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追求」行為研究社:新法上路,跟騷不再?以管理學「激勵理論」談情感互動

更甚者,每個個體都是在「情感領域」不斷學習與摸索的人,希望在這個領域找到「強度、方向和持久性」,因此,終局目標與想望其實皆相同。
「不當追求」行為研究社:新法上路,跟騷不再?以管理學「激勵理論」談情感互動

Photo Credit:Photographee.eu@Shutterstock

撰文:張哲瑜

隨著各種跟蹤騷擾的刑案浮上檯面,立法院在 2021 年 11 月 19 日三讀通過了《跟蹤騷擾防制法》(以下簡稱《跟騷法》),將反覆持續、違反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的各種不當追求行為納入處罰範疇(註一),希望強化國家介入的力道與時點,保障人民生命身體與私生活不受侵害。

就在今(2022)年 6 月 1 日,《跟騷法》正式上路,大家都很關心這樣的立法措施是否有助於達成立法目的,或可能帶來其他「副作用」;其中,《跟騷法》會如何影響行為人的心態與行動,將主導最終成效。

筆者將嘗試援用管理領域的「激勵理論」,探討《跟騷法》是否能有效減少跟騷案件。

「激勵理論」是什麼?

激勵理論是商業領域常用的管理手段之一,基本上是探討如何改變或影響個體「為了實現目標,進而付出努力,提升強度、方向和持久性」。從此定義來看,「激勵」是一種促進正向積極心態的方法,讓一個人能以合理態度在特定領域(正確地)付出努力,而不只是讓他更願意做某些事而已(註二)

圖/Jirsak@Shutterstock

但是,凡事無法盡如人意,像是有說法就提及:現實上不可能所有工作都具備那些良好的激勵特徵,因此需要進一步的「改造」。

一方面,從員工角度出發,可以為自己進行工作塑造(job crafting),或自主改變任務(如工作量、範疇、對象等等)、關係(如和同事、上下級的互動)與認知(對於工作事務的評價),以達到較高的激勵成效,像是積極協助原本不是自身義務的協助工作、與同事打好關係,並感受到工作所帶給他人的實質意義等等。

不過筆者認為,一般情況下,員工想要自主改變任務內容或與他人的關係,其實有一定的難度,不見得皆能如理論所說的順利。因此整體而言,工作塑造其實是強調員工要努力找回工作「自主性」(autonomy),重新找到自己在工作位置上的自我控制權,而非一味受他人宰制。

另一方面,從上級角度出發,則可以為員工再設計相關工作(job redesign),例如從關係面著手,重新設計工作內容(relational job design)──意即增加員工與工作受益者的接觸,讓員工真正看見自身行為的正向影響力和意義,促進激勵效果。比方說,可以讓員工與客戶充分互動,便可能提升該員工的工作熱情。

圖/Shift Drive@Shutterstock

從前述可知,透過促進個體的受激勵程度,讓他找回自主性,也感受到自身行為的實質意義,不僅能進一步肯認自我價值,也更願意繼續積極努力,形成一個善的循環。

那麼,這又和《跟騷法》有什麼關係呢?

從「激勵理論」看《跟騷法》

本文開頭時我們談到,現行《跟騷法》主要規範不當追求的行為,而這些行為也常被連結到某些心態,如強烈的控制慾、不安全感,甚至無法接受不同的意見或被拒絕等等。

筆者認為,這些心理特徵其實正反映了個體在情感上缺乏「自主性」(autonomy)──也就是一味將自身生活的意義與外在因素綁縛,進而失去了對自己生活的控制能力,處在受「他人回應」宰制的情緒中,因此也常出現「沒有你,我不能活」、「除了你,我一無所有」或「如果我們相愛,我們之間應該沒有秘密」等話語。

圖/fizkes@Shutterstock

承接上述,這也造就其無法感受到自身價值,認為對方的不回應、不理睬是一種對自身的否定,最終為了消除自身的不適感,而以不適當的心態應對,犯下罪行。

有些人可能會疑惑,「激勵理論」是否需要一定的上下級關係要求?筆者認為,會有這樣的區分,只是在套用到「公司領域」時,為求兩方「管理手段」上的便利,進而給予雙方可供依循的策略。

更甚者,每個個體都是在「情感領域」不斷學習與摸索的人,希望在這個領域找到「強度、方向和持久性」,因此,終局目標與想望其實皆相同。讓彼此間相處出現問題的原因,通常基於教育的缺乏或既有想像的差異──如鄙視外貌不符社會期待之人的告白、認為女性一定要聽我(男性)的話等拘束心態。因此,本文討論最終還是回歸到「激勵」對於不同個體間的互動關係,會造成什麼樣的影響。

而《跟騷法》的作法,是否能藉由公權力「激勵」行為人自我改善,降低再次行為的動機,讓行為人回歸合理的互動心態呢?

