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另一角度看「法國墮胎權入憲」:本次修憲,究竟帶來什麼實際效用?

2024 年 3 月 4 日,法國政府宣布將女性尋求自願終止妊娠的自由,納入作為立法權限範圍的 1958 年憲法第 34 條,並於同月 8 日頒布生效。本文將從人在法國的公法學者視角分析,帶你看本次修憲是否能為法國女性選擇人工流產的現狀,帶來任何實質改變。
從另一角度看「法國墮胎權入憲」:本次修憲,究竟帶來什麼實際效用?

2022 年法國,民眾在遊行時高舉「我的身體我作主」牌子。

Photo Credit:NeydtStock@Shutterstock

50 年前的 1974 年 11 月,時任法國衛生部長的 Simone Veil 在國民議會前,為捍衛將墮胎除刑罰化的法律發表著名演說:

恕我在這個幾乎由男性組成的大會前發表作為一位女性的確信:沒有一位女性會心甘情願地選擇墮胎……這始終是一場悲劇,且將永遠是一場悲劇……法律不僅將她們拋棄於屈辱、羞愧和孤獨中,還使她們陷入匿名和訴追的恐懼中。她們被迫隱忍,卻往往找不到任何人來聆聽、為她們提供指引、支持和保護。

於發表後約 50 年後的今日,法國在經國會兩院分別表決通過後,終於(也不令人意外地)在今(2024)年 3 月 4 日由國會兩院組成的聯席大會(Congrès),以壓倒性多數通過本次由馬克宏政府所提出的憲法修正案(projet de révision),將女性尋求自願終止妊娠(IVG,l’interruption volontaire de grossesse)的自由納入作為立法權限範圍的 1958 年憲法第 34 條,並於今年婦女節 3 月 8 日頒布生效。

換言之,此後法國立法者負有制定法律以保障女性採取人工流產的憲法上義務,而法國女性公民享有施行人工流產措施不受國家不當干涉的自由。

民意上,法國人多半對於透過憲法保障女性選擇人工流產的選擇機會,表達高度贊同且歡迎的態度──法國女性基金會(Fondation des Femmes)董事長 Anne-Cécile Mailfert 便曾表示有高於 86% 的法國民眾希望將「墮胎權」(droit à l’avortement)入憲。該憲法修正案經國會兩院聯席大會表決通過時,齊聚巴黎 Trocadero 廣場前狂歡的民眾,以及艾菲爾鐵塔以燈光投影「我的身體我作主」(mon corps, mon choix),也顯現出多數法國民眾對於迎來「歷史性」憲法時刻的歡迎。

法國巴黎 Trocadero 廣場及艾菲爾鐵塔。圖/pio3@Shutterstock

然而,本次修憲是否會在現實層面對法國女性選擇人工流產的現狀,帶來重大的改變與效益?還是其本身「政治宣示」效用遠高於「法律價值」?本文將首先爬梳有關女性終止妊娠自由於法國法律的歷史脈絡與法律定位後,提出個人的觀察與想法。

宣示意味大於法律效用的修憲?

事實上,從 1975 年後,法國便不再對女性採取人工流產的行為處以刑罰:在 Veil 女士發表演說、歷經約 25 小時的國會辯論與討論,並經兩院各派同數代表的「同數混合委員會」(CMP,commission mixte paritaire)協調後,法國於 1975 年 1 月正式頒布簡稱作「Veil 法」(Loi Veil)的法律,將女性施行自願人工流產的行為除刑罰化。

法國政治人物 Simone Veil。圖/Wikipedia

雖然「Veil 法」起初是僅具有 5 年效期的實驗性法律(loi experimentale),但法國最終仍在 1979 年底終局確立將女性施作人工流產手術除刑罰化的法律。簡言之,自 1975 年後,妊娠 10 週內的女性,即便不具有醫學上原因(如:母體陷入危險、胎兒具有重大難治之症等等),只要其自認因妊娠而陷入「困境」(détresse)時,便得尋求醫療人員對其施行人工流產手術;相對地,醫療人員亦得在即時轉介願意施作的醫療人員之前提下,基於自身信仰因素拒絕施行該手術。

此後,法國固然曾對上開法律進行或大或小的修改,但相關修改毋寧均是朝向令婦女更易於施行人工流產手術的方向,如:將阻礙女性施行終止妊娠手術的行為課以輕罪(délit)、令婦女施作該項手術得獲法國醫療保險的全額補助、將原始法案中的 10 週限制放寬至 12 至 14 週內、將「陷入困境」的要件刪除等等。

而本次由政府提出的憲法修正案,政府也強調「無需對於現行法律進行任何修正」,這也讓部分論者質疑,將女性終止妊娠的自由明列於憲法中是否有任何法律上實益,抑或本身政治上的宣示意義遠大於法律上的實際效用?於此,首先便須探究法國女性進行人工流產的自由已受何種程度之保障:如既已受高於法律、甚至憲法層次之保障,則本次修憲恐怕僅有將其「明文化」的效果,而顯得有些多餘;如否,則將其提升至憲法位階,真的能夠於現實上更加保障女性施行人工流產的自由嗎?

