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行銷公關角度談「新疆棉」事件:「愛國藝人」與合作品牌,真能說斷就斷嗎?
例如在時裝周前後,會看到一些藝人應邀參加許多品牌的發表會,或是有些藝人會在自己的粉絲頁曬品牌贈送的商品、禮品等,這些雖然也算是商業合作,但因為沒有合約的規範,所以經常是一種合作的默契,而依靠的,也就是品牌和藝人自己的口碑和人脈了。那麼藝人單方面宣布解約有用嗎?如果藝人和品牌的合作,是有約在身而非鬆散的「做口碑」,那麼藝人單方面解約,基本上是沒用的。
楊永苓 Sandy Yang/一路上 On the Road
2021/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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