週五下午 5 點,辦公室裡的空氣,飄溢著即將放假的輕快節奏。小雨正低頭校對下週要用的簡報,心裡還在盤算著待會下班要去吃點好的,獎勵自己這三個月來的努力。然而,主管的一個眼神,將她帶進了那間安靜得有些壓抑的會議室。
「小雨,這段時間妳很努力,但公司評估後覺得妳的特質跟我們不太合。所以,試用期就到今天為止,妳待會就可以先收拾東西了。」主管語氣平淡,接著補了一句:「因為還在試用期,所以沒有資遣費和預告期的問題,這份薪水我們會結算到今天,祝妳以後順利。」
「什麼叫特質不合?這些日子的熬夜和奔波,難道只因為一句試用期,就能全部抹殺嗎?」
小雨看著會議室白板上,還殘留著早上的腦力激盪,大腦卻陷入一片空白。
最讓她感到心寒的,是那種「隨用隨丟」的輕蔑感。彷彿她不是備受期待的專業勞動者,而是一張貼在排班表上的便利貼,需要時被黏上去,不需要就被輕輕撕下,連痕跡都不必留。
隨著畢業求職季展開,許多新鮮人正陸續踏入職場,也開始第一次真正理解「試用期」的意義。透過這篇文章,我想從法律觀點出發,陪《換日線》讀者一起認識青年職涯與勞動議題,看見在貌似平常的入職過程中,其實可能隱含著易被忽略的權利與現實處境。
「試用期」不是法律空窗期

所謂試用期,是指雇主與勞工約定一段合理的觀察期間,透過實際工作,評估勞工的能力是否符合工作需求,作為日後是否繼續僱用或正式任用的判斷基礎(註一)。
雖然現行《勞動基準法》沒有明文規定「試用期」這三個字,但這不代表試用期是法外之地。
既然勞工已實際到職、提供勞務,雇主也開始指揮監督並支付報酬,雙方之間就已存在勞動關係。因此,雇主對員工的待遇,原則上就必須遵守勞動法令(註二)。
也就是說,雇主可以觀察員工是否適任,但不能因為員工還在試用期,就少給基本工資、不投保勞健保、不給加班費,或是任意降低法律本來就保障的勞動條件。試用期的功能,是用來確認彼此是否適度,而不是用來節省人事成本。它可以是磨合期,但不能變成保障的空窗期。
我們可以想像成試吃活動。有些商家會讓顧客先試吃,確認味道合不合口味;但即使只是試吃,食品安全標準也不會因此暫停。商家不能說:「因為這只是試吃,所以食材不新鮮也沒關係。」放回職場也是一樣。
至於試用期間的薪資,則要回到工作內容與勞動條件來判斷。
如果試用員工和正式員工做的是相同工作、負擔差不多的責任,工作效率也沒有明顯差距,那麼待遇自然不宜有過大落差(註三)。現實中,試用員工可能仍在熟悉流程、接受訓練,因此有學者認為,試用期工資可以略低於正式任用後的薪資;但無論如何,都不能低於基本工資,也不能違反其他勞動法令的最低保障。
試用的時間長短、考核標準,不能隨心所欲

試用期要多久,原則可以由勞資雙方約定──但這不代表公司想訂多久就訂多久。
畢竟,試用期的目的,是讓雙方用一段合理時間確認彼此是否適合,而不是讓勞工長期處在不安定的狀態。如果一份工作明明很快就能看出適任與否,公司卻硬是訂出半年、一年甚至更久的試用期,就很難說是合理安排。
過去就有法院認為,長達 12 個月的試用期,已經違反一般求職與用人的合理作法,應屬無效。一般來說,技術層級較基礎、工作內容較明確的職務,試用期間通常不宜過長;而管理職、專業職,或需要較長時間觀察判斷的職位,則可能有安排較長試用的空間。
另外,也有很多雇主誤會:試用期不續聘只需要一句「我覺得你不適合」。
但其實,不管試用期長短如何,都不能變成雇主任意解僱的理由。
一般來說,如果在試用期間,雇主有足夠事證可以認定勞工確實難以適應工作環境、工作能力明顯無法符合職務需求、嚴重違反勞動契約或公司規定;或者因為產業型態改變、業務緊縮,需要減少人力,而且沒有其他合適職位可以安排,雇主才比較有資格主張終止勞動關係。
但如果公司只是因為找到了更便宜的人選,或是因純粹的主觀偏見而叫你走人,這在法律眼裡,就是一種「權利濫用」。
白話文來說,試用期不是雇主的人事任意門。它可以用來觀察、調整、確認適任性;但不能用來規避勞動法規,也不能把勞工放在一個隨時可能被一句話請走、卻沒有理由過問的脆弱位置。
實戰應對:勞工如何溫柔地守護自己?