過往女性進行人工流產,受到怎樣的法律位階保障?

首要釐清的是:法國女性出於自願進行人工流產手術的自由,是否已受若干高於法律位階文本的保障?

在法國法的脈絡下,於此便是指稱法國內國法的「合憲性審查群」(法國 1958 憲法與其前言所轉引的 1946 年憲法前言、1789 年人權與公民權利宣言及環境憲章,甚至包含憲法委員會判決肯認的若干原理原則等等)與法國已簽署的國際公約(依據法國憲法第 55 條,經批准的國際公約於法國內國具有高於內國立法者所通過的普通法律、低於內國憲法的法位階)。

法國憲法委員會(Conseil constitutionnel)。圖/BENEJAM@Shutterstock

就法國內國憲法的部分,由於憲法位階相關文本並未明文,因此便須回顧同樣具有憲法上效力的憲法委員會(Conseil constitutionnel)判決。憲法委員會於 1975 年針對 Veil 法的事前合憲性判決(74-54 DC)的理由中,便已針對胎兒生命的尊重義務與女性自 1789 年《人權與公民權利宣言》(下簡稱「法國人權宣言」)第 2 條的概括自由權作出權衡:憲法委員會認為,該法案明定女性僅有在一定要件下方得施行人工流產手術,該要件限制既不侵害尋求、施作人工流產手術女性的自由權;允許女性進行人工流產手術的 Veil 法案(註一)也不違反國家對於人類生命的尊重義務,或是國家對於胎兒健康的保障義務。

此項論調基本上被後續幾則相關憲法委員會判決(註二)所承繼,肯認在胚胎所享有之「人性尊嚴」保障與「女性自由」間,Veil 法並未違反憲法誡命要求。固然憲法委員會數則針對女性進行人工流產手術法案的事前合憲性審查判決,均將「女性進行人工流產的行為」與《人權與公民權利宣言》第 2 條所援引出的「女性自由」相連結,且從未質疑立法者賦予女性進行人工流產手術的選擇自由,從而法國也不乏認為此項自由多少已受法國憲法保障的見解。

不過,憲法委員會於該判決所說的是:「允許女性進行人工流產手術並不違反法國人權宣言第 2 條所衍生的女性自由」,而從未正面明文:「女性進行人工流產手術為法國人權宣言第 2 條所保障的自由」。同樣依據法國中央行政法院法案諮詢部(Conseil d’État)針對本次修憲條文所出具的意見書,也認為「女性終止妊娠的自由」並未被憲法委員會以判決確立為女性所享有的基本自由或權利。

就法國簽署且已批准的國際公約而言,爬梳歐洲人權公約、歐盟條約並未曾以實定法明定,歐洲人權法院與歐盟法院的判決亦均未曾肯認「女性終止妊娠的保障作為受公約保障的自由或權利」,於此便須回顧職司「合公約性審查」(contrôle de conventionnalité)的最高法院(Cour de cassation)與中央行政法院(Conseil d’État)的判決。就此,法國中央行政法院於 1990 年 12 月 21 日的判決(註三)認為,Veil 法並不違背國際公約所保障的「生命權」,但法院同時並未肯認「女性終止妊娠」作為受國際公約所保障的權利或自由。

法院過去並未肯認「女性終止妊娠」作為受國際公約所保障的權利或自由。圖/fizkes@Shutterstock

綜上所述,女性進行人工流產的自由,確實並未在法國受到較法律更為嚴實的保障;考慮到法律的修改門檻遠較修憲門檻為低,於此而言似乎確實具有將此項內容入憲的實益,以對法國女性提供更高的保障密度,進而避免未來「重蹈」本次修憲的催化動機:美國與歐洲部分國家(如:波蘭、匈牙利)開始限縮相關權利經驗的「覆轍」。

縱使認為過往憲法委員會判決已經保障女性進行人工流產的自由,但憲法委員會本身傾向尊重立法形成餘地的態度,與其過往判決論理將之與「抽象」的「個人自由」相連結,也難認提供足夠保障。

但在今日法國並未有明顯對女性施行人工流產帶有敵意的政治力量現實下,第二層次可以思考的部分在於:今日的修憲條文真的能帶來倡議者所想像的實際法律效用嗎?

