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年的 COP29 於亞塞拜然巴庫舉行,作為全球氣候治理的年度盛會,這次會議匯集了世界各國政府、國際機構、非政府組織、企業代表以及學術界的領軍人物,大會重點除了老話題:氣候金融與已開發國家需共同負擔的上千億氣候基金之外,聚焦如何將《巴黎協定》第六條(Article 6)的理論設計化為現實行動,更是當中最為關鍵的亮點。
筆者已在先前的文章:《COP29 巴庫現場直擊:氣候金融、碳交易,與我負責主持的產學論壇》、《COP29 巴庫現場直擊:氣候峰會還是賺錢機器?備受爭議的灰色商機》當中,陸續分享了 COP29 的現場觀察和與會心得,接下來這篇文章,則將為各位讀者一步步深入解讀本次峰會,將對包括即將於 2025 年開徵「碳費」的臺灣在內、全球的碳交易市場,產生哪些關鍵影響。
一、巴黎協定第六條,到底在講什麼?
所謂的第六條(Article 6),是《巴黎協定》中唯一專門設計國際合作機制的條款,目的是通過市場化與非市場化機制,幫助各國加速減排並實現碳中和目標。這個定義聽起來繞口,實際上我們可以將它簡單理解為:藉由國際合作建立的「交易、轉讓碳權」機制,讓參與者能夠彼此協作、降低全球排放。
其條約全文,請參考連結中的中英文版本。其實它的「原則」早在多年前的 COP 峰會中就經各與會國通過,但長年以來都處於「有方向、沒細則」的狀態,造成各國對(碳權)「如何轉讓、如何認定」等標準不一致,無法形成更具規模與公信力的碳交易市場。
因此,本次在巴庫舉辦的 COP29,如何「完善」巴黎協定第六條,成為核心焦點之一。特別是在碳市場的透明度、環境完整性以及如何落實全球總減排(Overall Mitigation in Global Emissions, OMGE)方面,各國達成了多項共識。
除此之外,大會與數百場周邊會談,也深入的討論了氣候融資與發展中國家參與碳市場的機會與挑戰(但顯然挑戰大於機會),凸顯將氣候資金引導至最需要支持的地區的重要性。
而值得一提的是,亞塞拜然以一個發展中國家作為主辦國,不僅展示了其能源轉型的意願,眾多該國企業也試圖參與國際碳市機制,場尋求新的經濟發展模式,這也讓此次會議成為許多發展中國家,探索如何利用碳交易機制實現永續發展的一個重要契機。
二、COP29 對《巴黎協定》第六條的關鍵影響
作為《巴黎協定》第六條技術規範細化的關鍵會議,COP29 的討論與決議,涉及許多具有長期影響力的核心議題。這些議題不僅與碳交易市場的「執行細節」息息相關,也關乎全球氣候治理框架的公平性和可操作性。
首先,是各國已經吵了多年的「重複計算」問題,終於取得共識:碳信用交易的價值取決於其唯一性,而重複計算(double counting)則可能削弱交易的可信度。因此,會議中不斷討論如何利用國際碳交易登記系統(International Registry),來確保交易數據的透明性。同時,締約方如何在其國家自主貢獻目標(NDCs)中記錄交易成果,避免過度核算,亦是此次會議的核心挑戰之一,畢竟每個代表都希望結論能夠對自身「最有利」,但國際場合很難滿足每個人的要求,只能不斷的談判,妥協,調整,再想辦法凝聚共識。
其次,如何平衡市場效率與環境完整性也成為重要議題。碳市場的目的是透過經濟激勵促進減排行動,但如果交易機制設計不當,可能會導致環境目標的偏離。本次大會強調了加強第三方審核機制以及引入全球總減排(OMGE)的具體措施,確保市場交易對全球環境的額外貢獻。

