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COVID-19 " 的命名背後有政治因素操作嗎?──其實,疾病命名的規則早就訂好了

我是一位臨床醫師,近期觀察到許多醫界同仁爭論新冠肺炎(COVID-19)該如何命名,而美國總統川普也直稱新冠病毒為 “Chinese Virus”,台灣許多民眾也懷疑 WHO 是否因政治因素而不敢稱之為「武漢病毒」、「武漢肺炎」⋯⋯。 固然,從前我們常以「地點」來命名病毒,例如 2012 年爆發的 MERS(中東呼吸症候群)、非洲豬瘟等等。但其實早在 2015 年 5 月,為了避免新的傳染病名稱導致特定族群遭污名化,WHO 就已和跟世界動物衛生組織(World Organisation for Animal Health,OIE)、聯合國糧食及農業組織(Food and Agriculture Organization of the United Nations,FAO)合作,制定了《世界衛生組織針對全新人類傳染病命名之最佳實務指引》(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Best Practices for the Naming of New Human Infectious Diseases)。以下我將節錄其內容跟大家分享。
" COVID-19 " 的命名背後有政治因素操作嗎?──其實,疾病命名的規則早就訂好了

我是一位臨床醫師,近期觀察到許多醫界同仁爭論新冠肺炎(COVID-19)該如何命名,而美國總統川普也直稱新冠病毒為 “Chinese Virus”,台灣許多民眾也懷疑 WHO 是否因政治因素而不敢稱之為「武漢病毒」、「武漢肺炎」⋯⋯。

固然,從前我們常以「地點」來命名病毒,例如 2012 年爆發的 MERS(中東呼吸症候群)、非洲豬瘟等等。但其實早在 2015 年 5 月,為了避免新的傳染病名稱導致特定族群遭污名化,WHO 就已和跟世界動物衛生組織(World Organisation for Animal Health,OIE)、聯合國糧食及農業組織(Food and Agriculture Organization of the United Nations,FAO)合作,制定了《世界衛生組織針對全新人類傳染病命名之最佳實務指引》(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Best Practices for the Naming of New Human Infectious Diseases)。以下我將節錄其內容跟大家分享。

圖/Shutterstock

降低不必要的負面影響、避免造成冒犯

首先,在文件開頭第一段就指出,訂定此指引的目標是「讓疾病名稱對貿易、旅遊、觀光或動物福利的不必要負面影響能夠最小化,並且避免對任何文化、社會、國家、地區、職業或民族造成冒犯」(minimize unnecessary negative impact of disease names on trade, travel, tourism or animal welfare, and avoid causing offence to any cultural, social, national, regional, professional or ethnic groups)。

那具體來說,該如何避免這些負面效應呢?文件附上了兩個表格,列出命名疾病時「可以」與「不可以」包含的元素。先來提幾個「可以」包含的元素:

◆ 泛用型形容詞:針對疾病感染的症狀、所涉及之器官與病理等等的,基礎、不會改變的特徵作描述。
特殊形容詞:針對疾病的流行病學特徵作形容。例如感染者的年齡層為何?疾病是急性還是慢性?是先天的嗎?是否可以從動物傳給人類?會在什麼季節(冬天、夏天⋯⋯)、環境(海岸、地下、沙漠、河流⋯⋯)出現?
◆ 病原體:如果病原體在命名時已被確認,「病原體」(如冠狀病毒、沙門氏菌屬、流感病毒、寄生蟲⋯⋯)的名稱應被納入「疾病」命名之中。
◆ 年份:疾病爆發或被發現之年份(也可包含月份)。
◆ 數字、字母等等:如 alpha、beta、a、b、I、II、III、1、2、3⋯⋯。

另外,命名應簡短而易於發音。如果名稱太長,可能要以每個單字的首字母作縮寫的話,則需注意其縮寫亦應遵從這份指引所提及的注意事項。

接著是「不可以」包含的元素:

城市、國家、地區、大陸:從前的負面例子如中東呼吸症候群、西班牙流感、裂谷熱(其「裂谷」指東非大裂谷)、萊姆病(其「萊姆」指的是美國康乃狄克州的城鎮「舊萊姆」)、克里米亞-剛果出血熱、日本腦炎。
人名:例如克雅二氏病(亦有庫賈氏症等譯名)、恰加斯病。
特定種類的動物或食物:例如豬流感、禽流感、猴痘、馬腦炎、麻痺性貝毒。
特定文化、人口、產業、職業:例如退伍軍人、礦工、肉販、廚師、護士。
會煽動過度恐慌的用詞:例如未知、死亡、致命、瘟疫。

你可能會問,既然規則訂出來了,那從前「違規」的那些疾病名稱(如上述諸多範例)不能再改正嗎?不過指引中亦提到,這份指引適用的疾病,是通用病名尚未確立(no disease name is yet established in common usage)的疾病,因此規範應該是不「溯及既往」的。

所以只能說,“COVID-19” 是 WHO 照著自己 5 年前立下的標準,做的一次新興疾病命名。現在如此命名,未來大概也會繼續如此。

執行編輯:張詠晴
核稿編輯:何承祐

Photo Credit:Shuttersto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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