這是許多年輕求職者最深的痛點:以為試用期被開除,就只能兩手空空地離開。但試用期不是權利空窗,一旦勞動關係已經成立,雇主終止契約時,仍然要遵守勞動法的基本規則。
首先,是資遣費。如果是公司主動終止勞動關係,而且不是因為勞工有嚴重違規,即使年資只有一個月,仍然可能依法請求資遣費。金額或許不高,但它代表的是:公司結束這段合作關係時,仍然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其次,是非自願離職證明。這張證明很重要,因為它可能影響勞工後續申請失業給付的資格。公司不能只因為員工還在試用期,就把「公司主動不續用」包裝成「員工自願離職」。
再來,是預告期間與預告工資。如果勞工繼續工作已經超過三個月,雇主依法通常需要提前預告終止契約;如果要求勞工立刻離開,就可能需要給付預告期間工資。換句話說,即使公司決定不再繼續合作,也不能把「早上決定、下午走人」當成理所當然。
而若我們像小雨一樣,遇到那場突如其來的「週五下午會議」時,除了難過,也可以做幾件事,為自己留下轉身的餘地。
第一,請公司說明具體理由。例如可以平穩地詢問主管:「我想了解具體哪些項目未達標準,這對我未來的職涯成長很有幫助。」如果可以,也請記錄下這段對話。
第二,不要輕易簽下自願離職。如果公司拿出一張「自願離職申請書」叫你簽名,請記得,你有權利拒絕。一旦簽了「自願」,你可能就會失去領取資遣費和失業補助的資格。
第三,留下文字紀錄。平常與主管討論工作目標、交辦事項、進度回報、績效回饋的 Email、LINE、Slack 或 Teams 訊息,都可能成為重要紀錄。
上述資料是為了在爭議發生時,讓事情有脈絡可查:你有沒有接到明確指示?公司有沒有給過改善機會?你是否持續完成工作?主管過去是否曾肯定你的表現?
這些看似很小的動作,不是計較,而是讓自己的努力不要在一句「不適合」裡被輕輕抵消。守護自己不一定是高聲抗議,很多時候,是在關鍵時刻多問一句、少簽一張不清楚的文件、留下幾段能還原事實的紀錄。
結語:觀察可以有,尊重不能少

讀完小雨的故事,或許我們會更清楚看見:試用期不該是一段隨時可能被斷電的惡夢,而應該是一段雙方確認彼此是否合適的過程。
公司可以觀察員工是否適任,員工也可以確認這個環境是否值得投入。這本來就該是一場雙向選擇,而不是一方高高在上地挑選,另一方只能小心翼翼等待宣判。
很多人在進入新工作時,總是戰戰兢兢。怕犯錯、怕問太多、怕還沒轉正就被貼上「不適合」的標籤。於是,我們努力表現,努力配合,也努力把不安藏起來。
但法律提醒我們的是:即使還在試用期,一個人也不會因此變成可以被任意使用、任意更換的耗材。我們帶著時間、能力與期待來到一份工作裡,公司如果最後認為不適合,當然可以依法結束合作;但它仍然應該說明理由、遵守程序,給予應有的待遇與保障。
一個健康的職場,不只是在錄取時說歡迎,也應該在分開時保留基本的體面。即使最後決定不繼續合作,雙方也不必用模糊、倉促,甚至讓人受傷的方式告別。
而對勞工來說,懂得自己的權利,也不是「難搞」。那是一種更成熟的自我保護:知道什麼可以協商,什麼不能被省略;知道自己可以接受磨合,但不必接受權利被懸空。
所以,這篇文章不是只寫給正在試用期裡忐忑的人,也是寫給每一位即將走進新工作的讀者。願我們在面對新機會時,仍然保有嘗試的勇氣;也願我們在需要轉身時,知道自己有權被清楚、合理、好好地對待。
畢竟,試用期真正要測試的,不只是員工適不適合公司──也包括這家公司,是否值得一個人把自己的時間、專業與未來,安心交出去。
【社畜的生存筆記】試用期不是免責試吃包
試用期一樣要守法
只要你已經上班、受公司指揮、領公司薪水,勞動關係就存在;基本工資、加班費、勞健保和職災保障都不能少。
「不適合」不能當萬用句點
公司可以評估你能不能勝任,但不能用一句特質不合就草草收場;終止勞動關係,還是要有理由、程序和該給的保障。
離開前,先別急著簽自願
如果是公司不續用或請你走,記得確認資遣費、預告工資與非自願離職證明;那張紙一簽錯,後面的權益可能就被你親手抹煞。
註一:對於試用期間的法律性質,依臺灣高等法院 90 年度勞上字第 17 號判決指出,學說上有不同看法(包括預約說、停止條件說、解除條件說,以及附保留終止權契約說等,這些名詞大約看過去就好);更重要的是,該判決進一步認為,企業在用人初期,多會設置試用期間,讓雇主觀察求職者的工作能力、操守、適應企業文化與應對態度,藉此判斷是否適任。因此,法院採取的見解是:試用期的約定,應屬「附保留終止權」的契約,意思是雇主保留將來可終止的權利。這見解,也被後續多數判決引用。
註二:為了避免將來的紛擾,試用期的相關規範最好爭取把它白紙黑字寫進勞動契約。包括試用期多久、考核辦法為何,以及試用期前後的薪水調整;若沒有文字為證,之後就很難證明相關討論了。
註三:關於試用期間的勞動條件,很久之前,內政部民國 74 年台內勞字第 296654 號函就曾表示:即使是在試用期間,勞工的休假與假日工資,仍應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辦理,其他勞動條件也應依勞工法令處理。換句話說,早期的官方見解,就已把試用勞工視為與一般勞工,共同享有相同保障。
執行編輯:洪翊芳
核稿編輯:孫雅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