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起源於中美貿易戰的導火線,加上香港反送中運動的間接推進之下,新疆維吾爾族人權成為國際涉中議題上的「熱點」。而最近一波熱門的議題,便是國際品牌與藝人們關於「新疆棉」的論戰。許多台灣的 YouTuber 或是媒體都已經詳盡整理了事件的來龍去脈,我便不在此贅述。說實話,在事件剛剛發酵時,我甚至都沒有特別關注究竟有哪些品牌或藝人涉及此次的「事件」,畢竟,反對中國主旋律,導致藝人或品牌選邊站與消費者發起抵制等情況已經發生過非常多次,如果我們真的要去認真計算哪些藝人、品牌曾經直接或間接地「反對主旋律」,那可能真的沒有任何的港台一線藝人,或是國際大品牌能完全脫離這個統計。
在先前許多事件當中,我們可以看到隨著事件進入公眾的眼光之後,許多藝人或是品牌會跳出來,公開宣佈終止與某某單位或藝人的合作。然而這次比較特殊的情況是,有許多國際知名、在中國深耕已久,並擁有高市佔率與知名度的大型品牌都被覆蓋,相對於先前可能是單一品牌或藝人的涉入,例如:韓國樂天、D&G 等品牌被指直接或間接辱華,或是章子怡、范冰冰和鄭爽等藝人因為個人形象不符合中國精神而被品牌切割等事件,「新疆棉」在演藝圈以及對一般消費者所造成的影響更為直接廣泛。
然而,在許多藝人紛紛針對各大品牌表態的同時,也讓人不禁好奇:品牌和藝人合作的合約,可以由藝人單方面宣布解約嗎?這些藝人在宣布自己與品牌終止合作關係的同時,是否也有可能吃上官司,或是對未來的演藝、代言事業有所影響?藉由先前在影視和體育明星合作的經驗,來和大家用不八卦的角度談談品牌和代言人的合作,有什麼不為人知的條款,和哪些業界俗成的約定!
品牌和藝人除了「代言」外的合作方法
講到明星代言,大家可能會覺得,每一個明星出席品牌的活動,或是拍攝品牌相關的宣傳影片,都是「代言」。但其實在明星合作上,「代言」有非常多不同層次的定義,甚至有些合作並不是代言性質,純粹是衝媒體流量罷了。
借用英文的概念,可以更好理解這些不同形式的「代言」:排除品牌創始人,最嚴謹和最高層級的合作,是「Brand spokesperson 品牌代言人」,或有的時候會稱為「Brand ambassador 品牌大使」。這類型的合作,通常會長達數年以上,並且具有「排他條款」。合約中會詳細規定,這個藝人或體育明星不可以和其他哪些類型的品牌合作。例如名錶的代言人,除了不能代言其他名錶品牌之外,「黑名單」當中可能也包含珠寶與飾品,因為許多珠寶與飾品也有錶類的商品。運動服飾品牌的代言人,除了其他的運動服飾品牌之外,也經常會包含其他休閒服飾,或是體育項目、賽事的代言。

當然,品牌如果希望能「買斷」這個明星的價值,需要付出的代價也會相對龐大。而這一類型的代言人和品牌合作,也會經過非常謹慎的挑選,以及縝密的合約談判,以確保雙方的合作順利,不會傷及彼此的形象與權益。而這類型的合作,也會有非常明確的地域性,例如「台灣區代言人」、「大中華區代言人」或是「全球代言人」,所需要支付的費用,以及合約的內容,和如果違約的法律訴訟地等,都有不同的規範。
而在代言人和品牌大使層級之下,有許許多多的商業合作行為,可以通稱為「Endorsement 推薦」,也就是這個藝人在合約規定的範圍之內「推薦」該商品,但期限一般來說比較短,地域覆蓋有限,也比較不具排他性。這種「推薦」式的合作,許多具有銷售導向,但基本上都會涉及商品和藝人彼此的形象,有時也會為此特別拍攝平面照片或影片宣傳。然而因為無排他性,藝人可以多方發展,時間限制也比較短,因此多數品牌和藝人的合作都是以推薦類型的為主。
除了上述的兩種類型合作,還有一些更為鬆散的合作方式,可能沒有一個固定的名稱,但可以簡稱為「Appearance 露出」型的合作。這些合作基本上都是單次性,可能是參加活動,可能是發送商品讓對方試戴、試穿,有時甚至都沒有合約或是費用。例如在時裝周前後,會看到一些藝人應邀參加許多品牌的發表會,或是有些藝人會在自己的粉絲頁曬品牌贈送的商品、禮品等,這些雖然也算是商業合作,但因為沒有合約的規範,所以經常是一種合作的默契,而依靠的,也就是品牌和藝人自己的口碑和人脈了。
那麼藝人單方面宣布解約有用嗎?
如果藝人和品牌的合作,是有約在身而非鬆散的「做口碑」,那麼藝人單方面解約,基本上是沒用的。
但是,在許多代言、推薦的合約裡,品牌方是可以單方面解約的!
這某種程度是一種不對等,但如果思考一下「品牌」和「藝人」這兩個商品的性質,其實不難理解這樣的條件安排。

