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覃名遠
2023 年 5 月開始,台灣掀起了一波 #MeToo 運動浪潮,而知名藝人、主持人黃子佼,就是在這波浪潮中,被揭露的加害者之一。
起先,黃子佼不僅遭指控對未成年少女性騷擾、拍攝私密照片,還被查出持有多份從網路論壇購買的兒少性影像。日前,台北地檢署針對「持有兒少性影像」部分偵查完畢,作成「緩起訴」2 年的處分。
然而,台北地檢署的緩起訴決定一出,造成了高張力的社會輿論。民進黨籍立委張雅琳質疑處分書為何說黃子佼的行為只是「一時失慮」?她也批評,處分書認定該行為造成的後果「並非重大」,有「輕縱」犯罪者的疑慮。4 月 8 日開始,多位藝人則發起連署,督促立法院修法,加重兒少虐待、性侵害與性剝削之刑罰。
由於目前較嚴厲的輿論大多集中在黃子佼的「性侵害」行為本身,似乎未注意到這與「性騷擾」、「持有兒少性影像」兩件事在法律上必須分別評價,而將怒火湧入這次的緩起訴決定。

無論如何,究竟台灣在處理兒少性案件上,是否還有進步的空間?情色文化盛行的日本,又是如何處理的呢?讓我們先從日本演藝圈的一件大事談起。
強尼喜多川,傑尼斯不願被揭開的瘡疤
2023 年 3 月,日本傑尼斯事務所(現 SMILE-UP. 事務所)已逝創辦人強尼喜多川,爆發對旗下青少年藝人性侵害的醜聞。因英國廣播公司 BBC 的專題報導,引發了大量受害者發聲──像是前傑尼斯 Jr.(尚未出道之練習生)就在媒體上公開指控,逐一揭露此件被經紀公司大規模控制、兼以媒體長期不語的共犯結構,並受到國內外的大量關注。
同年 9 月,事務所承認了加害事實,並向受害者道歉,開始了一連串的所內改革。
事實上,在 BBC 揭露之前,該事務所一直保持消極應對的態度,喜多川的姪女、前社長藤島茱莉景子也只給出簡短的書面回應。但在報導之後,國際輿論不斷灌入,該事務所合作過的公司也紛紛發表聲明,終止傑尼斯旗下藝人的代言合約,日本放送協會 NHK 更取消了年末的《紅白歌唱大賽》主持合作。
與此同時,該事務所的藝人也紛紛離開、自立門戶,成立了自己的經紀公司。聯合國人權理事會更派出工作小組來日本調查此起案件,還計劃與日本政府和企業代表,就人權等議題進行會談(註一)。
喜多川事件爆發後,類似的受害者們集結起來,要求日本國會的主要政黨修改《兒童虐待防止法》,以防範未成年人繼續受到性侵害,並提交了 39,326 份連署書。這是因為,依照該法第 2 條規定,兒童虐待的加害者僅限「行使未成年兒童親權」的「監護人」,並不包含喜多川這類利用職權加害的「第三者」。

看來,日本碰到兒少性剝削議題,也是歷經一番修法風波,具體又是如何呢?讓我們接著看下去。
日本如何面對兒少性剝削?有哪些規定?
首先,可否與未成年人發生性行為?在 2023 年修法前,根據過往規定,同意年齡僅需「13 歲」。而 2017 年以前,甚至僅處罰被害者為女性、加害者為男性的情形;「男性間」的強制性交行為更不會受到刑事上的處罰,這些問題經常受到國際社會的批評。
後來,日本修改其刑法,改為與「16 歲以下」未成年者發生性行為,無論對方是否同意,都會被認定違反其性自主權,要處 5 年以上有期徒刑。
其次,同在 2023 年的修法中,國會也新增了未經同意即「拍攝、擴散或變更電磁紀錄內」性姿態影像的特別處罰規定──根據相關法律,在無正當理由、欺騙或違反對方意願的情況下拍攝性影像,或就未滿 16 歲之(註二)兒童拍攝性影像之人,可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300 萬日圓(約新台幣 63 萬元)以下的罰金。
此外,提供、播放、記錄前述影像,或為提供而保管前述影像者,也在本法的處罰對象中。換言之,針對提供、播放、記錄或保管「無正當理由、違反意願,或未滿 16 歲兒童的性影像」之人,也將處以有期徒刑或罰金。