最後,COP29 還特別關注發展中國家的參與(碳交易)問題:這些國家往往缺乏技術和資金支持,難以有效參與複雜的國際碳交易框架。因此,如何利用第六條中的非市場機制(第6.8條),通過技術轉移與能力建設幫助這些國家,成為重要的討論內容之一。
三、《巴黎協定》第六條的分項進展與具體案例
再來,我們來深入探討一下所謂的「第六條」:其最主要目的如前所述,就是要構建一個多元化的國際合作框架,並承襲過往「京都議定書」中的清潔發展機制(CDM)精神與邏輯,其核心內容包括三大部分,並分別列於條約中的分項當中:國際轉讓減緩成果(ITMOs,第 6.2 條)、永續發展機制(SDM,第 6.4 條)與非市場機制(第 6.8 條)。
這些機制的共同目標是推動國際減排行動的協作,但其設計邏輯和實施方法各具特色,執行起來也遭遇不少挑戰與適應性的問題。以下將一一以實際案例介紹。
第 6.2 條:國際轉讓減緩成果(ITMOs)
第 6.2 條是第六條中最靈活的部分,允許締約方通過「雙邊協定」進行碳信用交易,並在其國家自主貢獻目標(NDC)中計入這些交易的成果。但過去卻經常出現「各自解讀」的狀況。因此本次 COP29 對 ITMOs 的技術規範更進一步,包括如何核算碳信用、如何報告交易數據,以及如何接受國際監管等。
例如,泰國與瑞士的碳交易案例成為第 6.2 條的一個成功典範:瑞士向泰國購買了基於電動巴士推廣計劃的減排成果,交易總量約為 10 萬噸二氧化碳當量。這些碳信用被納入瑞士的 NDC 目標中,用於抵銷其國內排放。交易過程中,瑞士不僅提供資金支持,還協助泰國建立數據監測與核算系統,確保減排行動的透明度與可追溯性。
第 6.4 條:永續發展機制(SDM)
第 6.4 條由聯合國直接管理,旨在建立一個標準化的全球碳市場,特別針對跨國項目和私人部門參與。這一機制的突出特點,是設置了全球總減排(OMGE)目標,要求每一筆交易都能為全球環境帶來額外貢獻。

韓國與哥倫比亞的森林碳費項目,便是 6.4 條的一個典型應用案例:韓國投資哥倫比亞的森林修復計劃,覆蓋約 500 公頃,生成約 20 萬噸的碳信用。這些碳信用經過聯合國氣候變遷綱要公約(UNFCCC,詳見附錄)的專家審核,被韓國用於其國內的減排目標。同時,該項目促進了兩國在森林管理技術上的合作,並為當地社區創造了就業機會。
第 6.8 條:非市場機制
第 6.8 條的意義在於,為那些無法通過市場機制高效參與國際碳市場的國家,提供了解決方案。在這次的 COP29,針對非市場機制的討論重點包括如何建立技術共享平台,以及如何利用國際資金支持技術轉移和能力建設,都有多場專題會議進行討論與交鋒。
例如,非洲部分國家提議通過第 6.8 條推動區域性再生能源計劃,並獲得了一些捐助方的初步支持。
四、《巴黎協定》第六條與「自願性碳市場」的比較
儘管巴黎協定第六條與自願性碳市場(如 Verra 和 Gold Standard)在機制設計上存在顯著差異,但兩者在推動減排行動和吸引資金方面有著一定的互補性。
就制度層面來看,「第六條」是基於國家層級的合規市場框架,主要服務於締約方的國家自主減排(NDC)目標,是屬於「強制性市場」的範疇。
而「自願性碳市場」,則以私人部門和個人為主要參與者,無需與國家目標掛鉤,且多半由具權威的國際機構自行根據 UN 的準則,來制定碳排查與認證的規範。因此,自願性市場通常具有更大的靈活性,但也缺乏跨國整合的機制,時常導致「各佔山頭」、「各執一詞」的狀況,更糟糕的是,還容易出現標準不一或漂綠(greenwashing)等問題。

正因如此,把第六條視作(包括公部門與私人部門交易的)底層架構,實屬必要。在 COP29 峰會上,強調交易的透明性與標準化,讓每筆交易都需記錄在國際登記系統中,並接受聯合國的審核。而目前自願性碳市場雖仍標準不一,但隨著市場的成熟,像 Gold Standard 和 Verra 等機構也在推動更高的透明性與信任度。
更重要的,如何建立「強制市場」(政府為主)與「自願市場」(企業和金融機構為主)間的交換機制,如何讓更統一、標準化的規則,放諸四海適用不同地區、平台、市場與使用者之間?這是第六條被賦予的更高期望。
雖說第六條目前主要適用於政府間合作,而自願性市場則為企業提供了更多的創新空間,但相信在各方不斷努力之下,「大一統」的全球碳交易機制,備受各界所關注,也需要更多的努力來達成此一共識。
五、「後 COP29」時代的挑戰與 COP30 展望
COP29 的落幕,標誌著國際氣候治理進程中的一個重要階段。本次會議在《巴黎協定》第六條的推進上取得了可觀的進展,特別是針對國際轉讓減緩成果(ITMOs)和全球總減排(OMGE)等核心技術細則的完善。
然而與此同時,「氣候融資」這一關鍵議題卻依然未能突破各國間的分歧,即便會議因此延長至 11 月 23 日,仍未能就具體機制和資金承諾達成共識。
作為全球碳市場的核心設計,第六條的實施為國際碳交易的透明化和標準化奠定了基礎,尤其在核算規則、報告要求和交易審查等技術細節上取得了多項共識與決議。這一進展不僅為發達國家和新興經濟體提供了合作減排的新途徑,也為吸引私人資本進入氣候行動領域創造了條件。

