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賴宜欣
校園本該是莘莘學子安心求學的環境,誰也不願意看見其成為性犯罪的溫床。不過,像是今(2024)年社會新聞就爆出「高雄狼師 20 年性侵 40 男童」,更已有判決將有「台版熔爐」之稱的南投惡狼校長重判。
校園性犯罪中,最大的盲點是利用師生關係及年輕學子們的心智成熟度,使其陷入半推半就或勉為其難的困境,讓加害者因此得逞。在這種情況下,目前台灣的法規是否真能有效遏止?讓我們從下列案例,一起睜大眼看看。
「半推半就」或「勉為其難」,算不算強制?
以下是常見的校園性犯罪狀況之一:17 歲(註一)的高中生小智熱愛寶可夢,為了準備備審資料,以利能推甄上嚮往的寶可夢大學,找上了寶可夢權威大木教授,沒想到幾次會談後,大木教授開始傳情色暗示的訊息如:「我想看看你的大比鳥」、「下次讓你摸摸我的大岩蛇」,讓小智相當困擾與害怕。
後來,教授又以有重要的推甄訊息,一定要當面告知為由,將赴約的小智反鎖在研究室,並提出性交要求,表示自己的推薦信將對推甄非常有利。小智深怕沒有推薦信會錯失推甄機會,勉強點頭同意──這樣是否構成「強制性交」?
最高法院近來判決認為(註二),要構成強制性交,只要使用了「違反意願的方法」,也就是對被害人施加「物理上或心理上」的行為,足以限制當事人意願、違反被害人意思,就會成罪。
這樣來看,大木教授反鎖研究室又提出推薦信的提議,確實已經足夠限制小智的自由意志;後續的發展,就會被認定是「強制性交」,此一追訴時效是從 17 歲起的 30 年。

不過,也有反對見解認為:從條文架構來看,強制的手段必須達到和「強暴、脅迫」相當的程度,也就是壓制被害人自由意志的「高度強制手段」。因此,大木教授固然反鎖了研究室,又對小智做出推薦信的提議,多少影響到小智的意志,但小智仍有機會拒絕性交的提議(註三)。如此,大木教授的舉動不會構成強制性交,乃成立「利用權勢機會性交罪」──本罪的追訴時效是從 17 歲起的 20 年。
從上述案例,我們可以看到:認定有無「違反意願」之際,也會影響到成立的罪是「強制性交」還是「權勢性交」,進而在起算刑度跟時效上有著很大的差異。
但是,在「勉為其難地同意」、「半推半就地配合」下,認定被害人的意願是否被違反並非易事。而就在去年,日本刑法剛好針對這部分做出了修正。
日本修法後,祭出「不同意性交罪」
2023 年 7 月 13 日,日本修正了《刑法》(參日本刑法第 176 及 177 條)規定,將強制性交罪修正為「不同意性交罪」,刑度是 5 年以上有期徒刑。
所謂「不同意性交」,就是行為人在相對人表達不同意的前提下,或趁相對人因種種緣故(如酒醉、身心障礙、加害方之經濟社會影響力等等)難以表達不同意,或行為人乘著「使相對人陷入難以表達不同意的狀態」之際,進而發生性行為的情形。
本次修法的亮點之一,就是把「加害方利用經濟或社會上的影響力,進而讓被害方產生憂慮」的情況,這個原本歸屬於「權勢性交」的態樣,修法改列為成立「不同意性交」的要件之一。

