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移民跨不過的藩籬──根深蒂固的種族差別待遇

美國人引以為傲地說美國的立國精神是宗教信仰自由、人人都受法律平等的保護不論種族、性別、或國籍背景。我們以為這是社會的共識,其實不盡然。
美國移民跨不過的藩籬──根深蒂固的種族差別待遇

圖為 Black Lives Matter 抗議行動。

Photo Credit:Shutterstock

幾天前我參加了一場 UCLA 法學院校友會活動,活動邀請了法律系教授阿魯拉罕姆(Ahilan Arulanantham)來演講。阿魯拉罕姆是移民法教授也是人權律師,曾經擔任「美國公民自由聯盟」(American Civil Liberties Union,簡稱 ACLU)資深律師,代表案子上訴到美國最高法院進行口頭辯論。

當天他的演講題目是:美國移民法中的種族歧視。他先講述了自己的成長故事。出生於美國的斯里蘭卡泰米爾人的移民家庭,在 1980 年代斯里蘭卡爆發內戰,身為少數民族的泰米爾族遭到迫害,使得阿魯拉罕姆的遠房親戚便飛來美國投靠他們。阿魯拉罕姆回憶他的成長過程中家裡一直很熱鬧,從叔叔阿姨到不認識的家庭友人,都寄住過他們家。這樣經歷使他對移民和難民的議題有深刻地感觸,並決定投身人權與移民法。

演講結束後,我想跟大家分享 3 個故事:

一、美國排華法案的最高法院判決仍有效

美國人引以為傲地說美國的立國精神是宗教信仰自由、人人都受法律平等的保護不論種族、性別、或國籍背景。我們以為這是社會的共識,其實不盡然。

時任總統川普抱怨:「為什麼我們要讓那些爛國家的人移民來美國?我們應該要吸引挪威這種國家的人來。」並頒布行政命令禁止7個穆斯林國家的人民入境美國。2018年,美國最高法院在「特朗普訴夏威夷州案」(Trump v. Hawaii)判決通過支持川普的行政命令。

決議文中提到:「決定要不要讓特定國家的外國人入境,是政府政治部門(即行政及立法機關)正常行使基本主權,基本上不受司法機關所管控。」(註一)這段話來自1977年最高法院判決「菲亞略訴貝爾案」(Fiallo v. Bell),繼續溯這段文字的來源是採自1889年的「柴禪平訴合眾國案」(Chae Chan Ping v. United States)(註二)。柴禪平案就是美國最高法院確立排華法具正當性的歷史性判決。換句話說,一百多年前的種族歧視判決至今,不僅依然有效,甚至被最高法院認可繼續使用。

什麼是柴禪平訴合眾國案?

19 世紀中葉加州開始了淘金熱,於是當地有越來越大的勞動力需求,吸引了許多外國人來此工作。中國人便是其中之一,當時有越來越多中國人赴美從事造鐵路、挖礦的勞力工作。隨著外來移工人數的增加,壓縮了當地美國人的工作機會。在判決文中,最高法院還觀察到:「這些移工都獨自前來工作,花費十分儉省,也為微薄的工資感到滿足。相較於本地的美國勞工,這一點點工資根本不夠用。」(註三)

淘金熱吸引了大量的移民追求美國夢。圖/Shutterstock

因此,美國人對中國移工的不滿愈發強烈。最高法院說:「這些中國移工始終是外來人,中國人都跟中國人住一塊兒,沿用中國的文化習慣。完全無法被我們的人民同化,或融入我們人民的生活。」(註四)「若再不限制中國人移民到美國的話,美國將會充斥著中國人。」(註五)

排擠移工的論調,跟當今美國社會說中國人搶了他們的工作不盡相同。只是現在的移工不再侷限勞力活,而是工程師或其他專業人士。以上最高法院所言,至今是否仍然適用?

柴禪平是當時的一名中國移工,在加州工作生活了十多年,返回中國探親。在返美的途中(當時還是坐船),美國總統格羅弗.克利夫蘭(Grover Cleveland)簽署後頒布了一道法律,禁止中國移民重返美國。於是,即便柴禪平擁有所有合法居留文件,還是遭美方扣押入獄,不讓他入境。柴禪平及其他狀況類似的中國人便提請訴訟,還上訴到最高法院。

對此最高法院的說法是:「聯邦政府有權以公共利益為由拒絕外國人入境。而這樣的權力是無法被限制或取代的。」(註六)也就是說,縱使當時美中有簽訂條約讓中國人得以留美,但政府可以隨時反悔,因為政府在外交政策上有很大的權力,也不是司法權可以決定的。這樣的判決也奠定了「法院無權過問聯邦政府的移民政策」的基石。

司法是維謢社會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其中所謂的三權分立,就是透過司法機關確保政府及立法機關不做出違反人權的行為。像當政府說有色人種跟白人不得入讀同一所學校的時候,最高法院說這樣違憲,不得種族歧視(註七)。又或是當立法機關要求宗教學校提供無關宗教的學程讓中學生入讀時,最高法院說這樣違憲,不得有宗教歧視(註八)

過去,黑人甚至連廁所、餐廳、坐公車都要和白人分開。圖/Shutterstock

不過,當政府依據宗教信仰限制移民的權利時,最高法院卻說自己無權干涉。這樣不是有違三權分立的精神?還是說移民並不是美國公民,無法享受憲法保障的權利?以及當初立國時說好的宗教信仰自由、法律前人人平等呢?都讓外界對此打上大大的問號。

圖/截自 CBS News

二、政府政治部門真能保護弱勢少數?

