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王世安
今(2024)年 2 月 16 日,美國阿拉巴馬州最高法院做出一份判決,認定經體外受精培養的胚胎,應視為該州《未成年人過失致死法》上定義的「孩童」。
而這份判決(下稱「冷凍胚胎案」),被白宮認為是對女性生育自由的新挑戰,引起美國法律界、醫療界與政界的軒然大波。其不單讓醫療界一片譁然,更激起兩黨內部的激烈討論,為年底大選添加了新的討論熱度與不確定性。
「冷凍胚胎案」為何會引起這麼大的爭議?其事實背景為何?引發了哪些法律討論?對於人工生殖政策的影響又有哪些?讓我們繼續看下去。
「冷凍胚胎案」的事實背景

在「冷凍胚胎案」中,有 3 對夫妻(LePage、Fonde 與 Aysenne)向提供體外受精服務的生育診所提起訴訟。
這幾對夫妻曾在該處接受體外受精,並成功誕生健康的寶寶,當時他們將多的胚胎冷凍保存,期待未來有必要時取出。然而,存放過程中,生育診所未能善加控管冷凍保存室的出入口,造成無關人員擅自進入、取出胚胎,最終因為環境低溫,而將它們不慎丟棄在地,摧毀了胚胎。
根據原告夫妻們的主張,生育診所未能妥善管理胚胎,因而違反該州 1872 年通過的《未成年人過失致死法》(Wrongful Death of a Minor Act,或稱《過失導致孩童死亡罪法》)。被告生育診所也向法院主張撤回原告訴訟。
不過,在本案進入該州最高法院之前,地方法院認定生育診所不構成「過失導致孩童死亡罪」;主要原因在於「胚胎」不是該法所定義的「孩童」,診所並未造成任何「孩童」死亡(註一)。
這 3 對夫妻不滿地方法院的判決,進而向阿拉巴馬州最高法院提起訴訟。
阿拉巴馬州最新判決的法律爭議

其中,最受美國各界矚目的,是未出生的胚胎,是否構成前述法律所稱的「孩童」的?對於這個問題,被告診所認為答案為否定,但原告則持肯定見解。而阿拉巴馬州最高法院堅定地表示:未出生的胚胎,也是本罪所要保護的「孩童」。
為了討論這個爭點,該州最高法院限縮了爭議範圍,不討論「胚胎是否為人」的問題,因為兩造都同意:「生命始於受精,終於死亡」。因此,本案的問題並不是「未出生的『孩童』是否是『人』?」──尤其按照兩造的理解,未出生的「孩童」擁有人類基因,接下來的生物發展,也都會具備人類屬性。
對於本案爭點,法院在爬梳了「過失導致孩童死亡罪」的立法歷史、該州法院的各項判例,認為該州相關規範並未認定「未出生的胚胎」不構成孩童;換句話說,「過失導致孩童死亡罪」原則上應適用於所有「兒童」,並未限定於出生後的兒童。
因此,如果被告要主張「未出生的胚胎」,「例外」不符合本罪要件,就需有充分的法律依據。
雖然被告診所認為,如果將未出生胚胎置於「過失導致孩童死亡罪」的保護範疇之下,將會大幅提高冷凍保存的勞力與成本,嚴重影響阿拉巴馬州體外受精服務的推展。然而,法院卻認為,司法機關的任務,不在於進行公共政策的選擇,而是在立法文字的範圍內解釋、適用法律。
為了強調司法機關守護生命的職責,該州最高法院更援引甫於 2022 年 6 月通過的阿拉巴馬州憲法第 1 條第 36 項第 6 款。該條文規定:「本州確認(acknowledge)、宣布,並確認(confirm):承認(recognize)並保護未出生生命的神聖性與未出生孩童的權利,包含生命權,是本州的公共政策。」
值得一提的是,這部新修正的憲法,正在美國聯邦最高法院近期推翻墮胎權的憲法保障後,由阿拉巴馬州議會所頒行。而阿拉巴馬州最高法院特別援引的地方,也正是這部憲法關於「胚胎生命權」的文字──無疑是在備受關注的墮胎權爭議中,採取了「保護胚胎」的立場。
然而,並不是所有大法官都支持這份判決書的結論。
Cook 大法官撰寫了數十頁的反對意見書,詳列多數意見的各項論理問題。其中最值得關注的論點是,多數意見錯誤地認為「1872 年《未成年人過失致死法》全盤保護未出生胚胎及出生孩童」。
Cook 大法官認為,多數意見用來論證的判決,都只是泛泛之論,並沒有具體詳述「『未出生胚胎』是否適用本法」,更遑論冷凍胚胎的適用。換句話說,多數見解逾越了 1872 年《未成年人過失致死法》的文義範圍──該法及其判例,根本沒有針對未出生的胚胎有何表示。
Cook 大法官強調,多數意見在錯誤的前提上,將本案爭點理解為「冷凍胚胎是否應被排除於本法保護的範圍之外?」這些論理錯誤,最終導致了本案判決的錯誤結論。
冷凍胚胎案對人工生殖的影響

