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經科普】什麼是「技術出資」?──不用出錢,也能入股?財經法專家分析利弊

從法條的修正方向,我們可以看出政府對於技術出資越來越重視。不過,在《公司法》的規範中,技術傾向是公司事業所需的部分才可抵充,這點可別忘了。
【財經科普】什麼是「技術出資」?──不用出錢,也能入股?財經法專家分析利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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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趙建博

說起創業與投資,大家的第一個念頭肯定是要有錢,畢竟有錢不是萬能,但沒錢萬萬不能。不過其實除了錢以外,還有一種不用出錢就能換到股份的方式,那就是「技術出資」。

可事情絕對不是憨人(Gōng-lâng)你所想的那麼簡單,天下沒有免費的午餐,現在就讓我來說明它的利弊!

什麼是技術出資,又可用在什麼時候?

所謂的技術出資,概念就和現金出資一樣,只是出資標的從金錢變成了技術。換句話說,就是把技術以無形資產的形式,交給專業人士鑑價進而換取股份

所以某種程度上,技術出資只是少了一道將技術轉換成投資金額的程序,因此錢錢並沒有不見,它只是把技術變成喜歡的方式留在身邊而已! 

但所謂的技術是什麼?很會泡茶算技術嗎?

我們可以在《從事研究人員兼職與技術作價投資事業管理辦法》中,找到「技術作價投資」的用語,並得知政府機關的態度。

根據這部辦法,技術分為「智慧財產權」與「成果技術」。前者是以我們耳熟能詳的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等向國家註冊而明確劃分權益的技術;後者則是指對某領域有專業技能、研究成果等較不具備特定形式的技術,也就是科技產業俗稱的 Know-ho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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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須注意的是,它與勞務並不相同。經濟部函釋認為,技術出資的標的可經估價衡量確定其價值,而勞務則重視勞務出資者的個人特性,且難以經由評估認定價值。因此,若技術無法和出資人相區隔,則容易被定性為勞務出資,此點不可不慎!

那法律什麼時候允許用技術出資呢?除了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和股東,可以透過技術出資取得股份外,其他的公司類型(公開發行公司發行新股例外)在 2018 年的《公司法》修法後,也都可以用技術方式出資;在合夥與有限合夥此類商業組織中,也可以透過技術出資的方式成為合夥人。

因此,從法條的修正方向,我們可以看出政府對於技術出資越來越重視。不過,在《公司法》的規範中,技術傾向是公司事業所需的部分才可抵充,這點可別忘了

技術出資的出資技術

首先,我們該如何掌握出資抵充的數額?如同上面所說,技術出資可以說是現金出資的另一種形式而已;在最常見的股份有限公司出資中,依據《公司法》規定,抵充的數額最終還是要經過董事會決議,更不用說董事會為了向股東會負責,也會聘請專家就技術進行鑑價,因此並非擅自認定技術值多少錢、就是多少錢,決定權還是握在董事會手上。

所以,也有可能自以為技術天下無敵,但最後鑑價結果卻是一文不值。要知道價值上的落差,不僅會影響到持股比例,任何過高或過低的估值,都可能引發後續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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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講到這裡,還是決定要用技術出資,那麼下一個要考慮的問題就是出資的選擇方式。主要有「使用權合作」和「出讓所有權」兩種方式:前者多透過專屬授權,讓公司可以利用該技術進行研發;後者則是將所有權轉移給公司。兩者雖然都會換取到公司的股票,但方式的不同,同樣也會影響到鑑價時的價值

關於技術出資,必須知道的「緩徵課稅」規定

讀者們也很關心的另一項議題,就是與稅相關的問題。大家都知道中華民國萬萬稅,但沒想到技術出資也跟稅有關聯吧!根據財政部於民國 92 年發布的函釋,公司股東從 93 年起以技術等無形資產作價抵充出資股款者,該無形資產所抵充出資股款的金額超過其取得成本部分,屬財產交易所得,故須課徵所得稅。

原因在於股東沒有實際現金出資,卻得到股份,因此實務上認為屬於出資者的勞務收入,故須課予所得稅。因此,若出資者為自然人,那麼依照《所得稅法》規定,將依 5%-40% 稅率計算稅金;而若是企業法人,則會課徵最高 20% 的營業稅。

另再依據財政部 94 年發布的函釋,個人股東若未能提出成本、費用等證明,那該成本費用得以「作價抵充股款」之 30% 計算,而剩餘的 70% 則按現行稅率進行課稅。在稅的考量下,別讓公司還沒賺錢,就得先繳稅,成了冤大頭。

正因如此,政府為了扶持技術出資,也就針對技術出資增加了「緩徵課稅」的規定。

例如今年初新修正的《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除了增加緩課所得稅規定以外,更給予一定條件之人於實際轉讓股票時,可以選擇實際轉讓價格或者股票取得的時價。除此之外,還有像是《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產業創新條例》等,也都有相關緩課與計價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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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技術投資,當中門道其實還有很多,本文所說的僅是冰山一角。筆者也建議,如果有想要以技術投資的客官們,還是要找值得信賴的律師和會計師先討論一下,針對自己的需求詳細擬訂計畫,以免賠了夫人又折兵!

《關於作者》

趙建博

律師高考及格,現就讀於國立臺北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正以一年胖 5 公斤的步調在三峽深耕,夢想回到大一時的體重。

執行、核稿編輯:孫雅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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