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行銷公關角度談「新疆棉」事件:「愛國藝人」與合作品牌,真能說斷就斷嗎?
但其實在明星合作上,「代言」有非常多不同層次的定義,甚至有些合作並不是代言性質,純粹是衝媒體流量罷了。借用英文的概念,可以更好理解這些不同形式的「代言」:排除品牌創始人,最嚴謹和最高層級的合作,是「Brand spokesperson 品牌代言人」,或有的時候會稱為「Brand ambassador 品牌大使」。這類型的合作,通常會長達數年以上,並且具有「排他條款」。
楊永苓 Sandy Yang/一路上 On the Road
2021/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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