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們的篳路藍縷,我們的顛沛流離。」這句詩源於原住民詩人莫那能(maljaljaves mulaneng),述說著原住民在臺灣的 400 年來的處境。回顧歷史,原住民族的遭遇與臺灣在國際上的定位息息相關。
從一開始漢人在西部墾殖,到加入國際體系的荷西時期,以及接連的鄭氏漢人政權、大清帝國、日本政府、中華民國政府。在這些輾轉而來的政權和國際情勢中,原住民族受到的是不公不義的待遇及定位,連未來的抉擇或到底是為誰而戰,都不是自己所能決定。
然而,自 1980 年代以來原住民權利的提升,我們應更進一步挑戰,並歸還原住民應有的的定位,也就是作為原始臺灣主人的「主權」。在 21 世紀的民主國家體制下,國家和原住民族的因果關係將會互換,我們必須了解和承認「原住民主權」的完善,是先於國家的國際定位的。

臺灣的定位奠基於原住民主權的完善
主權可分為兩種不同的面向,一方面是國際上受他國承認的對外主權,一方面是對內最高無上的威權。其中重要的是,主權在經過啟蒙理性的洗禮下,發展出了「主權在民」的概念,而政治實體在國內的權力,則應該是由人民歡喜甘願地授與。
政治學者施正鋒曾於文獻中指出,這裡提到的「人民」並不是鬆散的組成,而是有一個凝聚力、想像力的「民族」。進一步探討,對內主權奠基於合法性(legality)和正當性(legitimacy)。合法性指的是政府依法行政,不牴觸法律,但在這之中更重要的則是正當性,也就是「人民的認同」。
因此,若逐層檢視並反思,我們必定要思考原住民在過去所受的歷史對待及定位,過去的墾殖、佔領、開發、奴役,到現今的道歉、政策和轉型正義,原住民的主權何在?原住民族的自決又何在?
如果無法回答並正視這些問題,我們很有可能正在持續著過去不公不義的暴行。現今政府的正當性受人質疑,連帶影響的是國家內部主權。因此,更重要和更根本的是,政府的責任及義務應為平等公正地對待原住民族。

國際上的原住民主權如何「消失」?
「第三代人權」在二戰之後蓬勃發展,其內涵強調集體權、文化權及自決權等。施正鋒指出,第三代人權代表性人物,不外乎有提倡民族自決的美國總統威爾遜(Thomas Woodrow Wilson)等人,而原住民的權利,也理所當然地被視為應受保護的對象,特別是回過頭來檢視被國家主權侵犯的原住民主權。
原住民主權中最重要的問題是,原本生存於該土地的原住民族,是否擁有主權或是土地所有權和財產權?日後到來的墾殖國家,又是如何利用主權的認定和國際法的規範,來剝奪和消滅原住民族的一切。
在學者的研究中,可大致從國際法演變的角度分為「承認時期」、「有限承認時期」及「拒絕承認時期」。法學上的角度則是從「自然法」到「實證法」的轉變,其中承認和有限承認被歸納為自然法,拒絕承認則被歸為實證法。
人道主義學派與學院派的爭辯
首先,承認時期由於當時的學者視國際法的約束力原於「自然法」,也就是法律是先於條約和習慣而存在的規範,因此不同學者對於自然法不同的價值認定,也會有不同的法律詮釋。施正鋒表示,像是人道主義學派就將原住民族斥為「野蠻人」。
人道主義學者賽普維爾達(Juan Ginés de Sepúlveda)特別指出,原住民食人和獻祭的儀式有違自然法。因此歐洲國家有權利出兵、佔領、墾殖甚至是支配,因為他們認為:「既然他們(原住民)是野蠻人,所以是次等的、非理性的,也沒有能力治理自己。」
相較於人道主義學派認為原住民是野蠻且次等的,學院派的學者則主張「人人生而平等」。既然以人人生而平等的價值作為前提,歐洲國家自然就無正當理由殖民原住民族或取得其土地,讓原住民族在國際法上對領土的權利及主權,自然而然受到很大的保障和肯定。
不過,隨著時間推移及歐洲殖民的發展,學者延續人道主義學派的論述。特別是大名鼎鼎的哲學家洛克(John Locke),以政治社會的名義將原住民歸為「自然狀態」,並以財產權說明原住民是次等的。在這樣的論述下提供了歐洲政府越來越大的權利剝奪原住民族的領土和權利,進一步劃分出人的等級合理化殖民統治的暴行。
最後,在殖民帝國的擴張達到高峰並進入實證法的層面後,便強調國際法如同國內法源於「國家的意志」,是在各國自我決定和約束下決定出來的。在這樣的論調下,球員兼裁判的氛圍相當濃厚。畢竟這些國家的意志,最終也屬於西方國殖民國家的立場,以文明或國家承認說(註一)等方法,拒絕承認原住民的主權,甚至是主張國家的權利。簡而言之,保障原住民的論述被西方國家把持在手中,他們不曾了解原住民族的文化、習慣,但卻以主權論述取而代之,作為消滅原住民的手段。

將原住民視為主體看待
回過頭來檢視當今的國際上及臺灣原住民運動,訴求的不外乎是過去被剝奪的權利,以及應受平等對待的呼籲。400 年來政權的更替轉移,不難看出私相授受的情景。前任政權繼承大量的土地、山林資源,不僅等同於間接剝奪的原住民的文化和歸屬,更如強盜般侵門踏戶奪走原住民族在臺灣的主權。對臺灣這塊土地原本的主人來說,這些外來政權都如同殖民者,而原住民族們面臨的情況,儼然是國際社會的縮影。
1996 年聯合國通過、在馬英九政府任內國內法(註二)的兩公約,就清楚明白的表示「所有的民族都有自決權」。除了可以對自己作出安排外,也可以主動決定自己的未來。深思原住民族的這些權利,其實也已經不是僅止於歸還土地、總統道歉、振興文化的層級。國家應該從根本的主權角度正視原住民族,而原住民族也不應該居於從屬的地位。畢竟,國家的正當性必須要得到人民的認同,而不是單純地「塑造認同」而已。
原住民族應該被視為等同於國家或接近於國家的「主體」來對待。如何取得他們的原諒和認同或針對他們進行主權、領土上的安排,將會是一項最核心的問題,否則我們的國家在主權統治上,永遠都如同過去蠻恨的殖民者缺乏正當性。
打開電腦,看見歌手巴奈(Panai Kusui)的貼文「凱道Day2102」。他們在爭的,不是主權、自治權、自決權,而是原民族的傳統領域。由此可見,我們的國家對原住民族的虧欠和補償,似乎還有好一大段路要走。
註一:關於國家承認,國際法的理論有「宣示」及「承認」兩說。宣示說主張一個政治個體只要符合一些實質的條件並達到門檻,就可以自動獲得國際社會的承認。不過,承認說則認為,即便國家被視為獨立,仍須經過一道國際社會承認的手續。
註二:國內法化為,主權國家藉由批准或簽署國際人權規約,將相關規範轉化為國內法律體系也適用的過程。
執行、核稿編輯:梅緣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