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迷霧中的孩子》一開場,是苗族女孩琪獨自在山坡上眺望村莊,懷念起自己童年時和朋友們偷田裡的農作物、玩扮家家酒的時光;如今 3 年後、15 歲的她,親身經歷了苗族的搶婚習俗,儘管在掙扎後成功脫困,卻也因此太快長大成人,被迫面對傳統部落中不合理的文化規範與性別秩序。
接下來以一段旁白敘述著和琪的友誼的導演何黎艷,在 4 年前即拿著攝影機進入深山中,記錄下琪的成長過程,反映出少數民族的搶婚文化。所謂「搶婚」,是指部落中的男性有權在新年時期綁架自己心儀的女性,並且強行向對方家庭娶親,許多未成年女性即在未同意的情況下成為妻子與母親,如果違抗則可能面臨強暴,甚至被賣給人口販子。
不過,看著在 15 歲時即被綁架成為人妻的姊姊,琪在電影前段對著攝影機清楚表明她不會輕易接受「搶婚」,因為她要好好念書到 18 歲,並親自決定自己的命運。
如果未看過電影、僅僅讀過故事大綱,可能會覺得思想相對「進步」的琪最終也面臨搶婚危機,代表著部落傳統習俗的強制力難以被違抗,甚至國家法律也沒有動搖的可能;然而,筆者認為《迷霧中的孩子》的可貴之處,即在於透過夾在現代社會與部落習俗之間的視角,看見了傳統場域中更多面向、更複雜難解的樣貌,且值得我們以人類學和社會學理論重新檢視之。
以社會學理論,理解傳統部落
人文學科過去在面對田野──最典型的案例即是如同苗族的傳統部落──時,也思考過多種理解和分析的取徑,進而產生截然不同的詮釋和知識。
過去,多數的學者會研究部落中的互動模式、行為原則、人際關係的客觀層面,例如禮物交換的價值多寡、聯姻時的禮儀規範,以梳理出部落社會中的種種「規則」;同一時間的社會學家,也將社會理解為一個人人遵守著共同秩序的世界,人們的行動乍看自由,事實上都受特定結構所限制,例如透過「社會化」的過程,讓我們學習到既有的文化並加以遵守。然而,有另一群學者提出質疑:我們身處的社會是否如此單一?個體難道沒有一絲的自主性或透過行動改變社會的可能嗎?
在「結構」與「能動性」的二元拉扯下,法國的社會學家布迪厄(Bourdieu)以自己的田野經驗為例,提出了「實作」(practice)與「習性」(habitus)的重要概念,整合了兩個極端(註一)。
「實作」指的是人們的行為,它既非完全自主,也不是對規則千依百順,而是受到無意識的「習性」的影響,進而形成特定的模式。習性作為一種指引、也限制著人們的行為方向的圖式(scheme),組成了既定的心智結構(structured structure),但同時也在實作的過程中,讓人們有意無意地再製或改變社會結構(structuring structure)。
舉例而言,當小時候的琪和她的朋友們玩起「抓新娘」的遊戲,他們已經透過玩樂中的角色扮演,不知不覺地學習到綁架新娘的過程中,當事人的欲拒還迎、姐妹的堅定拒絕、母親的依依不捨,影響到她們日後親身經歷時的選擇。然而,比起一套部落裡明定的規則,無論是琪、琪的男友旺、琪的父母,多數時候都是在無意識的情況下,不自覺地依循著習性進行實作。例如,當前來迎娶的男友終於不在家人的監視之下,他向攝影機吐露了自己其實「不知道為什麼要綁架琪」,卻還是選擇與家人迫使琪答應;而琪雖然多次表現出她對此一傳統的反感,也依然在關鍵時刻選擇屈服。

最有趣的角色當然是琪的父母,導演何黎艷不願二元化地將他們單純形塑成萬惡反派,因為當醉醺醺的父親說「記住他是男人妳是女人」、當母親事到臨頭只唸著自己喝醉時有沒有人餵豬──不同於電影裡的學生們在課堂上學習遵守法律以避免被罰錢,這些當事人往往說不出為何自己要依循特定的行為模式,因為習性早已內化在他們的思考與認知中。
如何加入「時間性」,充分展現「行為模式」?
至於習性是如何影響實作的呢?布迪厄提醒我們,我們在理解觀察對象的行為時,應該「以策略取代規則,就可以將時間,連同時間的韻律、取向和不可逆,都重新帶入。」(註二)也就是說,單單論述苗族搶婚習俗時的不同規則,例如男方對女方的綁架、女方家長提出的嫁妝數量、男方家族的答應與否等事實,將會對實際情形有所曲解;唯有將人們的行為看成「有活動空間的策略」,並且加入時間向度以觀察整個過程,才能充分理解實作的模式。
舉例來說,旺在綁架琪到自己家的隔天,旺的家中長輩即帶著酒水飯菜到琪的家中,準備商討兩個孩子的婚事。然而,琪的父母透過不斷推拖、延後商討時間,一方面是為了避免女兒琪太快離開家裡而少了一個勞動力,另一方面則是確保就算事成,也可以向男方要到最多的嫁妝。甚至,連旺在第一次搶婚失敗後逗留在琪家中的時間長短也會帶來影響,不只是學校老師提醒琪趕快請旺離開,連琪都會警告弟弟不要跟自己的前男友走得太近。
當然,儘管搶婚習俗中容納著許多來回協商的空間,我們依然可以發覺其中不平等的性別秩序:女性淪落為被家父長交易買賣的商品,除了嫁妝的商討與可能喪失家庭勞動力的算計,也不斷被拿來與人口販賣做對比,好像不是被自己父母賣掉,就是等著被人口販子賣掉一樣。

