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旗袍」的缺席說起:走過曾媲美萬博的「臺灣博覽會」,今日全球「文創殊死戰」中,我們該如何行銷臺灣?
據《中華民國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所頒布的定義,文化創意產業,指:「源自創意或文化積累,透過智慧財產之形成及運用,具有創造財富與就業機會之潛力,並促進全民美學素養,使國民生活環境提升之下列產業:一、視覺藝術產業。二、音樂及表演藝術產業。三、文化資產應用及展演設施產業。四、工藝產業。五、電影產業。六、廣播電視產業。七、出版產業。八、廣告產業。九、產品設計產業。十、視覺傳達設計產業。
劉彥甫/閃擊全球
2018/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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