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王中富
前篇:學生自治「 治 」什麼(上)從薇閣高中「禁愛令」到臺中一中「學聯會」,我如何看待學權之必要?
上一篇文章從薇閣高中「禁愛令」事件談到學生自治的重要,並反思校園中學權低落的困境。筆者亦分享了臺中一中學生自治聯合會的結構與運作內幕,接下來則要繼續談談「學生自治」的真義,以及我們為何需要學生自治?
待修繕的法律:代理出席能否投票?
臺中一中學聯會的 27 部法律,針對 4 個大方向以及其下的諸多事務做出明確規範,於是乎學聯會的各部門似乎都可以正常運作,推動學生權益的進步。但這些法律終歸是紙面上的文字,真正實行的效果很可能漏洞百出。
本學期期初大會原作為選舉正副議長、常務委員會、監察委員之用,因疫情緣故又將學生會長選舉以間接選舉方式合併在此次大會之中,由各班學生議員收集班上民調再投票(可以想作是美國選舉人團制度)。在投票過程中,就有二年級議員揭露法規中存在多年的問題:代理出席到底能不能投票?
故事是這樣的:某位二年級議員因故未能出席,就請了別班的好朋友代替,由於期初大會的投票是有票匭的,須投紙本票,因此這位代理人被議長判定不能投票。而法規當中沒有任何一條寫到「代理出席」的問題,只有在選舉公報上訂定由各班學生議員憑學生證領取選票並照班級民意填選之。
評議委員會在會議間於是討論到,基於法律保留原則,法規中沒有明訂代理人有投票之權利,所以議長的決斷有其根據。但是那位代理人則認為,若剝奪其代理投票權,這場選舉就無法代表全體民意,而正副議長也沒有任職的正當性。
那位議員代理人在期初大會的最後有來找評議委員會,提出要提選舉無效訴訟的想法。我們並沒有辦法在他正式以書面提交訴訟案之前下判決,但是我們還是很明白地承認:這就是立法的漏洞。當初法律確實是忘記規範代理議員的部分,也沒有想過學生會長有一天會經由間接選舉選出,因而產生了代理議員無法投票的處境。
我們必須承認,沒有法規是完美的,也需要我們這些依法行政的人不斷地砥礪打磨,學生自治的體制才能在法治的環境中被保護得更完整。而在政治實行越來越多年、一屆又一屆的學聯會成員遇到拔山倒樹而來的諸多新問題後,我們才能找到漏洞,然後一個一個填上。
在未臻完善的法規面前,我們是「抓漏師傅」

本學期期初大會,學生議會依法也舉行了學生議會常務委員會選舉。這次共有 5 位候選人報名,其中一位主張鮮明的候選人在個別性投票後被議會認定不適任,於是只有 4 人當選常務委員,屬「不足額當選狀況」。
而依照《正副議長暨常委選罷法》中所述,即使不足額當選,總當選人數還是不得低於 5 人,所以議會決定要進行補選。就在此時大家才發現,我們根本沒有補選的法規──當初限制總當選人數的法條產出後,就沒有繼續產出補選的法規了。學聯會必須依法行政,但學生議會現在一邊要遵守「常委至少 5 人」的門檻,一邊又因為法規未明訂因此無法進行補選,這般「又要馬兒跑,又要馬兒不吃草」的法規,讓學生議會現在動輒得咎。
27 部法律,轉換成 PDF 檔其實只有 86 頁,平均一部法律 3.2 頁。這 86 頁的內容,支撐起表面繁榮興盛的臺中一中學生自治體制,從學生會 6 部行政、學生議會的 5 委 3 處,到預算案、政黨及法庭審理,都在法的管轄範圍。
但當我們依法施政時,這 86 頁的諸多不詳盡、不完善,甚至是不合時宜之處,都容易讓學聯會碰壁。而我們只能像除壁癌的抓漏師傅一樣,慢慢地修葺找到的破敗處,想辦法讓學生自治這座城堡撐久一點。
「午餐外食案」給我的啟示
雖然不甚完美,但臺中一中的學生自治並不是浪得虛名。在筆者擔任評議委員,甚至兼任公活部儲備幹部的這一年裡,學校裡發生了比上述更多的事。
例如,學生對校內經常把已付款的商品吃掉的販賣機不滿,學校就跟廠商解約,把 4 個販賣機都移走;宿舍學生因為冷氣卡在總務處關門後就無法儲值而向學校和學生會反映,總務處就設置儲值機的對外窗口,讓冷氣儲值不僅限於課間;學生認為朝會很熱而且太冗長,學校就與學生會合作,增加「數位朝會」的比例⋯⋯很難想像這一切日常瑣碎的小麻煩,在臺中一中,卻有無限爭取學權的可能性。
但要將爭取化為實際的改變,更需要校方的讓步與合作。
在接觸學權之後,有一則師大附中爭取午餐外食再度失敗的新聞令筆者印象深刻。在校務會議上,學生會的提案在 4:90 的懸殊票數差距下被否決。師大附中學生會表示,這次的提案已經是十分完整的版本,對於外出與教室的管理皆有專員或糾察隊負責,希望師長能信任師大附中的學生們;但校務會議裡的老師卻仍對糾察隊效率、學生安全與自律性有所質疑,因而有 4:90 的票數產生。