西元 1990 年,美國國會成立了一項人道主義的「臨時保護身份計劃 (TPS)(註九)」,提供受自然災害、武裝衝突或其他特殊情況波及的他國公民臨時救濟。川普當政時,則分別終止了對蘇丹、尼加拉瓜、海地、薩爾瓦多共 4 國的救濟計畫。這將導致30萬名臨時保護身份計劃的受益人被迫遣返回國,也連帶也影響他們的家庭子女。因此,這 4 國的臨時保護身份計劃的受益人與他們的子女旋即提起訴訟,告美國政府這樣違反程序正義擅自更動計畫的同時,也違反憲法的平等保護條款(Equal Protection Clause)(註十)

阿魯拉罕姆代表了這些原告,從地方法院到上訴巡迴法院。只是上訴法院說:「我們無權複審政府更動計畫的決定。」而這樣的理由其實與百年前的柴禪平案,可說是如出一轍。另外,法院也不認為這有違反平等保護條款。上訴法院的理由是,即使這些受影響的臨時保護身份計劃受益人皆非白人也不是歐洲裔(non-white, non-European),但沒有可靠的證據證明政府有歧視的意圖。

美國現任總統拜登。圖/Shutterstock

雖然敗訴,但這些臨時保護身份計劃受益人卻沒有停下腳步,他們在 2020 年大選期間仍不停奔走遊說。當時民主黨總統候選人拜登站出來答應這些民眾,若他當選他,一定會保護他們不讓他們被遣返回有危險的國家。

不過,至今已經 2022 年,拜登政權仍沒有兌現選前的承諾。阿魯拉罕姆說:「我們對拜登政府選擇捍衛川普時代的政策深感失望,因為這將使數十萬家庭面臨分離的風險。」

三、跨不過的膚色藩籬

當 2021 年美軍撤離阿富汗,政權全面落入塔利班組織(Taliban)手中。擔憂曾經協助美軍的阿富汗人會受到塔利班的報復,美國政府便發布了一個計畫協助這些阿富汗人來美國。這項計畫讓這些人可以暫時居留美國兩年,同時也可以申請在美國的工作許可,但並非永久居留的許可。

後續在俄烏戰爭爆發時,美國也同樣發布了類似的計畫協助烏克蘭人(註十一)。這兩項計畫雖立意良善,但從下圖中可以看出美國對阿富汗及烏克蘭兩國的明顯差別。烏克蘭的計畫通過率是 77 %,而阿富汗通過率僅有 0.19 %。

圖/Project ANAR

經統計,截至今年 6 月,有多達 1.7 萬烏克蘭人成功借助這個計畫項目到達美國,有 2.4 萬多人已經通過審查,但尚未赴美。相較於全阿富汗僅有 297 名阿富汗人成功通過審查,且審查的時間比烏克蘭還要來得更久(註十二)。其他差別待遇還包括:烏克蘭項目是以家庭為單位,全家大小可以一起過來美國,阿富汗是以個人為單位,且要能證明自己會受塔利班的迫害。此外,阿富汗的申請者必須繳交 575 美元的申請費,但烏克蘭不但免費也無需進行面試。

這樣的差別凸顯了,美國乃至整個西方社會對白人的偏好及宗教的歧視。因烏克蘭的人口以白人為主,主要的宗教信仰是東正教及天主教,阿富汗人則多屬於棕色人種( Brown),主要信仰伊斯蘭教。當然我相信還有很多非關種族或宗教因素,造成這樣數字上的差別,又或許是美國考慮到跟俄羅斯的關係,使得美國更希望能夠保護烏克蘭人民,但兩者間如此巨大的差異仍有待我們思考和討論。

演講最後以問答作為結尾。一名年長的白人男性舉手提問:「數字的差異不能說明歧視。我們還必須考慮這些移民,能為我們國家經濟利益帶來什麼好處?」聽完,教授微笑著回答:「美國有哪一項政策沒考慮過經濟利益嗎?」

註一:“The admission and exclusion of foreign nationals is a ‘fundamental sovereign attribute exercised by the Government’s political departments largely immune from judicial control.’” Trump v. Hawaii, 138 S. Ct. 2392 (2018) (citing Fiallo v. Bell, 430 U.S. 787, 792 (1977)). 

註二: Ping v. United States, 130 U.S. 581 (1889).

註三: “Not being accompanied by families, except in rare instances, their expenses were small; and they were content with the simplest fare, such as would not suffice for our laborers and artisans.” Id. at 595.

註四: “[T]hey remained strangers in the land, residing apart by themselves, and adhering to the customs and usages of their own country. It seemed impossible for them to assimilate with our people, or to make any change in their habits or modes of living.” Id.

註五:“[G]reat danger that at no distant day that portion of our country would be overrun by them, unless prompt action was taken to restrict their immigration.” Id.

註六: “The power of exclusion of foreigners being an incident of sovereignty belonging to the government of the United States as a part of those sovereign powers delegated by the constitution, the right to its exercise at any time when, in the judgment of the government, the interests of the country require it, cannot be granted away or restrained on behalf of any one.” Id. at 609.

註七: 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 347 U.S. 483 (1954).

註八:Carson v. Makin, No. 20-1088 (U.S. June 21, 2022).

註九:Temporary Protected Status (TPS) program

註十:Ramos v. Wolf, 975 F.3d 872, 878 (9th Cir. 2020).

註十一:主要協助烏克蘭的計畫叫Uniting for Ukraine而非Parole Program。

註十二:By the end of June, more than 17,000 Ukrainians had been paroled into the United States through Uniting for Ukraine, and 24,000 more had been approved but had not yet arrived—presenting a stark contrast to the 297 Afghans who had been granted humanitarian parole over a much longer timeframe. Id.

執行編輯:曾聖軒
核稿編輯:梅緣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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