然而,碳市場的成功推進只是解決氣候危機的一部分,龐大的資金需求仍是全球應對氣候變遷的最大挑戰之一:
根據聯合國環境署的數據,要實現 2030 年的全球減排目標,國際社會每年需要新增 4.5 兆美元的氣候資金,而目前的氣候融資規模遠遠未達這一數字。世界銀行《碳市場狀況報告》指出,2023 年全球碳市場規模達到 850 億美元,雖然展現出碳交易作為氣候行動經濟工具的潛力,但與所需資金相比,仍只是杯水車薪。發展中國家與小島嶼國家再次在會議期間呼籲發達國家履行其每年 1 千億美元的氣候融資承諾,但這筆資金的到位情況不僅進展緩慢,而且遠遠無法滿足現有需求。
氣候融資的「分配問題」也是一大難點:如何確保資金真正流向最需要支持的地區和群體,如何保障最脆弱族群的權益,成為各國爭論的焦點。一些發達國家提出應更多依賴國際金融機構和私人資本,而發展中國家則強調現有資金分配的公平性不足,特別是原住民和弱勢社群在融資機制中被忽視的現象。
例如全球原住民聯盟在巴庫峰會 22 日的記者會上,就提出了「七世代」的理念,即我們當代的每一個決定,都應考慮到對七個世代之後的環境和人類福祉的影響。這一理念提醒國際社會,氣候融資不僅僅是經濟問題,更是關乎正義與未來的道德責任。
同時,現有的氣候融資模式過於依賴商業化項目,忽略了對小型生態系統和脆弱社群的支持。例如,很多碳市場的資金流向了技術密集型項目,卻難以支持那些對原住民和小型農戶至關重要的藍碳、森林保護或生態修復項目。這不僅加劇了全球氣候行動的不平等,也可能削弱國際社會對氣候目標的信心。
小結與評論
第六條的進展固然是一大亮點,但它並未能彌補氣候融資僵局帶來的缺憾。碳市場的設計需要更多創新機制來吸引資金,特別是針對最需要支持的國家和地區。未來,國際社會需探索更多基於結果的融資模式,將資金與明確的減排成果掛鉤。同時,建立專項基金,如藍碳基金或基礎設施支持基金,可能是幫助脆弱地區提升應對氣候變遷能力的重要途徑。然而,這一切的實現,離不開各國領導力的真正承諾和行動力的兌現。
COP29 的結束,為全球氣候行動提供了部分希望,但也提醒我們,真正的挑戰還在前方。氣候融資的僵局表明,國際社會在分配責任和資源方面依然存在深刻的分歧,而這種分歧的解決需要技術創新、資金投入與政策協調的共同努力。

我們的行動不僅關乎當前的經濟利益,更將對未來數百年的環境和人類生存產生深遠影響。正如「七世代」的理念所啟示的:氣候行動的真正成功,取決於我們是否能超越眼前的利益衝突,為後代創造一個更公平、可持續的未來。
我們需要更加清晰和創新的機制,以及更具誠意的國際合作,才能在這場全球性危機中找到真正的解決之道。
附錄
聯合國氣候變遷綱要公約(UNFCCC)框架的核心設計
- 基本原則
UNFCCC 以《巴黎協定》為核心法律基礎,其框架設計建立在以下原則之上:- 共同但有差別的責任與各自能力原則(CBDR-RC):強調發達國家應率先承擔更多減排責任,並為發展中國家提供技術與資金支持。
- 透明性與問責制:所有參與國需定期提交其國家自主貢獻(NDC),並通過國際透明框架(Enhanced Transparency Framework, ETF)進行報告與審核。
- 科學導向與適應性:框架依據政府間氣候變化專門委員會(IPCC)的科學報告制定政策,並根據最新研究動態進行調整。
- 碳市場機制的技術指引
UNFCCC 框架內的市場機制基於《巴黎協定》第六條,特別是針對國際碳信用交易的標準與規範進行了詳細設計。這些技術指引包括:- 碳信用的核算:必須確保每單位碳信用代表實際、可量化且可核查的減排成果,並避免重複計算。
- 透明性要求:所有交易需記錄在聯合國氣候變化秘書處管理的國際碳交易登記系統中(Article 6.2 Mechanism Registry),確保數據公開且可追溯。
- 審核與合規性檢查:交易成果需接受第三方審核,並定期提交給 UNFCCC 的技術專家組(Technical Expert Review Teams)進行審查。
- 流程規範
UNFCCC 框架內的交易與實施需遵循以下步驟:- NDC 對應:締約方必須在其 NDC 中明確使用國際減排成果(如 ITMOs 或碳信用)的方式和比例。
- 申報與記錄:所有交易需在 UNFCCC 登記系統中報備,包括交易量、來源、用途等信息。
- OMGE(全球總減排)原則的執行:交易中需考慮全球環境的附加性,即每次交易應對全球減排目標產生額外貢獻,而非僅滿足參與方的既定目標。
執行編輯:羅思涵
核稿編輯:張翔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