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動員「報酬」大哉問:打國家隊有錢嗎?出賽費「同工不同酬」有錯嗎?

本文將與讀者一同探討,運動員參與國際運動賽事該有報酬嗎?2017 年《國民體育法》大修,針對運動員參與國際賽事的權益保障,又跟本次瓊斯盃男女選手「出場費」爭議有什麼關係?
運動員「報酬」大哉問:打國家隊有錢嗎?出賽費「同工不同酬」有錯嗎?

Photo Credit:Drazen Zigic@Shutterstock

撰文:陳玠宇

2024 年第 43 屆威廉瓊斯盃國際籃球邀請賽開打,卻因中華民國籃球協會(下稱籃協)對男女選手「出場費」的差別待遇──女籃每人每場為 3,000 元新台幣,與男籃每人每場 5,000 元形成「同工不同酬」──引發平權爭議。

本文將與讀者一起探討,運動員參與國際運動賽事該有報酬嗎?2017 年《國民體育法》大修,針對運動員參與國際賽事的權益保障,又跟本次爭議有什麼關係?

歷史中的國際賽:不只沒給錢,還禁職業選手參加?

最典型且廣為人知的國際運動賽事,當屬四年一次,由國際奧委會主辦的奧運。除了奧運外,也包括各地區奧林匹克理事會舉辦的地區性運動會,如亞洲運動會和泛美運動會。但在過去,不要說參加比賽有沒有報酬了,國際奧會甚至還曾「不歡迎」職業運動員。

2024 年奧運將在法國巴黎舉行。圖/Vernerie Yann@Shutterstock

1949 年《奧林匹克憲章》第 38 條將業餘運動員定義為:「單純為了樂趣,或是身體、心理及社會利益而參與運動的人,對他們來說,參與運動的目的僅在娛樂,而不在直接或間接獲得任何物質上的利益。」由貴族階級主導的現代運動,強調不求具體回報的付出;依此看來,那些以運動為業的職業運動員,或是靠著運動獲取報酬,都背離了「高尚的運動家精神」。

到了 1980 年代,受到運動全球化和商業化的影響,國際奧會承認的世界各單項運動總會,逐步放寬業餘選手的資格,允許業餘運動員接受報酬及贊助,業餘和職業的界線逐漸模糊。

1988 年漢城(現稱首爾)奧運,國際奧會決定開放職業網球選手參加奧運,是職業運動員首次參與奧運;1992 年巴塞隆納奧運則開放職業籃球選手參加奧運,NBA 的頂尖選手首次參賽,第一代美國夢幻男籃隊也如願拿下冠軍。

時至今日,奧運會幾乎開放所有職業運動員參與,「業餘原則」在奧會、甚至在國際運動賽事,已逐漸走入歷史。

美國「夢幻隊」提出爭議

不過,職業運動員被允許參加奧運,並不代表就會因此拿到報酬。

2012 年時,美國「夢幻隊」也曾因出場費和報酬的問題,出現眾多爭議。知名球星 Dwyane Wade 和 Ray Allen 都認為參加奧運應該獲得額外的報酬;雖然根據報導,Wade 最後還是改口了,但這個問題當時仍讓美國社會花了許多時間討論。

知名球星 Dwyane Wade。圖/lev radin@Shutterstock

然而,不論是極權或是民主政體,「體力即國力」的觀念仍深植統治者心中,賽場的獎牌數成為國力強弱的象徵,國際運動競賽即成為國家政治角力的場域,各國無不希望推出「最強國家隊」參賽,許多國家也因此紛紛提升國家代表隊的待遇。

台灣的《國民體育法》如何規定?