從法規可以知道,如經調查發現有跟蹤騷擾的行為,警察機關將核發書面告誡給行為人;而在書面告誡後的 2 年之內,如果再有跟蹤騷擾行為,被害人就可以再向法院聲請保護令。

圖/Chinnapong@Shutterstock

這些過程看起來和一般的刑事規範類似,都是希望透過行為評價以及惡害加諸,嚇阻或預防行為人的犯行。但如果「不當追求」是源自於特殊的心理特徵,行為人已然處於自主缺乏與自我價值的否定狀態,那麼純粹僅以國家強制力介入、發出告誡甚至保護令,其實相當於單純用公權力再次否定行為人的自我價值──如此一來,有沒有可能進而加劇不當追求行為,使受害者陷入更為危險的境地?

簡言之,本文只是想和讀者說明,如果一味透過法律加諸強制力在行為人身上,不見得就能有效降低行為動機。

立法與教育,根本的解方?

每當提到法律在解決問題的侷限性時,總會聽到「回歸教育」等說法。而透過前述激勵相關理論,其實給予了我們更清晰的方向。

具體來說,不當追求的問題應回歸面對情感時的心態。例如作為主動追求/接近者的一方,應該進行「愛情塑造」(love crafting),在各種情況下保有/尋覓對於情感的自主性,了解追求愛情是雙方感受的恰逢其時,而非一味投入便能換取的點數,重新認識到自己在一段關係中的主體性,避免將自身行為的意義綁縛在對方的回應之上。

圖/VGstockstudio@Shutterstock

另外,更要在發展不如預想時,意識到這僅是雙方對於互動關係下的親密程度,在認知或門檻上有所不同罷了,並沒有什麼真正的對或錯。

若能以此為借鏡,增進人們對於情感教育、關係教育的重視,從教育場域做出根本性的改革,或許更有機會「激勵」到正在人際養成的學齡兒少,那也才能真正減少未來的憾事發生。

從更巨觀的制度層面來看,情感領域的法律其實不斷地在變革,從單純的「家庭內」《家庭暴力防治法》,到納入同居關係者的適用,甚至是這次的不當追求行為,其實正是一系列社會對於「不適當互動方式」的正面列舉和強調(highlight)。

透過相關處罰的入法,讓我們有機會更加關注人與人的互動問題,了解什麼樣的情況可能是他人所不樂見,進而逐步增進自身對於互動關係的敏感度,而非只是把自身想法和喜好加諸他人,而學會在動態的磨合下逐漸找到真正適合的互動界線。筆者認為,這至少是《跟騷法》背後所帶來的實質效用。

註一:亦有認為,現行《跟騷法》限縮在處罰「與性或性別有關」的行為,可能有保護不足及舉證困難的問題,但該問題不在本文討論範疇故予擱置,可參〈《跟騷法》三讀通過,婦團憂:法有死角,難保護受害者〉,以及〈新法上路,跟騷不再?|白目觀點〉。

註二:Stephen P. Robbins/Timothy A. Judge. (2021). Organizational behavior (updated ed./global ed./18 ed.). Pearson. ISBN 13: 978-1-292-40306-9;激勵定義可參 p.249.;關係面的工作設計可參 p.291。

《關於作者》

張哲瑜

台大工商管理學系大二生,尚在探索人生的辯論俗人。

執行編輯:曾聖軒
核稿編輯:孫雅為

關聯閱讀

作品推薦

參考資料

你可能有興趣的文章

#廣編企劃|新北街舞大賽的魔力,就是能讓所有人都被這股精神感染!

歡迎回來《換日線》!
您可以使用此天下雜誌群帳號,盡情享受天下雜誌的會員專屬服務,詳細內容請參考此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