因為「藝人」以人及其行為作為「商品」,相對而言形象比較不可控──無論藝人結婚、離婚、出軌、生病、身亡、吸毒、欠債,或是因為一些原因導致和原本品牌希望與他合作的形象不符,又或是因為上述原因而無法完全履行合約上的內容,相對是比較經常發生的。雖然說「品牌」也有可能會牽涉到醜聞,例如破產、內線交易、員工管理問題等等事件,但大部分情況之下這些事件不太會驟然發生,並且也比較可控。
而合約也會註記,如果因為藝人造成品牌的損失,品牌可以要求賠償或訴諸法律途徑解決。但反過來,藝人在合約中要求品牌賠償的情況,則相對非常少見。這就帶到了下一個問題:
藝人單方面解約後,會被提告或要求賠償嗎?
答案是:可能會!
如上述,一般來說,無論是哪種性質的合作,藝人都不太可能單方面宣布解約。而品牌依照合約的規定,可以對藝人提出求償,或甚至求償不得走上法律途徑解決。那既然可能需要面對巨額的賠償,為什麼藝人們還是要擅自解約呢?
首先,這是一個政治風向的宣示。這些宣布與品牌終止合作的藝人,也許抱持著「留得青山在」的心態,認為即便這次解約的損失龐大,也不及失去在中國大陸繼續發展的損失。並且,中國大陸國內的企業,也可能因為這些「愛國藝人」的英勇表態而給予支持,也許很快便可以彌補這一次因為違約的損失。

然而,以這樣的計算方式,是否真的值得,我覺得見仁見智。畢竟這些被點名的國際品牌在一段時間之後,也有可能繼續在中國市場成長,並且有了這樣主動切割的事件之後,其他的品牌是否會願意跟有違約先例的藝人合作,這些都是必須要被考量進去的風險。
另外也有一種可能,是藝人與品牌的合作可能本來就即將到期,藝人已經履行完原本的義務,因此對藝人也沒有造成太大的損失,雙方可能可以透過和解達成共識。也不排除有些宣布不再與品牌合作的藝人,他們的合作可能早就已經「過期」,或是一些鬆散的露出合作,這時候跳出來說跟品牌終止合作,只是希望洗白自己,告訴大家:不要攻擊我!
而眼尖的消費者,可能發現這些藝人在中國大陸市場與品牌切割了之後,並沒有立即在台灣或其他地區的櫥窗被替換下來。這樣的情況有可能是因為他們在不同的地理區域簽署了不同的合約,並且在大陸以外,也沒有這種急迫性需要馬上下架所有的形象露出,因此對於其他的市場,仍可暫時保有他們的代言。我説「暫時」,是因為我相信沒有什麼品牌會希望跟公開拋棄自己的藝人合作。即便這個「分手」並不是單方面的錯,但這樣畢竟還是有些難堪,對於消費者而言,也沒有任何的說服力,所以逐漸解約只是早晚的事,當務之急,還是先處理「一級戰區」的亂象,降低損失,日後再來逐步重整其他區域。
國際抵制新疆棉,真的能幫到新疆人權嗎?
從「人權」和「經濟制裁」的角度而言,抵制新疆棉,其實並不會改變中共政府對於新疆控管的政策。打個簡單的比方,由西方國家主導的「自由」、「人權」普世價值,和中共「帶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在我看來就像是 Android 和 iOS 兩個系統,彼此是不兼容的。
你在兩個系統當中,會找到驚人的相似點,有許多的 App 和功能都可以在兩個系統當中出現,但你要讓 iOS 的 App 直接在 Android 上面運行,就沒那麼順利簡單。

這是一個比喻,請大家無須太過認真分析兩個系統的兼容性,我只是希望大家能理解,用所謂「西方普世價值」的觀念套用在中國社會,並不適用。在這個社會當中,她有自己獨特運行的模式,很難被複製在它處,也不容易被外界所理解。
而以抵制新疆棉作為經濟制裁的方式,希望迫使中共政府讓步,更是不可能。因為新疆棉本不是中國的經濟命脈,並且中國大可以提高內銷來消化這些無法輸出的棉花,在經濟上造成的衝擊完全不足以影響整體國家的經濟發展。
而這一波的抵制,也是基於本文開頭所提的中美貿易戰的延伸,在美國、中國與歐洲各國彼此不斷制裁反擊的情況下,所衍生的事件。針對這類的時事爭議,我們當然可以有各自不同的解讀,也能夠依照自己的需求和標準去選擇支持或反對這些品牌及藝人;同時面對和自己不同的觀點和立場,即使無法認同,也能保持理性地溝通、討論。
執行編輯:任檥
核稿編輯:林欣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