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讓員工不開心──尾牙「強迫練舞」是職場霸凌?來看台韓法規怎麼說

尾牙表演被視為凝聚團隊向心力的重要時刻,但為了準備尾牙表演而影響到工作時間,在輕鬆活動變為工作壓力之際,企業強迫表演的傳統可以算是職場霸凌嗎?
別讓員工不開心──尾牙「強迫練舞」是職場霸凌?來看台韓法規怎麼說

韓國企業因要求職員尾牙表演,引起造成職場霸凌的爭議。

Photo Credit:S.Narongrit@Shutterstock

撰文:賴宜欣

又到了歲末年終,期待吃尾牙、抽大獎的時候了。

近日許多媒體報導,「明基佳世達集團」請到了人氣 K-POP 女團 aespa 登台獻唱,真是羨煞旁人。不過,別人企業的表演是〈Next Level〉,更多公司的表演卻可能是請員工自己 SOLO。

明基佳世達集團本年度尾牙活動請到韓國女團 aespa。圖/取自 希林國際 Chillin International 臉書專頁

每到年底,許多網友紛紛指出:自己不想要在尾牙期間「上台跳舞」,更有人認為這簡直是「歪風」。既然尾牙被要求跳舞,會讓員工不太開心,那這樣有沒有勞動權益的問題呢?本文將與大家分享。

從韓國近期的尾牙爭議,看當地職場現況

韓國最近就發生公司要求員工尾牙練舞,產生職場霸凌的勞動爭議。

根據 JTBC 電視台報導,本次發生問題的衣戀集團,每逢年末就會舉辦尾牙,在團體公演中動員數百名員工,導致員工們必須在工作時間練舞,然後再加班處理延遲的工作。

不少員工為了尾牙表演練習,而被迫加班。圖/GaudiLab@Shutterstock

這樣的情況,產生了公司是否涉及職場霸凌的疑慮。勞動當局得知後,即派出特別監督隊,前往公司現場監督,確認公司內部是否有職場霸凌等問題,全面檢查工作場所有無違反勞動相關法規事項;並表示如果真有違法,將會嚴正處置企業主的不法行為。

在韓國,所謂「職場霸凌」,指的是「雇主或勞工利用職場上的職位或關係等優勢,或是逾越範圍,而對其他勞工施以身體上或精神上的痛苦,使勞動環境惡化的行為(註)。」

如果真的發生了職場霸凌,勞工也有保護管道可以求助。首先是向雇主申告,雇主必須客觀確認有沒有霸凌的事實,並且為了保護受到霸凌的被害勞工,要採取必要的保護措施(例如:變更工作場所、給予有薪休假等)。

另外,調查霸凌事實經過的人員,不能違反被害勞工的意思,而將調查內容洩漏給其他人(勞動基準法第 76 條之 3 參照)。如果雇主違反職場霸凌的相關規範,則會被處以 1,000 萬韓元(約新台幣 25 萬元)以下的罰款(同法第 116 條參照)。

那麼,台灣是如何看待尾牙「強迫員工練舞」呢?

首先,我國勞動部對於職場霸凌的定義是:「發生在工作場所中,藉由權力濫用與不公平的處罰,所造成持續性的冒犯、威脅、冷落、孤立或侮辱行為,使被霸凌者感到受挫、被威脅、羞辱、被孤立及受傷,進而折損其自信,帶來沉重的身心壓力之行為。」

法院的實務見解進一步認為:「職場霸凌之要素,應包括刻意傷害的敵對行為(或稱負面行為)、不斷重複的發生及造成受凌者生理、心理等傷害之情形。」

也就是說,強調霸凌行為要有「持續性」,以及和身心傷害間有因果關係。至於職場霸凌的成因,則應該「確實觀察工作內容、職場環境、對工作之認知、應對方式、衝突原因、行為方式及結果等情形,並探究行為人之目的及動機等因素予以綜合判斷。」

回到強迫練舞的爭議來看,尾牙是暫時性且短期的單一事件──如果按照台灣的規定,則會因行為未達到持續性,而無法構成職場霸凌的要件。但反觀前述韓國的尾牙事件,就因為有造成勞動環境惡化,使勞工身心痛苦的疑慮,才引起勞動當局出手進行勞動監督。

在台灣因尾牙準備期為單一事件,而無法構成職場霸凌。圖/Keagan Henman@Unsplash

身為勞工,該如何保護自己?

如果真的遇到職場霸凌,該怎麼保護自己呢?

首先,員工可以向雇主提出相關申訴,此時雇主必須確保受到職場霸凌的員工,能獲得必要協助(例如心理諮商),以及避免受到不公平的對待或報復。

另外,為了讓員工安心發聲,《職業安全衛生法》也明文規定公司不能解僱申訴員工,當然也不能任意調動職位,或是做出其他不利的處分,否則可能會被處以 3 萬以上、15 萬以下的罰鍰,甚至員工也可以因為身心受創,依法向公司求償。

回顧台灣的相關防範,面對職場霸凌,已有明確的 SOP(標準作業程序),也有制定罰則;從處理方式來看,台灣和韓國並沒有太大的差異。不過,在職場霸凌的定義上,台灣確實還有可以改進的地方。

由於依照台灣的實務見解,仍認為職場霸凌必須立基於「持續性」的情況。而韓國的定義相對寬鬆,職場霸凌並不限於持續性的狀態,而是將重點放在「行為是否已造成勞動環境惡化,而使勞工身心痛苦」。

台灣和韓國因法條注重層面不同,尾牙表演練舞是否屬於職場霸凌有不同見解。圖/Lucian Coman@Shutterstock

因此,從完善勞工勞動環境的角度來看,台灣對於職場霸凌的定義,可以參考韓國放寬,將重點放在行為是否已使勞工身心痛苦,而不是著眼於「持續性」之上,如此一來,不論是在歲末年終的尾牙、春酒等場合,還是其他職場情境,才能對大家在工作時的身心狀態,有更健全的保障。

註:為了解決職場霸凌,相關規範寫在《勞動基準法》(근로기준법)」當中。具體來說,在 2019 年 1 月 15 日修正的《勞動基準法》,明文制定第 76 條之 2,藉此禁止職場霸凌。

參考資料

JTBC News,[단독] 춤연습 위해 직원들 '강제동원'…이랜드 연말 행사도 논란

《台灣勞工季刊》第 61 期,頁 24-31,我國企業與勞工因應職場霸凌的現況檢討及作法

《關於作者》

賴宜欣

政治大學法律學系碩士,日本國立名古屋大學特別研究生,熱愛外文的法律人,目前裝備五種語言能力,持續精進技能樹中。

執行編輯:羅思涵
審稿編輯:孫雅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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