這些互動過程都仔細地被何黎艷的鏡頭記錄下來,展現了影像難以被取代的價值,即為透過敘事凸顯時間性,展現「行為模式」而非「結果」。
轉換場域、追求現代性,就是「好的」嗎?
不過,世界上不可能只存在著同一種社會秩序,人們會分化出不同的小團體,也就是布迪厄所說的「場域」(field)。
不同「場域」中的人們不僅存在著不同的習性與實作,對於價值的界定也會有所不同──也就是說,每個場域裡都有特定的「資本」(capital),擁有越多的人則有越高的地位。除了物質的利益以外,那些非物質的「象徵資本」(symbolic capital)乍看沒有實質作用,卻往往讓場域內的成員努力追求,進而影響著人們行動與選擇(註三)。
《迷霧中的孩子》最為可貴之處即在於,何黎艷記錄下現代社會與傳統部落兩個場域間的衝突。
當孩童在國家法律的強制規定下接受義務教育,不僅僅造成了如《何處是我朋友的家》中農夫與學生兩種身份的碰撞,更提供了少女尋求庇護的空間,從原先的場域逃離,進入受另一套秩序(未成年不得結婚)所規範的世界。另一方面,現代科技也帶來重大影響,琪可以在使用通訊軟體時以綁架與否來調情,母親也可以在關鍵時刻以手機勸說女兒返家,正如同學校的出現,與傳統場域產生幽微的互動。

不過導演也並非一味將現代性捧成進步價值,我們也在片中看到了教育場所內的各種規訓,例如法律觀念的灌輸或者糾察隊的記點,比起讓農夫與文盲擁有知識,同時也是把他們打造成符合國家利益的良好國民。在琪的心中,考取好成績、讀好學校作為現代場域中的資本,漸漸取代了傳統部落中的習俗文化。
然而,傳統場域依然發揮了它的影響力。布迪厄曾以部落聯姻的案例為例,指出不同家族在結盟或競爭時的談判策略不僅取決於他們擁有的財富,更取決於「象徵性資本」的多寡,例如父系團體的人數有多少、過去的家庭聯姻史等等。也因此,每一次建立在既有的象徵資本上的協商,又再生產了新的象徵資本,而影響著下一次的聯姻策略(註四)。
苗族的人們雖然在現代社會的影響下,多少意識到搶婚習俗的問題;或者如琪的父母一般擔心太早喪失勞動力而捨不得讓女兒離家,卻依然得衡量自己家庭在部落中的名聲、維繫既有的象徵資本,因此多數時候仍得選擇遵守傳統習俗。
無比揪心的「抉擇」時刻,與導演的應對
讓《迷霧中的孩子》不僅僅是出色的民族誌,還是一本紀錄片倫理教科書的原因,就在於片中那些無比揪心的抉擇時刻,以及何黎艷的應對。布迪厄的實作理論所面對的,是結構與能動、客觀主義與主觀主義之爭;而有關紀錄片倫理的討論,也對於創作者應當與被攝者保持距離、冷靜觀察,抑或是在必要時介入被攝者生活有著長久的爭論。
無論是研究者或創作者、拿著紙筆或攝影機,都與被觀察的對象有著不對等的權力關係;然而正如《迷霧中的孩子》所展現的,導演何黎艷也因此屢屢成為局外人,被要求不得干涉部落事務。

何黎艷所做的第一個選擇,是和在年齡及思想上與自己較為接近的琪作為拍攝對象,在開場時即以角色的成長為敘事母題,並且以自己和琪的友誼進行背書。然而,單單與被攝者建立關係,不表示在琪面對搶婚危機時,拍攝者即有權力隨意介入,就結構論與客觀主義的角度而言,何黎艷的侵入是以外力阻止團體成員遵守其文化秩序,破壞了既有的社會契約;但相信個體能動性的主觀主義者,也能夠以琪對攝影機表示不願意被搶婚的段落為證,質疑為何在琪被綁架時「拍攝者不救」,而非得等到為時已晚才出手,是不是創作者為了捕捉搶婚過程而選擇冷眼旁觀?
正如布迪厄帶給社會學的啟示,何黎艷在紀錄片方法上的選擇,即說明她無需為這兩種極端的質疑所限制——正因其關注的是實作本身,並且選擇了夾在兩個場域之間的琪作為拍攝對象,當琪在濃霧中選擇跟著男朋友離開時,拍攝者沒有權力以「可能被搶婚」的風險為由,擅自中斷兩人的約會;然而當琪被男方家人強行拖走,得不到父母幫忙而轉向拍攝者求助時,何黎艷在琪明確的意思表示以及兩人朋友關係的前提下,自然可以選擇出手相救。
儘管攝影機的在場存在著不同的權力關係,但正如電影的結局,在最後一刻真正制止男方暴力行為的,並非在出手後馬上被推開的何黎艷,而是看見何黎艷出手後終於選擇介入的母親。
無論是田野研究或紀錄片,都存在著動態的、多變的權力關係,而無「介入/不介入」的標準原則;正如不同場域裡的實作,人們在習性的引導下可能發展出無數種策略,甚至可能動搖既有秩序,無法以結構與能動的二分法來化約。
《迷霧中的孩子》作為優異的民族誌與紀錄片,同時展現了學術研究和紀錄片方法曖昧不清的模糊地帶。而正是這些難以被輕易劃分為對與錯、黑與白的灰色空間,才值得我們不斷研究與拍攝下去。

註一:Bourdieu, Pierre;宋偉航譯, 2009,《實作理論綱要》。臺北市:麥田出版:家庭傳媒城邦分公司發行,二版。頁 148-151。
註二:同上註,頁 23。
註三:同上註,頁 349-361。
註四:同上註,頁 144-145。
執行、核稿編輯:孫雅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