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陳冠瑋
在 Facebook 和 Instagram 上收到各種廣告推播,已是人們日常中相當普遍的經驗。這種「定向(targeting)」廣告,會根據個人特徵來投放──但,這些大公司為什麼可以這麼做?這樣的問題與爭議,在歐洲有了急速的發展,包括最近一連串的法律戰。
今(2023)年 10 月 30 日,Meta 宣布將針對 Facebook 與 Instagram 平台,在歐洲推出「付費去廣告」的訂閱制度。簡言之,從今年 11 月起,歐盟、歐洲經濟區(EEA)和瑞士的用戶,將能以網頁版每月 9.99 歐元、手機版 12.99 歐元的價格(分別約相當於新臺幣 346 元、450 元),換取新的使用體驗。
這一措施意味著:付費用戶看到企業和創作者貼文的同時,不會看到其他廣告,他們的資料也不會被用於廣告投放;另一方面,卻也讓付費用戶無法投放廣告或透過 Reels 獲利。
Meta 宣稱:訂閱制的推出,將緩解歐盟監管機構,對其資料收集和廣告定向方式的擔憂。但已有許多批評指出:科技巨頭是在要求用戶為人們「本應享有」的基本權利付費,且明顯是規避隱私監管的做法。
透過本文,我們將簡單說明用戶如何受到定向廣告影響,以及相關法律論戰的最新動態,並討論「訂閱制」到底是不是一個合理的新方向。
定向廣告怎麼了嗎?
前述 Meta 的新措施,不只對廣告業界投下震撼彈,也影響歐洲約 2.5 億的使用者。或許直觀來看:課金之後,就再也不用看到廣告、資料也不會被追蹤,算是可以付錢了事,真是一大福音!

不過,這一連串發生在歐洲的變化,其實反映了 Meta 與歐盟纏鬥中的法律糾結──用戶的權利到底該如何被保障?
從 Meta 的角度來說,他們相信免費的、由廣告支持的網路,並將繼續為人們提供免費使用 Meta 產品和服務的機會;但同時,他們也提供「付費去廣告」的選擇,讓不同需求併存。
不難發現,Meta 的策略更接近於:提供付費選擇,試圖滿足歐盟的監管要求(但是否真的滿足,還沒有被歐盟肯定),但不會改變以廣告收入當作主要營收來源的運作方式。而 Meta 透過鼓勵大家繼續免費使用,以收集更多個人資料,持續活化定向廣告市場。
另一方面,歐盟為何對於定向廣告有這麼多的管制「堅持」?我們可以從此類廣告的三大實施重點──追蹤、分析、定向──談起。透過這三步驟不斷循環,用戶獲得越來越精準的廣告投放,但這也讓許多網路使用者感到毛骨悚然。
趨勢顯示,有越來越多的人使用廣告攔截器,以防堵這樣的現象。
而這種「毛骨悚然」的感覺,正可以說明定向廣告如何影響到隱私的重要內涵:人們應該對自己的資料有自主控制的權利;但實際上,用戶不知道自己的資料,被何時、何方法收集與利用,且完全無法弄清楚自己的資料被交給了誰。
但除了「毛骨悚然」的感覺,定向廣告可能進一步導致更多具體危害,包括詐欺性、剝削性、以及誤導性廣告,這些廣告製造者可以依循數據,投放至最可能受到影響的群體。例如,對高齡用戶投放其不熟悉、但很有吸引力的假藥或假貨廣告;對缺錢的用戶提供高利貸、剝削性工作陷阱、投資騙局廣告等。
此外,收集、分析後的資料,若與金融情報、執法或軍事機構共享時,將不難想像會有權力濫用的危機。最後,儘管廣告商沒有這麼想,但其針對推播對象提出的特徵清單,可能會衍生歧視性的影響,例如依據不同種族推播完全不同類型的住房等。
附帶一提,考量到定向廣告的副作用,替代策略之一就是「情境廣告(contextual advertising)」。比起定向廣告追蹤個人行為,情境廣告則是仰賴瀏覽環境內容,根據用戶正在瀏覽的內容而定,比方說,在介紹旅遊景點的頁面推播機票特價廣告──這樣一來,對於個資依賴的程度將大幅降低,且會比較符合歐盟針對個資保護的相關要求,事實上,也開始有不少廠商趨之若鶩。