根據報導,各國提供給國際賽運動員的報酬約略分為「獎金」、「出賽費」和「零用金」等不同名目;獎金又可分為「成績優良獎金」和「培訓補助金」

在我國,《國民體育法》就訂有「成績優良獎勵」、「零用金」以及「出賽費」,來鼓勵參與國家代表隊培訓或比賽的運動員。

一、成績優良獎勵

成績優良獎勵,就是我們常聽到的「國光獎金」。在前述法律的規範下,教育部訂有《國光體育獎章及獎助學金頒發辦法》,將國際賽事分為「綜合運動賽會」和「正式單項運動錦標盃賽」,前者包括亞/奧運和世界大學運動會、世界中學生運動會等賽事,後者則為國際運動總會聯合會或亞洲單項運動總會所舉辦的賽事。

該辦法針對不同賽事等級和名次,給予選手不同的獎勵。

二、零用金制度

零用金制度詳細規範於《國民體育法施行細則》和國訓中心訂定的《國際綜合性運動賽會集訓選手費用支給要點》。零用金可分為「日常零用金」、「代表隊加給」和「成就加給」。

「日常零用金」支付的對象是參與培訓和比賽的選手;「代表隊加給」則是額外提供給入選亞奧運等賽事的選手;「成就加給」則是針對曾經獲得優良成績的運動員,在培訓或參賽期間的額外給付。

三、出賽費 

出賽費顧名思義,是運動員參與比賽的對價,但不是所有的比賽都會有出賽費。

依照《國民體育法》及施行細則的規定,出賽費限於體育團體舉辦,或參與具有收益性質的商業性賽會(本次瓊斯盃就算是)──其收益包括門票、廣告、媒體轉播或其他商業性收入,且需有盈餘才需要支付給運動員。

用「激勵獎金」混淆「出賽費」,仍不改歧視本質

本次發生爭議的瓊斯盃,是由中華民國籃球協會主辦的國際邀請賽,起源於中華民國退出聯合國之際,堅持中華民國是代表中國唯一合法政府的外交政策下,不願意以「台灣」之名參與國際籃球總會,而被該會停止會籍。

依據國際籃總規定,會員國不得與非會員國進行任何籃球交流活動。就像瓊斯盃網站提到,為了突破孤立困境,籃協就在 1977 年舉辦第一屆威廉瓊斯盃國際籃球邀請賽,除了爭取和各國選手交流的機會外,也藉此達到國民外交和國際交流的目的。

依照現行《國民體育法》規定,瓊斯盃既然有對外販售門票、有贊助廠商,也有授權電視轉播,就算是前述「商業性賽會」,理論上應支付給選手「出賽費」。然而,籃協第一時間針對男女選手卻給予不合理的差別待遇,男子代表隊每人有新台幣 5,000 元的出賽費,而女子代表隊則每人僅拿到 3,000 元。

圖/leungchopan@Shutterstock

雖然籃協一開始以票房、出賽場次等為由,認為這樣的做法沒有問題,仍引來社會輿論批評,職籃工會也代替本次參賽的男籃隊伍發出聲明,表示若籃協堅持差別待遇,男子選手願意和女子選手適用相同的標準。藍隊總教練邱啟益也表示,不論性別,參與國家隊的福利應該相同。

在體育署署長要求改正後,籃協則稱將補齊 2,000 元的「激勵獎金」,交予女子代表隊的選手。

不過令人好奇的是,籃協這 2,000 元是為了什麼而發放,又要「激勵」什麼?既然都要發了,何不接受在相同規範下,任何人同工就應該同酬的道理呢?筆者認為,經過這一課,籃協才終於「加碼」這 2,000 元,理由不是「性別平等」,而是「滿足各界期待」,足證其仍然沒有意識到內部欠缺的平權與性別意識。

台灣籃壇,若要作為友善與平權的體育運動環境,恐怕還有一大段路要走。

《關於作者》

陳玠宇

東吳稅法組碩士,研究興趣是財政法和運動法,支持的球隊是紐約大都會和台南喵喵,最喜歡的寶可夢是噴火龍。

執行編輯:羅思涵
核稿編輯:孫雅為

關聯閱讀

作品推薦

你可能有興趣的文章

#廣編企劃|新北街舞大賽的魔力,就是能讓所有人都被這股精神感染!

歡迎回來《換日線》!
您可以使用此天下雜誌群帳號,盡情享受天下雜誌的會員專屬服務,詳細內容請參考此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