業者海報,兩者整體設計客觀上已有明顯不同,因此宜蘭縣政府較不容易用整個「主視覺」來主張侵權。

至於獨立元素的部分,童玩節主視覺至少包含「Logo 圖」、「三角龍」還有「6 個代言吉祥物圖案」等獨立著作元素,而廠商直接將「Logo 圖」跟「6 個代言吉祥物圖案」重製在自己的海報中(沒有使用「三角龍」)。因此針對「Logo 圖」和「6 個代言吉祥物圖案」,宜蘭縣政府可能主張侵害「著作財產權」被任意重製並公開傳輸。

透過著作人格權「捍衛童玩節的價值與內涵」

新聞中,縣政府一直提到「全力捍衛童玩節的價值與內涵」,這部分則可能與著作人格權有關聯。

簡言之,著作是作者人格的衍生,《著作權法》便是保障著作權人能守護著作的「同一性」,不允許他人任意竄改或變造著作精神,否則就會侵害作者的「著作人格權」。

宜蘭童玩節現場。圖/宜蘭國際童玩藝術節 臉書專頁

而因「Logo 圖」跟「6 個代言吉祥物圖案」的創作理念,都是以家庭、親子生活為出發,展現家庭生活、兒童戶外活動的意象;如果與跑車、泳裝 Model 同框,並推廣超跑活動,進而與原始創作理念產生較大差異的話,此時就可以再進一步討論有無侵害著作人格權的問題。

結語

在不當使用主視覺或 Logo 的案例中,Logo 本身可能同時受到《商標法》跟《著作權法》的保護,但為了方便未來主張權利,也就有事先註冊商標的必要;再者,整體主視覺與個別獨立元素同樣都受到著作權保護,可以分別主張侵權;此外,當圖樣被用在不合適的地方時,也可以思考是不是有侵害著作人格權的問題。

最後,如果宜蘭縣政府要採取維權措施,主張商標侵權部分,必須提出商標註冊的權利證明(或取得專屬授權);主張侵害「Logo 圖」、「6 個代言吉祥物圖案」著作財產權或著作人格權部分,因為宜蘭縣政府是法人,必須透過合約關係取得創作成果,因此需要提出原先圖樣採購合約,證明自己為著作財產權人(或專屬授權人)或享有著作人格權,才能提告。

註:除了《著作權法》及《商標法》外,如有不公平競爭、攀附商譽等,還有《公平交易法》的問題。

《關於作者》

周逸濱

擅長將智財(IP)的管理、授權及維權,結合營運模式與產業特性,導入到文創、娛樂、新創、電商、媒體行銷及上市櫃企業,滿足客戶實際需求。粉絲團:威律法律事務所

魯忠翰

執業律師,台北大學法律系,台灣大學法律研究所畢業。專長為影視娛樂 IP 授權。

執行編輯:曾聖軒
核稿編輯:孫雅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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