另外,若與未成年人發生性行為,則依年齡,明文視為成立「不同意性交罪」。比方說,若相對人是未滿 13 歲的兒童;或者 13 歲以上、未滿 16 歲,而加害方年長 5 歲以上。若有這兩種情形之一時,都會直接認定本罪成立。
最後,日本這次也修正了追訴時效。不同意性交罪的時效,從原本的 10 年延長為 15 年外,時效的計算方式也改變了──當被害人未滿 18 歲,時效會按受害時的年齡加長,相當於從被害人滿 18 歲成年時開始起算。
日本的做法,台灣可以借鏡的地方是?
一、意願的認定
日本將「不同意」的範疇擴大,具體包含了因「暴行、脅迫、身心障礙、酒醉或睡眠等意識不明狀態、無法完整表達不同意、意外或虐待陷入恐懼或驚愕、基於經濟或社會上影響力而衍生之憂慮」等,影響被害人自由表達意願的情況盡數納入,並將過往的「權勢性交」也當成不同意性交的一種形式。
簡言之,只要被害人不能自由表達「同意與否」,就有可能落入「不同意性交」的範疇。從修法方向來看,這很接近前述台灣最高法院的認定。
不過,台灣刑法還是有「強制性交」與「權勢性交」的區分;這麼一來,前述實務見解,就會限縮甚至架空權勢性交罪的成立,因為只要被害人的自由意志受到箝制,就會往強制性交的方向認定。那麼,權勢性交罪,就變成只有「在被害人意願完全沒有受到限制下,利用權勢或機會發生性行為」才會構成,這在現實上似乎很難想像。
因此,或許可借鏡日本,直接把權勢性交納入不同意性交的範疇;或是維持目前的立法體系,但要將強制性交與權勢性交之間,做出明確區分,並將刑度適當調整,法體系才能更加完善。

二、時效制度的調整
此類案件的特點在於舉證困難、被害人易產生長期心理創傷,且多數案件都是在被害人「未成年」之際發生。
這表示,比起一般犯罪,被害人需要更多時間來面對傷害。但我國目前的追訴時效,仍然是從「犯罪發生時點」起算,顯然沒有考量妨害性自主的被害人,在事件發生時是未成年人的情況(註四)。論者亦指出,因為遭到性侵的被害人有創傷症候群,持續生活在恐懼之中,可認被害人精神狀態未除,犯罪仍有持續性,時效不應從性侵犯罪「行為時」起算。
筆者認為,台灣在 2005 年修法後,已將追訴時效調整較日本為長,不過仍應再考量妨害性自主案件的特殊性,參考日本將此類案件時效延長至從「被害人成年」起算,亦是值得借鏡的方向。
註一:若被害人未滿 7 歲,在我國實務見解上,對加害行為的認定又會有不同方式。
例如:為了讓 6 歲的安妮亞通過貴族小學的入學考試,父母讓她就讀號稱升學率超高的雙語幼兒園,老師以要一對一加強為由與她單獨相處,並以答錯題目要懲罰為由將手指放入其下體,小安妮亞點頭勉強接受。在這個案例中,由於安妮亞是 7 歲以下的兒童,依照最高法院 99 年第 7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因為未滿 7 歲的兒童是無行為能力人,沒辦法表達出自己的意願,因此對未滿 7 歲兒童性交均應該論以「強制性交罪」,且依照第 222 條第 1 項第 2 款「對未滿 14 歲之人犯之」加重之,追訴時效是 30 年。
註二:最高法院 109 年台上字第 4004 號判決、最高法院 113 年台上字第 1531 號判決參照。
註三:亦有最高法院判決採此見解,認為權勢性交的情況是「陷入一定利害關係所形成的精神壓力之下,因而隱忍並曲意順從」、「利用上下從屬支配……使被害人意願之自主程度陷入猶豫難決,不得不在特殊關係之壓力下配合行為人要求」(參 103 年台上 3987 判決、107 年台上 1331 判決等)。
註四:針對時效是否過短,目前大法官已受理案件進入釋憲程序,詳細論述可參〈蔡尚謙觀點:大法官受理 Metoo 案件,為兒少開救濟之窗〉。
《關於作者》
賴宜欣
政治大學法律學系碩士,日本國立名古屋大學特別研究生,熱愛外文的法律人,目前裝備五種語言能力,持續精進技能樹中。
執行、核稿編輯:孫雅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