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約自由重要,還是保障勞工重要?怎麼平衡?──從美國勞權史上,著名的「紐約烘培坊」翻案判決說起
《勞動基準法》第一條載明:「為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不得低於本法所定之最低標準。」我想立法者確實考慮了勞方與資方之間不對等的關係,因此訂定了《勞基法》,保障勞工權益。但同時,「很有法律人思維」地加上「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之類比較大而含糊的詞彙。
黃普辰/轉轉角度看世界
2018/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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