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生保健法》修法爭議(上)「配偶也有貢獻,為何墮胎決定權卻在孕婦?」
性權與性健康權包含了自我的性認同、選擇對社會展現的性別表現,以及是否與他人進行性行為的自主決定權,還有獲取性健康相關的照護的權利。在婚姻關係裡,除了性認同之外,大家比較熟悉的應該是婚內強暴,性權強調的是違反他人意願的性行為都是不應該發生的,不論發生的地點及對象。換言之,強制配偶進行性行為,就是強暴,也就是刑法 221 條的強制性交,不會因為具有配偶身份,發生在家裡,就是單純的家務事。
法律白話文國際站
2021/01/05
123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