其三,《管制與處罰兒童性交易、性內容及保護兒童法》除了禁止兒童性交易等行為之外,更針對「持有」兒童性內容的種種媒介加以處罰──違反者,將受到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100 萬日圓(約新台幣 21 萬元)以下之罰金。
其四,根據《兒童福利法》,更不可使未滿 18 歲的兒童從事「淫行」之行為,違者將受到最高 10 年的有期徒刑,或處以 300 萬日圓以下的罰金。
日本法律中的「淫行」一詞,是什麼意思?東京高等法院在 1996 年曾做出判例(註三),當中認為所謂「淫行」,是以滿足自己性慾為目的,使兒童從事性交或類似性交的猥褻行為。因此,命令未滿 18 歲之兒童脫衣並露出性器官,或是命其觸摸自己的生殖器、發生性交等行為,當然也包含在這個範圍內。不過,若兩人之間是情侶關係,進而發生性行為,通常會由青少年的監護人提出告訴,且實務上最後獲判無罪的情況較多。
台灣現行法規呢?有類似的處罰嗎?
首先,台灣《刑法》也規定對未滿 16 歲之男女為性交行為者,不管當事人是否同意,一律必須受到制裁,將處 3 年以上、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次,2023 年 1 月立法院也修正了《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對於持有兒少性影像而無正當理由的行為,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台幣 3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金。
針對「持有」兒少性影像的行為,端看規範內容,台灣與日本其實差異不大,甚至刑責也沒有相差甚遠。具體來說,「非法持有兒少性影像」的刑責,台灣大約是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新台幣 30 萬元以下罰金;日本則是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100 萬日圓(約新台幣 21 萬)以下罰金──由現行法規可見,兩國幾乎相同。

另外,台灣前述條例也針對「拍攝」兒少性影像的行為,處 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顯然比日本的「3 年以下有期徒刑」來得重。
再者,日本方面,一開始針對「男性間」的強制性交行為並未有任何罰則;而日本性自主權的同意年齡,也直到 2023 年才修法提高至 16 歲。這部分看來,日本的法律不一定都比較先進。
與修法同樣重要,甚至更為關鍵的事
雖然法律的訂定和修改,需要考慮到輿論;但更重要的是建立一套機制,使受害者的聲音更容易成為事件的討論主體,並建立相關媒體和廣告業內部規範,打造公開透明、易於溝通的環境。
我們常討論日本人的「自肅」態度,以及對他人想法的猜測、對自我形成各式思想審查。但台灣不同,我們擁有更多元化的聲音,形成了一個更開放包容的社會,對各種事情都持有寬容的態度。如果受害者能透過媒體發聲,並引起大眾的關注,這才是對性別平權的實際體現。
然而,要實現這一點,必須要求加害者和娛樂圈背後的「共犯結構」進行徹底自省,這不能僅是「切割」與加害者的關係,而是要公開譴責,並督促內部進行改革、反省和補救措施,同時也要向社會大眾說明責任。媒體在此過程中,即扮演著「監督」和「提升性別、法治教育」的重要角色,這才是最為關鍵之處。
日本因為傑尼斯案而開始改革,那麼台灣呢?

註一:聯合國的工作小組認為,這起案件不僅僅是傑尼斯事務所的問題,而是娛樂圈相關媒體和廣告業的問題。調查結果將於 2024 年 6 月提交聯合國。請參考:NHK〈ジャニーズ性被害問題 “数百人巻き込まれたか” 国連作業部会〉(2023 年 8 月 4 日),最後瀏覽日期:2024 年 4 月 14 日。2024 年 3 月,BBC 播出了名為《捕食者之影》的續集,報導了事務所的兩名工作人員對少年藝人性加害的事件;在報導中,SMILE-UP. 社長東山紀之承認了這一情形,並在播出後於官方網站上做出報告。
註二:若受害者是 13 歲以上、未滿 16 歲的青少年,加害者必須大於受害者 5 歲,這是為了納入少年事件(16 歲以上、未滿 20 歲者)的適用。
註三:東京高判平成 8 年 10 月 30 日家月 49 巻 3 号 92 頁。
《關於作者》
覃名遠
就讀於日本慶應義塾大學大學院法學研究科後期博士課程,專攻為法哲學、憲法學,是個喜歡看偶像、時常不務正業的研究者。個人網站。
執行、核稿編輯:孫雅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