雖然說午餐外食在臺灣高中之間鮮有先例,師大附中算是爭取外食的先鋒之一,校方的不信任與強硬還是在師大附中的學權面前立起一道高牆,讓學生會再次無功而返。
每次看到這懸殊的票數,我總不能自控地想像,在能容納百人的會議室裡,4 位穿著高中制服的學生,面對滿會議室師長的質疑與批判,仍然闡述著自己的理想與方案,只為了在學權的路上,把這所學校推得更遠一些,確實不易。
面對權利被侵害,各校學生作法大不同
學權的鼎盛、學生自治的影響力,象徵著學生的自由度、對現況的感知程度與批判思考能力,甚至是校方、師長對學生的態度。在學權高漲、校風自由的學校,學生在遇到不合理的規範與現況弊病後,較可能以實際行動改進之,臺中一中甚至發展出了「溫水煮青蛙」的傳說(相傳如果有學生權益受到侵害,就會在午餐湯桶裡撈到青蛙,象徵不知不覺被壓榨的學生),將學權的象徵融入到日常生活之中。
但在學權較不被重視的學校,學生很容易順應不合理的對待,並且發展出一套「生存方式」。9 月初臺中市大明高中的髮禁問題甚囂塵上,而筆者便有就讀大明高中的朋友,那位朋友對於此問題不太在意,因為只要不是顯眼的顏色,學校就不會抓。還有其他面對髮禁的方法,諸如等到染髮的顏色褪掉,或將裡層的頭髮染成喜歡的顏色、外層再染上較暗的同色系顏色等,都是學生在面對不適當的校規時,積年累月發展出來的經驗。
我們可以發現,面對權利被侵害,不同學校的面對方式有所差異。這並不是學校優劣的問題,而是校風上是否建立起對抗不公、爭取權利的精神。學生自治鼎盛只是一個表象,真正反映出的,是學生對現況的反省能力,及其敢於反抗的意識。
自治組織能不能有效率地爭取學權,也反映了學生如何被學校看待。前文提到的師大附中午餐外食案被否決,但同為大臺北地區的建國中學已開放午餐外食 12 年,兩校形成很鮮明的對比。若建中 12 年來都沒有什麼問題,為什麼師大附中不能外食?
在附中老師所提出的諸多問題中,可以看見師大附中的學生沒有獲得像建中學生一樣程度的信任。老師們提出對於學生維安與秩序的問題自然合理,但同時也是對學生的不完全信賴。消極性學權與校方對學生的信任程度是相輔相成的,因而學權成功和學生自治的完善,也代表了學生在這間學校裡,受到師長的尊重與信任,對於其行為不會有所質疑。
回到那個問題:為何我們要學生自治?
筆者認為,我們之所以要爭取學生自治,是為了我們即使身為學生,也應該被尊重與保障的、能影響學生權益的能力。學生自治其實並不是「治理」,而更像是「遊說」,畢竟學生事務的決策單位自始而終都是學校。
但學生自治的影響是,學校能離學生更近一點,而學生也能大聲說出自己的想法,讓我們的生活不被學校單方面制定的政策給限制,而開展出更寬闊的可能性。也因為學生自治,仍然擁有赤子之心與對公義之憧憬的我們,能從學生的權益開始,維護得來不易的法治社會。
學生自治之於學生,是更完整自主性之賦予,是我們與自由距離之縮減,是學生與法治社會之接軌。
而學生自治之於社會,是法治與人權在極細微處的展現,是對於政治最初始的想像,更是未來社會公義的萌芽。
如果有一天,火苗能燎原

民國 110 年 9 月 19 日,臺中一中學生會選舉委員會在臉書公告學生會長選舉結果,以 46 票同意、18 票不同意,宣告新任會長當選。雖然從 5 月以來便經歷了疫情下的諸多紛擾,臺中一中學生自治還是很倔強地重新站起,準備邁向另一個風雨飄搖的年頭。
身處臺中一中,又生在這樣一個自治體系漸趨完善的時間點,筆者十分珍惜自己的際遇。不過,除了我校體制仍漏洞百出外,還有大把大把的學校依然對學生自治沒有足夠的參與和重視,其學生會也沒有能與學校抗爭的底氣或動力。
校園內的學生自治在臺灣,只有在部分學校燃燒著,尚未燎原;但筆者能感受到,風逐漸升起,將火苗吹向薇閣、大明,甚至是更荒蕪的地方。
而總有一天,學生自治的火炬會成為高中生的普遍生活記憶,不再遼遠。
執行編輯:林翊婷
核稿編輯:孫雅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