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大學生自治「茶壺風暴」啟示錄:從校長月會到自肥爭議,學生會還代表學生嗎?
臺灣各大專院校的學生自治團體,是基於《大學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及《專科學校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而成立的,原旨在透過「學校輔導」下,由大學生透過民主機制選出代表決定學生事務、或與校方溝通爭取學生權益,以培養民主素養,並落實校園自治的原則。然而,過去在多數大專院校的實務中,校方的治理模式仍相對封閉,或以「輔導」為名,實質上將學生自治團體視為「橡皮圖章」、校方和學生代表們則「各取所需」。
Crossing Campus
2025/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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