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事件受害者的「對不起」──《這是我的名字》作者張小夏:下意識裝沒事,是為了保護家人
在臺灣,「驗傷單在開立後,一定得在『半年內』提告否則會失效」(每一張驗傷單都只有 6 個月提出傷害告訴的期限),但事實上,不少被害者總常出現「再給配偶一次機會」、或單純「不希望家庭破碎」的掙扎,總得等到下一次的有形或無形暴力威脅下,才忍無可忍決心報警、提告,但常常又得面臨證據失效的挑戰。(編按:雖然每一張驗傷單都只有 6 個月提出傷害告訴的期限,但並非驗傷單超過 6 個月期限就可以丟棄。
劉政暉/Nuevaidee.新點子
2021/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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