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今減緩全球氣候變遷及促進能源轉型已成燃眉之急。歐盟(EU)面對全球暖化等危機帶來的衝擊,挾內部市場優勢挺身而出,領導淨零碳排等相關議程。其中,最受矚目的便是歐盟自 2021 年 7 月中旬宣布,從 2023 年開始,對鋼鐵、鋁、水泥、化肥和電力等 5 類產品,將實施「碳邊境調整機制」(Carbon Border Adjustment Mechanism, CBAM)(註一)。
歐盟施行 CBAM 將衝擊各國中小企業
若 CBAM 確定實施,歐盟將從 2023 年起,要求申報義務人繳交進口品生產過程碳含量等報告。另外,在 2026 年後,擬定增加申報義務人須購買 CBAM 碳權的制度也將正式上路,此舉意味著未來其他國家在和歐盟從事貿易往來時,必須符合淨零碳排的標準。
不過這樣的規定,也將造成開發中國家中小企業很大的壓力。如日本、韓國等中小企業都呼籲政府硬起來,並希望聯合美國、印度、澳洲、中國等國共同對歐盟 CBAM 政策要求重新磋商,提供中小企業緩衝調整的空間與時間。
臺灣的產官學研各界較關注美國、中國、英國、澳洲、加拿大、日本、韓國等對歐盟 CBAM 之回應,較少文獻探討馬來西亞、越南等新興市場國家在 2050 年淨零碳排上遇到的契機與挑戰。有鑒於馬來西亞、越南兩國已簽署「巴黎協定」(註二),在實際面臨 2050 年淨零碳排的挑戰上,其實也有許多值得臺灣借鏡之處。
馬來西亞:希望國內 2030 年前達再生能源發電量 30%
身為 2016 年巴黎協定簽署國之一,馬來西亞政府早已宣示要制定 2050 年淨零碳排的架構,並於「國家自定貢獻 」(Nationally Determined Contribution, NDC) (註三)中,承諾 2030 年前將減少相較於 2005 年 45% 溫室氣體排放量。
2009 年 10 月,馬來西亞政府立法通過「綠能科技總體規劃」(The Green Technology Master Plan, GTMP),該規劃著重於能源、製造、運輸、建築、廢棄物及水資源等 6 大主要領域,希望邁向自然資源永續發展之目標。
除降低45%碳排放量外,馬國政府更與國際接軌,以達成「聯合國永續發展目標」(SDGs),希冀在 2030 年前,完成再生能源發電量達 30% 的願景,將馬來西亞提升為先進及高收入國家。

此外,馬來西亞也將能源業重心放在增進資源多角化、投資新基礎建設及促進新技術應用,但要能夠分別在 2025 和 2030 年,達到23%及 30% 的再生能源發電量,最主要的挑戰還是儲存能源的技術。
另一方面,針對運輸業主要以改善能源效率及降低碳排放為目標,如海運業有「綠色港口政策」(Green Port Policy),協助海運業者改善基礎建設,提高能源使用效率。
現階段馬來西亞國內再生能源佔國家發電產能比率不到 3%,加上新冠疫情衝擊,馬國「第十二大馬計畫」(The Twelfth Malaysia Plan)無法在綠能推動上有太多著墨,僅能專注於振興經濟。不過,外界評估在經濟與環境兩者的權衡下,馬國政府依然較為在意大型製造業之經濟影響力。
因此,國內僅有少數企業針對 2050 年淨零碳排目標發聲,如:馬來西亞國家石油公司(Petronas)宣布,將最適化碳排放效率,並採行低碳技術以達碳中和目標;馬來亞銀行(Maybank)則表示,將停止提供新涉及碳排放活動之企業融資工具等。
越南技術不足減碳排須國際伸出援手
與馬來西亞相比,同樣身為巴黎協定之簽署國的越南卻顯得消極,迄今僅作出2030 年減碳排 9% 至 27% 的承諾,未與美國、歐盟、日本等國宣示達成 2050 年淨零碳排目標。和多數開發中國家相同,越南在執行減碳排及因應氣候變遷目標上遇到的困難,恐怕還是以財政及科技能力上的不足為主,須仰賴國外資金及技術的援助。
然而,越南政府也不是全然無動於衷。該國於 2020 年 11 月時修正了《環境保護法》,訂定諸多突破性的政策,包括推出投資計畫環評制度、環境執照、循環經濟、環境變化之因應、環境事故防制及因應責任、採用最佳可行技術、環境稽核,以及提升環保法律遵循等機制。
其中以溫室氣體減量為例,越南許下了溫室氣體減量的承諾,並制定達成的實施方式如:溫室氣體之存量;發展國內碳市場,臭氧層的保護等。另外,在碳市場的發展上,越南政府也希望達成溫室氣體減量、獲得國際資源協助本土企業發展低碳科技,並促進國內碳交易與國際接軌。
臺、馬、越聯手盼達減碳目標
馬來西亞政府推動減碳政策,與臺灣推動「5+2 產業創新計畫」項目中的綠能科技相符。雖臺灣太陽能產業技術領先全球,卻苦無空間及良好的氣候進行發展。相比下來,馬來西亞地廣人稀且陽光充足,適合臺灣太陽能業者至當地深耕,協助馬國加速達成再生能源發電占比量提升之願景。

充足的日照是馬來西亞珍貴資源和優勢,這也使得太陽能發電量就占馬來西亞再生能源總發電量 68%,發展潛力無窮。此外,馬來西亞也是目前全球太陽能電池及模組的第三大生產國,產量僅次中國及臺灣。
有鑑於馬來西亞政府綠能技術發展仍在初級階段,因此筆者建議,臺灣在與馬國合作時,應輔以技術輸出與協助基礎建設,以提升馬國政府合作意願。
相較於馬來西亞,臺灣與越南在氣候變遷領域已有數個成功的合作案。例如越南北部老街省沙壩(Sapa)土石流監測預警系統、越南北部空氣品質感測系統等。
在此基礎上可擴展更多合作領域,特別是針對越南社會近年來開始關注的天災問題(如風災、洪災、土石流、地層下陷、海平面上升及廢棄物處理等),可對此擬定因應管理及解決計畫。
此外,越南也持續修訂相關能源法規與政策,如上述提及的《環境保護法》,就包含了碳排放交易、禁止破壞臭氧層之化學物質、企業排放通報規定,以及建立碳排放及減量措施之資料庫共 4 個主要策略。此政策亦可供臺灣產官學各界借鏡。
註一:歐盟未來預計實施的碳邊界調整機制,將對進口的碳密集型產品如鋼鐵、鋁、水泥、化肥和電力等擬議碳關稅。
註二:2015 年 12 月於巴黎召開的「聯合國氣候變遷綱要公約第21屆締約方大會」中,會員國協議一同努力減緩全球暖化的速度,將地球溫度上升幅度控制在 2°C 內,並以此擬定《巴黎協議》。此協議取代 1997 年簽訂的《京都議定書》,將印度及中國兩國列入減碳排義務國,並要求已開發國家提供氣候變遷基金,協助減少開發中國家溫室氣體排放。
註三:在各國權衡國家能力與經濟發展下,所制定出的合理減碳目標。
執行編輯:曾聖軒
核稿編輯:梅緣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