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味加重與擴大處罰,真能解決「黃牛票」問題嗎?日韓模式可借鏡?

近年來,日本和南韓為了解決黃牛票的問題,採取「雙管齊下」的售票模式,確保真正的粉絲能夠公平參與。究竟有哪些方法比事後懲罰黃牛更有效呢?本文將從法律視角一次解析!
一味加重與擴大處罰,真能解決「黃牛票」問題嗎?日韓模式可借鏡?

周杰倫即將在大巨蛋開唱,演唱會票出現「秒殺」現象。

Photo Credit:取自 杰威爾音樂 JVR Music 臉書專頁

撰文:陳佑哲

針對黃牛票的管制與處罰,文化部近年祭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簡稱「文創法」)的相關規定,實施至今已超過一年。

雖然文化部的報告指出,該法上路後目前已有「成效」與「初步效益」,但自去(2023)年底以來,演唱會搶票的情況依然屢見不鮮。例如,台灣的周杰倫大巨蛋演唱會、日本 YOASOBI 巡演或韓國的 aespa 表演,都出現了所謂的「秒殺」現象。

而無論是粉絲的購買力旺盛,還是黃牛票販橫行,這樣的現象似乎與文化部當初推動修法、希望「讓民眾平等參與藝文活動」的初衷,仍存在一定程度的落差。

本文將從法律的角度分析,一味加重與擴大處罰,真的能解決黃牛問題嗎?

台灣針對黃牛票有哪些規定?

如果說「黃牛」指的是那些並非為了個人使用,只是希望轉售票券圖利的人,那麼前述《文創法》就是用來針對這樣的一群人。該法會按票券張數,課處黃牛「定價 10 倍至 50 倍」的罰鍰。

圖/Boontoom Sae-Kor@Shutterstock

甚至,如果有人用虛偽資料等不正方式,利用電腦等設備購買而取得訂票或取票憑證,還會處罰這樣的人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新臺幣 300 萬元以下罰金。

不過,早在文化部出手修法之前,現行法已有不少處罰黃牛的條文,所以整體趨勢就是要逐漸增加處罰條文。

首先是《社會秩序維護法》(簡稱「社維法」)。針對運輸、遊樂票券,它禁止「非供自用購買而轉售圖利」。若違反會處以 3 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 1 萬 8 千元以下罰鍰。

第二個是《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簡稱「運產條例」)。如果以超過票面金額或定價來販售賽事或活動票券,主管機關就會按照適當販售價格,處以 10 倍到 50 倍的罰鍰。另外,若是拿「免費票券」轉賣,也會處每張票券新臺幣 1 萬 8 千元以下的罰鍰。

同樣的,如果有人針對運動賽事或活動票券,用虛偽資料等不正方式,利用電腦等設備購買而取得訂票或取票憑證,《運產條例》也會處罰這樣的人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新臺幣 300 萬元以下罰金。

現行法的未解之謎

雖然現行法規不斷加重與擴大處罰,不過筆者認為,仍有以下問題待解決:

一、罰賣不罰買?

如果說,處罰是為了「使民眾平等參與藝文活動」,那為何只處罰黃牛,而不處罰向黃牛購買票券的人?有需求,才會有供給──從這個角度來看,那些向黃牛購買票券的人,其實不也破壞了票券買賣的市場秩序,進而造成其他民眾無法平等參與藝文活動?

圖/BluIz70@Shutterstock

二、轉賣免費票就不罰?

從法條的文義來看,《文創法》的規範對象,似乎不包括「全面或部分免費入場」的「藝文表演票券」;相對於此,《運產條例》則有將免費票券納入處罰範疇──當時增訂條文的原因是其「同樣侵害民眾觀賞運動賽事或活動權益」。

所以說,為何立法者在設計《文創法》時,便認為免費的藝文表演不會產生類似情形?藝文表演如果同樣在室內密閉場館舉行,應該也會產生排擠效應吧?

當然,這也可能是因兩部法律在立法步調上的先後不一所導致──比起《文創法》,《運產條例》足足晚了快一年才制定。不過,這至少顯示,立法過程見樹不見林、體系不一貫。

三、幫買票、收手續費錯了嗎?

現行規定下,只要以超過票面金額或是定價販售,就可能會面臨 10 倍至 50 倍的罰鍰──這或許是呼應立法過程中的「重罰」浪潮。不過可以思考的是,只要「超過定價」販售,就一定會「嚴重侵害消費者以『合理價格』參與藝文的活動權益」嗎?