本次修憲條文,帶來什麼實際的法律效用?

依據最終採取的修憲條文:「女性行使其受保障終止妊娠自由的條件,應以法律定之。」(La loi détermine les conditions dans lesquelles s'exerce la liberté garantie à la femme d'avoir recours à une interruption volontaire de grossesse.)立法者依此負有義務,必須制定法律令女性得以行使其終止妊娠的自由,同時,憲法委員會亦不得自行以判決否定女性施行相關措施的自由;從而,類似於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於 2022 年的態度扭轉、將原已肯認的基本權利「取消」的事情,在憲法未被再次修改前,將不再被允許。

根據最終修憲條文,立法者有義務制定法律,令女性得以行使其終止妊娠的自由。圖/PeopleImages.com - Yuri A@Shutterstock

但相對於原本國民議會所通過的條文:「法律應保障終止妊娠權的有效性與平等近用。」(La loi garantit l'effectivité et l'égal accès au droit à l'interruption volontaire de grossesse.)今日所通過的憲法修正條文,一方面顯然相較於國民議會通過的文字較為「保守」,也顯然不具有國民議會版本所隱含的「積極義務」,而毋寧是左派與右派間、國民議會與參議院間折衝樽俎下的妥協產物,而達到「確保現狀不被改變」的效果罷了。

另一方面,所有基本權利均有界限,而基本權利的確立並不妨礙立法者在追求正當公益目的下,對之加以限制;本修憲條文僅明文女性行使終止妊娠的相關條件由立法者決定,事實上仍然給予立法者相當寬泛的形成餘地,從而是否真能如預想地「更」加保護女性行使終止妊娠的選擇機會?尤其是在法國目前女性行使相關手術所面臨的問題,主要在於區域間醫療資源不均,今日修憲條文是否得以改善相關問題,仍屬未知。

此外,修憲條文通過後,憲法委員會將如何調和女性終止妊娠自由與其他受憲法保障的權利、自由或原理原則,尤其是過往憲法委員會於判決中針對胚胎人性尊嚴保護與女性自由間的權衡方式是否會被打破?Veil 法中允許醫療人員拒絕實行終止妊娠手術的良心條款(牽涉醫療人員也同受憲法保障的「良心自由」)是否也會被弱化?都仍有待觀察。

另一個觀察角度:增加法國憲法中女性角色的成分

固然依據前述分析,本次修憲似乎並沒有造成現狀太多改變,而僅具有象徵性意義。然而,憲法作為人民與政治共同體間的社會契約,本就不排斥若干具有宣示意義的條文進入;即使修憲條文僅具有象徵性意義,也不減損其本身作為人民修憲權力表達之正當性基礎。

尤其是,本次修憲條文是法國 1958 年憲法本文中第二則以「女性」(femmes)為主體的憲法條文:第一則為 1999 年修憲新增、2008 年修憲後改列於憲法第 1 條中,有關促進女性與男性平等近用民選代表、民選職務,並履行職業與社會責任憲法上義務的條文;第二則便為本次修憲所新增的條項。

在法國 1958 年憲法主要起草者均為男性、憲法條文擬定過程主要想像對象亦為男性的狀況下,透過本次修憲帶入以女性為主體的條文,且也經由至少佔有 35% 民代席次的女性審議通過,雖然可能仍然不足代表,但至少增加法國憲法適用於法國女性的正當性基礎。

法國本次修憲條文,是憲法本文中第二則以女性為主體的條文。圖/Ruslan Ivantsov@Shutterstock

因此,本次修憲使法國成為世界第一個將「女性自願終止妊娠自由」明文入憲的國家,固然依據本文的分析,可能在現狀上並未真正帶來歷史性的改變,也並非許多女權團體最希望的文字,而多少宣示意味較為濃厚,甚至可能將帶來仍有待開展的潛在問題。

但至少我們也可以認為:法國人民作為修憲者作成決斷,正視母性對於女性的社會負擔,提升該國女性於法國憲法的角色與地位,向促進性別平等的道路再邁進了一步。

註一:於此稱「法案」的原因在於,法國提起事前合憲性審查的時機在經國會兩院通過、總統公布之前,嚴格而言並未滿足我國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4 條對於「法律」的要件。

註二:CC, décision n° 2001‑446 DC du 27 juin 2001, considérant 5 ; CC, décision n° 2015‑727 DC du 21 janvier 2016, considérants 43 et 44

註三:CE, Assemblée, 21 décembre 1990, Confédération nationale des associations familiales catholiques et autres, n° 105743

執行編輯:羅思涵
核稿編輯:孫雅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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