簡言之,這個判決象徵美國女性的生育保障受到新一波挑戰,並對執行人工生殖的醫療從業人員,形成相當大的衝擊與不確定性(註二)。
在阿拉巴馬州,許多業者對這個判決的具體影響皆有所疑慮——至少有 3 家診所,在不確定自己的業務是否會引發刑事責任的情況下,選擇先暫停業務以繼續觀望(註三)。
目前這個判決僅適用於阿拉巴馬州,但許多法律專家預測,該判決可能引發一系列「人格運動」(Personhood Movement)(註二)。具體而言,他州法院可能做成類似判決,主張未出生的胚胎在受精之際也應享有法律保護;立法者亦可能頒布相關立法,讓各地醫療院所更容易面臨與胚胎相關的法律訴訟,進而減少醫療機構提供不孕治療的服務,限制女性實現生育的機會(註四)。
有鑒數十年以來,人工生殖早在美國各州相當普及,本判決無疑對有意願使用此程序受孕的女性,造成巨大挑戰。
後續效應,兩大黨怎麼看?

美國總統拜登也提出批評,認為這個判決「令人憤怒」、「無法接受」,並表示這個判決恰好反映了白宮在聯邦最高法院推翻 Roe v. Wade 之後,所預期到的「混亂狀態」(註四)。拜登並認為,聯邦法院的 Dobbs 判決,讓政府可以控制本應由家庭進行、最核心的個人決定──關於是否生育、如何生育的決定(註四)。
另一邊,共和黨雖然發表聲明書支持這份判決結果,但內部成員對這個判決與人工生殖政策,卻有著不同看法。共和黨在亞利桑那州的參議院候選人 Kari Lake 主張,應擴大女性使用生育治療機構的機會(註五)。
而阿拉巴馬州參議員 Tommy Tuberville 雖早先支持人工生育治療,強調「我們需要更多孩子」,在被問到對於冷凍胚胎摧毀案的看法時,卻又迴避問題不直接表示意見(註五)。目前,共和黨內部正試圖尋求共識。
阿拉巴馬州議會也正在研擬法案,以回應該州最高法院的判決。部分民主黨、共和黨議員希望限縮該判決的影響範圍。然而,這些提案一方面必須面對議會中多數共和黨議員的反對,更根本的難題是,該州憲法明確保護胎兒的生命權,大幅限制了立法者透過立法保障女性生育權的空間。部分議員的企圖心,可能必須透過修憲才能實現(註六)。
總而言之,冷凍胚胎摧毀案不僅凸顯了胚胎的法律定性困難、女性生育權保障的難題、關於「立法者是否有明示保護胚胎」的論理爭議,更涉及了人工生育的醫療政策考量,以及美國動態的政治結構下,立法者與司法者的互動關係。
這種種議題並非只有美國獨有,在全球各國都有著在地化的思考與實踐,台灣亦不例外。在性別議題、生育政策經常引發台灣社會激烈討論的當下,我們如何從美國經驗中汲取值得或不值得參考的啟示?理解冷凍胚胎摧毀案的複雜面向,或許是邁向這個目標的第一步。
註一:除了刑事罪名,LePage 與 Fonde 夫妻也提出了侵權訴訟,主張生育診所疏未妥善管理的行為具有「重大過失」(negligence and wantonness),造成他們的財產與精神損害;Aysenne 夫婦則提出「違反契約」(breach of contract)與「違反寄託義務」(bailment)的主張。就 LePage 與 Fonde 的侵權法訴訟,地方法院根據阿拉巴馬州的判例,禁止人命損失的損害賠償;至於精神賠償,由於阿拉巴馬州限定只有受到身體傷害或有立即性身體傷害風險的原告,才能主張精神損失的損害賠償,地方法院因而駁回原告的精神損失損害賠償主張。地方法院最終只肯認 Aysenne 夫婦的「違反契約」與「違反寄託義務」的主張。
註二:Tim Craig & Sabrina Malhi, Shock, anger, confusion grip Alabama after court ruling on embryos, The Washington Post (Feb. 20, 2024)
註三:Julia Herte, Three Alabama providers halt IVF after high court rules embryos are children, Reuters (Feb. 22, 2024)
註四:Maham Javaid & Dan Rosenzweig-Ziff, What to know about the Alabama embryo ruling and its IVF implications, The Washington Post (Upodated Feb. 21, 2024)
註五:Betsy Reed, Trump voices ‘strong support’ for IVF treatments after Alabama ruling, Guardian (Feb. 23, 2024)
註六:Nik Popli, Lawmakers in Both Parties Call to Protect IVF After Alabama Ruling, Time (Feb. 27, 2024)
《關於作者》
王世安
現為美國芝加哥大學法學博士生,芝加哥大學法學碩士(2019)、台灣大學法學碩士(2016),曾任執業律師。
執行、核稿編輯:孫雅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