有些民眾因幫忙朋友搶票,會收取一定的報酬、手續費,但這種情形也會符合「超過票面金額或是定價販售」的規定,而被迫面臨高額罰鍰。

有些民眾因幫忙朋友搶票,會收取一定的報酬、手續費。圖/giggsy25@Shutterstock

雖然近期有法院判決認為,前述情形既然是「幫別人買」,就不算是「非供自用而購買票券轉售」,也不會算是《文創法》或《運產條例》所禁止的「黃牛販售行為」(如臺南簡易庭 113 年度南秩抗字第 3 號刑事裁定參照)。

不過,只要條文沒有修正、或法院尚未統一看法,這樣的認定爭議還是會繼續存在。

四、處罰所要保護的利益不明?

刑罰存在的正當性,是建構在「保護法益是否足夠正當」的基礎上。那麼,為何有必要針對「以虛偽資料,利用電腦等設備購買票券,取得訂票或取票憑證」的行為,動用刑罰?

如果行為人是盜用實際存在的人的個資來買票,那麼就已經會落入「偽造、行使準文書罪」的處罰範疇了;又如果行為人是利用電腦程式等方式,不當入侵售票網站的後台,那也可能會涉及「無故干擾電腦罪或是電腦詐欺罪」。既然如此,為何需要疊床架屋,額外修法以因應?

文化部提出的理由是認為,之所以可以動用刑罰,是因為這些人的行為是拿虛偽資料去搶票,已經「影響一般民眾公平機會購票權益」。但此種簡略的說法似乎還是無法具體說明,為何我們要用刑罰去評斷行為人與一般人之間的搶票能力?

五、對比國外,處罰過重?

相較日本(註一)與南韓(註二)處以「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相關規定,台灣直接將刑度提高到「3 年以下有期徒刑」,似乎就有刑罰過重的疑慮。

假設刑度足以反映立法者對特定行為的評價,那麼同樣是最高處以「3 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類型,讀者朋友們認為「以虛偽資料或其他不正方式,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購買票券,取得訂票或取票憑證」所產生的危害,可不可以與毒駕、酒駕等不能安全駕駛行為相提並論呢?

(圖非當事人)。圖/monster_code@Shutterstock

日韓怎麼做?

近年來,日本和南韓為了解決黃牛問題,採取了「雙管齊下」的售票模式,試圖減少票券黃牛的行為。這種模式包括:

  • 實名制購票:要求購票者須以個人真實身分登錄系統,確保門票無法輕易轉讓或倒賣,這樣能夠有效追蹤票券的合法性和持有人真實性。
  • 抽選制:部分熱門演唱會和賽事採用抽選制,讓系統隨機選出中籤者購票,以減少搶票時的技術性操作。這一措施避免票券集中於少數人手中,減輕黃牛囤積票券的機會。
  • 優先購票權:例如演唱會設有付費會員優先購票的制度,讓真正的粉絲有機會優先選位和購票,提升忠實粉絲的購票權益。

台灣可考慮借鑑此模式,減少黃牛行為。例如,宇多田光近期在日本的演唱會就採用了這種雙重保障售票方式,確保真正的粉絲能夠公平參與。這種方法比事後懲罰黃牛更有效,因為事先建立的規範能更全面保障消費者享有公平機會,並維護他們對於參與活動的美好記憶。

若要採取懲罰措施,相比於「直接處以 3 年以下有期徒刑」,結合「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並配合實名制和抽選制,可能更能達成保障購票公平性的目標,同時對人民的侵害也較輕微且適切。

然而,售票平台是否願意配合推動實名制和抽選制、立法委員是否會支持並在法條中具體規定這類義務,仍有待觀察未來發展,同時也需要讀者的支持與關心。

註一:《特定興行入場券の不正転売の禁止等による興行入場券の適正な流通の確保に関する法律》第三条:何人も、特定興行入場券の不正転売をしてはならない。第四条:何人も、特定興行入場券の不正転売を目的として、特定興行入場券を譲り受けてはならない。第九条:第三条又は第四条の規定に違反した者は、一年以下の懲役若しくは百万円以下の罰金に処し、又はこれを併科する。

註二:《공연법》

제4조의2:② 누구든지 「정보통신망 이용촉진 및 정보보호 등에 관한 법률」 제2조제1항제1호에 따른 정보통신망에 지정된 명령을 자동으로 반복 입력하는 프로그램을 이용하여 입장권등을 부정판매하여서는 아니 된다. 

제41조:다음 각 호의 어느 하나에 해당하는 자는 1년 이하의 징역 또는 1천만원 이하의 벌금에 처한다. 1. 제4조의2제2항을 위반한 자.

《關於作者》

陳佑哲

台大法研所刑事法組在學生。討厭佶屈聱牙、艱深晦澀的法律用語與理論,喜歡發掘、反思生活中無所不在的刑法規訓。

執行編輯:羅思涵
核稿編輯:孫雅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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