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修惡】為什麼台灣年輕人頻赴澳洲打工?原因很簡單,在這裡至少能「活得像個人」
對於「人性尊嚴」,我們可以有很多層面的理解,但「活得像個人」,我想應該是最低的門檻,這樣的樓地板不該變成天花板──還給勞工合理的工時、合理的工資,讓勞工能活得像個人,有規律的作息、適當的休閒、健康的身體,這才是重視勞動力、重視人力資本應該要有的表現。而在台灣不是:勞工投入了正常、甚至超過工時的勞務,所得報酬卻完全無法在經濟上無虞──因此被迫選擇加班、兼差,才得以維持最低的生活水準。
羅禮涵/讀者投書
2017/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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