訂閱制的初衷,竟是來自法律戰?
今年 11 月開始,歐洲區的用戶會收到一則來自 Meta 的通知。以英文版為例,開頭寫著:"Laws are changing in your region"。
但法律真的變了嗎?截至目前的發展,其實只是既有法律「被執行」的結果。這裡指的「既有法律」,主要就是歐盟的《一般資料保護規則》(GDPR);本法上路之後,大型科技公司無不努力使其廣告業務符合規範,但成果不盡理想。
比方說,為了化解定向廣告的爭議,Meta 主張,既然用戶都同意服務條款了,那麼自己已經與用戶簽訂「契約」,其使用資料的方式也因此就符合 GDPR 的要求。Meta 也認為,基於其業務活動的性質,本就可以「合法」地享受衍生的利益。
但是,今年 7 月,歐盟法院指出前述兩種理由都欠缺說服力。法院強調,Meta 在社群媒體市場擁有主導性地位,和用戶之間形成明顯的權力落差,這種落差可能使得用戶沒有「真正地同意」,而 Meta 必須正視這一點。如果平台想要對用戶的個資,做出特定的追蹤與使用,那事前必須請用戶提供符合 GDPR 規範的具體同意。
換句話說,法院認為,考慮到用戶和平台之間的權力不平衡(大家都用你的產品,不代表大家都同意你「所有」的資料處理政策),僅以當前契約說明「用戶都同意」,並不足以支持目前 Meta 的操作。
但歐盟法院也承認了,如果採取訂閱模式,能就「同意廣告服務」與否進行區分,確實是劃分用戶意願的具體做法。於是,Meta 承襲這個脈絡,推出了訂閱制。

而 Meta 的另一條法律戰線,則與歐洲資料保護委員會(EDPB)密切相關。
2022 年 12 月,EDPB 具有法律拘束力的決定就已經指出:針對個資議題,單純援引服務契約,並不是 Meta 處理定向廣告的合適法律基礎。接著,今年 8 月 7 日以來,在挪威資料保護機構 Datatilsynet 和 Meta 的爭議中,前者也頒布了禁令,阻止 Meta 就行為廣告(behavioral advertising,指依據一段時間觀察個人行為並定向的廣告)處理相關資料──然而 Meta 卻未收手,仍持續展開相關動作,截至近期依然每日持續被處以高額罰款。
不過,前述挪威禁令在今年 11 月 3 日到期,在 Meta 於 10 月 30 日推出訂閱制之前,也就是 10 月 25 日,Meta 在挪威奧斯陸的地方法院起訴了 Datatilsynet,要求取消禁令。
EDPB 則在 10 月 27 日通過緊急決定,下令延續並擴張挪威禁令的實施範疇,從暫時型態演變為永久禁令,正式禁止 Meta 引用先前的法律依據,並將領域擴張至歐盟和歐洲經濟區(EEA)的所有國家。
總之,未來「有效同意」,將是 Meta 可以實施行為廣告的唯一選擇。歐盟和 Meta 的定向廣告法律戰,仍在持續延燒,並沒有因為訂閱制的推出而停歇。
訂閱制真的是終極解方嗎?
那麼,訂閱制又有什麼疑慮嗎?不是已經把選擇權還給用戶了嗎?
如果仔細思考這裡的運作結構,就會發現:Meta 的訂閱制,其實是把他們對於法規遵循的義務,轉化向用戶收費。依照歐盟監管機構的邏輯,應該是要由平台自己做好法遵,但新方案卻是讓使用者付費,以完成這套遊戲規則的運作。另一方面,可以預期大量用戶不會想要付費使用 Facebook 或 Instagram,那訂閱制等於運用人們「不想課金」的心態,強迫解釋為「我同意被定向追蹤並投放廣告」。
整體看來,訂閱制是一個非常聰明的策略,並且可以說是以歐盟法院的見解作為基礎。只是,這樣的同意是不是真的同意、是否符合歐盟隱私保護法規的意旨,其實仍值得懷疑。從用戶的角度來看,Meta 正在要求用戶做出選擇:付錢或是付個資。這會是我們想要的網路自由的形貌嗎?
科技巨頭即將面臨越來越多的歐盟規範,包括數位市場法(DMA)和數位服務法(DSA)都對廣告有更嚴格的規定。問題不只出現在 Meta,在歐洲,Google 和 Amazon 也都深陷相關法律爭議。
儘管我們可以肯定業界、政策制定者,以及公民社會都持續為了如何打造更理想的社群媒體環境而努力著,但也是頭痛不已,因為不同角色之間,顯然還是欠缺共同語言;這條沒有人知道會往哪裡走的監管法律戰,也還會持續下去。
繁瑣規範究竟是不切實際,還是堅持權利保障的必要之痛?仍有待參與者共同尋找解方。
《關於作者》
陳冠瑋
德國慕尼黑大學法律系博士生,台大法律系學碩士。曾任日本東京大學特別研究員。
執行編輯:林鈺芩
核稿編輯:孫雅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