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兒子都不能知道媽媽病情?「情理法」的思維,在「法理情」的加拿大職場怎麼活?

在「情、理、法」的台灣傳統文化下長大的我,剛進入加拿大職場工作時,遇到「法、理、情」的職場文化是一個極大的文化衝擊。
連兒子都不能知道媽媽病情?「情理法」的思維,在「法理情」的加拿大職場怎麼活?

Photo Credit:TommyStockProject@Shutterstock

接近中午,一位身材高大魁武的男人提著一袋食物來到養護中心的護理站,向我的同事詢問:「請問我媽媽在哪裡?」我在辦公室裡聽到同事回答他:「你媽媽現在人在醫院喔。」此時,這位男士提高嗓門、驚訝地問道:「蛤?這是什麼時候的事?她現在在哪一家醫院?我怎麼完全不知道。」

片刻沉默中,我感覺這位同事已經有點招架不住,我趕緊從辦公室出來解圍,向這位家屬表示:「很抱歉,你媽媽的病情有些變化,我們必須送她去醫院。至於其它的細節,我們沒辦法告訴你。相信你有媽媽法定代理人(Agent)的電話,如果你有什麼問題,麻煩你直接詢問她。」

男人問:「那你總可以告訴我,她被送到哪一家醫院吧。」我回答:「真的不好意思,若你有什麼其它問題,請你直接問她的法定代理人喔。在法律規定下,我沒有辦法告訴你關於你媽媽的任何事情。」

這位男人的口氣開始顯得不悅、再度不耐煩地詢問:「我是他兒子,難道連我都不能知道我媽媽目前的狀況嗎?」「是的,這是法律規定,很抱歉,我真的愛莫能助。」

「Personal Directive」個人意願書

以上類似的情境在加拿大的醫護職場並不少見。有些讀者或許會納悶,加拿大的法定代理人是怎麼來的?為什麼不是自己的兒女?

圖/DC Studio@Shutterstock

在加拿大亞伯達省,有一份法律文件稱為「Personal Directive」(個人意願書)。簡單來說,這份文件就是由文件簽署者指定一或數人做自己的法定代理人(Agent),萬一有天自己再也沒有能力可以做個人決定(personal decisions)時,經過專業醫療人員的評估確認後,這份文件將會產生法律效力;此時文件簽署者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依法為簽署者做決定。這個法定代理人不一定是親屬,可以是任何簽署者所信任的人。政府鼓勵每個人都填好這份文件並簽名,放在家裡醒目的地方,以備未來不時之需。

不近人情的「法、理、情」,真的不好嗎?

不論是台灣還是加拿大的醫療人員,相信都曾經有以下的經驗:與病人及家屬開病情討論會議、決定醫療照護方向時,病人的子女們因為彼此意見相左,在對病人的治療或照顧方向沒有共識的情況下,醫療團隊也很難為。試想,如果病人已經簽好一份「個人意願書」,因為只有病人或他(她)的法定代理人有權可以做決定,對醫療人員而言,後續的治療和照顧方向相對會容易許多。從這個角度來看,「依規定行事」不完全是個缺點。

但在「保護病人隱私」方面,「個人意願書」對醫護人員而言,可能形成另一個挑戰或困擾。身為醫護人員,我們不能對本人或法定代理人外的人透露病人的任何資訊及病情;若不小心揭露「病人隱私」,輕則會被機構或醫院解雇,嚴重時則會吃上官司,並被撤銷專業執業執照。因此當我們遇到不是法定代理人的病人家屬來詢問病人病情時,有可能會遇到不能理解而暴跳如雷的家屬;在不知情的旁人眼中,拒絕提供資訊的醫護人員或許也會被貼上無情、沒有同情心與憐憫心的標籤。遇到這種情況,往往考驗著一線人員的智慧及臨場應變能力。

我在另外一篇文章中也有提到,過去我曾被指派去指導一位在專業能力上不適任的護理師,由於她在團隊中很受同事歡迎,我對她的評估報告,將會是影響這位護理師能否留下的關鍵。流著臺灣人「情、理、法」血液的我,心中其實是相當掙扎的。我深知若因為「情」而留下不適任的員工,對公司與員工其實是個雙輸的結局,不如好聚好散才是正確的選擇,因此花了不少時間思索該如何有智慧又誠實地向主管說明:即使經過特別的訓練,她仍舊不適任這份工作。

圖/fizkes@Shutterstock

「合情合理」四個字是台灣人心中的一把尺

在加拿大經歷種種「法、理、情」的職場文化後,當我反思自己的原生文化時,發現「合情合理」4 個字可謂根深蒂固地流在台灣人的血液中,經常是我們直覺反應去判斷一件事情或別人話語的準則。「情」屬於比較個人層面的,「理」則是擴大到一般大眾可以接受的範圍,也就是說,如果大家都覺得某件事情是「合理」的,這件事情就是對的。

我在加拿大醫療職場工作的 10 幾年,經常需要面對病人家屬或親朋好友跟醫護人員吵著要了解病人病情的類似情境,從中我也慢慢學會以溫和的語氣及態度表達不能透露「病人隱私」的堅定立場。

一些讀者讀到這裡,可能會覺得我不近人「情」,沒有同理心,忽略了病人與家屬的親情關係,也沒有站在他們的立場來思考。從台灣「情、理、法」的價值觀來看,我的行為確實是普遍認為不應該或不合理的事。若是在台灣職場發生我於文章一開始提到的情境,可能會有高層主管或民意代表打電話來護理單位「喬」一下,認為這種事「通融一下」既無傷大雅也「合情合理」。但是回到源頭思考,當時病人簽署個人意願書時,為什麼不是指定她的兒子或女兒作為她的法定代理人呢?是不是背後還有其它我們並不清楚的原因呢?如此說來,若同意身為非法定代理人家屬的請求,我們會不會間接違反了口口聲聲說要維護或尊重病人自主的意願呢?

「情、理、法」的台灣和「法、理、情」的加拿大

圖/Spotmatik Ltd@Shutterstock

在「情、理、法」的台灣傳統文化下長大的我,剛進入加拿大職場工作時,遇到「法、理、情」的職場文化是一個極大的文化衝擊。即便多年過去,每次拒絕病人家屬後,我看著他們落寞離去的背影,心裡還是必須強忍那種「過意不去」的感覺,提醒自己,這是加拿大法律規定,我也是尊重病人的選擇。

其實在我看來,無論是「法、理、情」或「情、理、法」主導的社會,都沒有絕對的好與壞。在「個人主義」意識濃厚的加拿大社會,「依規定行事」的確會讓很多事情變得相對簡單,卻忽略了人與人之間彼此的溫暖,直言拒絕別人也顯得很不禮貌。反之,在「情、理、法」的台灣社會,我們也要思考是否把自己個人的情緒放得太重,導致有些人可以做,有些人卻不可以的狀況,而有「不公」的隱憂呢?

執行編輯:林鈺芩
核稿編輯:趙思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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