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 : 賴宜欣
2021 年對演藝界來說,可說是個波瀾萬丈的一年,不少知名的恩愛夫妻都相繼傳出離婚的震驚消息,包括知識型 YouTuber 理科太太和理科先生、藝人大 S 和汪小菲、桌球鴛鴦福原愛和江宏傑,到蕾神之槌大戰宏荒之力的歌手王力宏和李靚蕾。
雖然曾經恩愛的鴛鴦一拍兩散令人唏噓,不過若緣分散盡後,能再逢其他有緣人,也未嘗不是件好事。但是,另結良緣這件事,在法規範上卻有可能會被踩剎車?
來看看這則消息:日本媒體《女性SEVEN》近日爆料,年初被拍到與福原愛在橫濱約會的橫濱男,在福原愛與江宏傑於 7 月離婚後,11 月上旬跟進辦妥離婚手續,福原愛跟該男於 11 月以結婚為前提正式交往,甚至也有意再婚。
接著,臺灣媒體轉述日媒提到:「日本民法已修改,女生離婚超過 100 天可再婚」因此推論兩人下一步「有望在 2022 年 1 月結婚」 ──咦?所以說離婚後還要先等等,並不能夠馬上再婚嗎?沒錯,目前確實有些國家,對於離婚後設有「冷卻期間」,要等一陣子才能再婚,也就是所謂的「再婚禁止期間」。
為什麼要設置「再婚禁止期間」?

根據日本最高法院的說明,其立法目的是為了「避免女性再婚後,在認定所生子女的生父時發生重複,防止父子關係產生紛爭」。鑑於父子關係有及早明確的必要,因此肯認再婚禁止期間是正當的。
這是因為有些國家,針對小孩的身分,採行所謂的「婚生推定」制度──分娩的女性是孩子的生母並沒有疑義,但男性礙於生理構造無法生產,因此孩子的生父就必須依靠「婚生推定」。
也就是說,當女性受胎時,與她有婚姻關係的男性,就推定是孩子的生父。
不過這時出現了一個問題,如果女性與前夫離婚後,立刻與現任再婚,之後也生下了孩子,那麼這個小孩到底是前夫的、還是現任的?從可能的受胎期間來看,兩位男性都可能推定是生父,也就出現了「兩個爸爸」的窘境。
為了避免這個尷尬的情況,多數國家在立法制上,都曾訂立「再婚禁止期間」規範,來確認真正的「爸爸」是誰。
像臺灣在 1998 年 6 月之前,民法第 987 條也曾規定:「女子自婚姻關係消滅後,非逾六個月不得再行結婚。但於六個月內已分娩者,不在此限。」當時正是為了「防止子女之血統有混亂之虞」。
不過近年來,因應社會變遷和醫學進步,各國的法規範也開始有所轉變。
各國規範現況:誰最嚴格?台灣屬於哪一種?
文獻指出,目前世界各國,對於再婚禁止期間的規範現狀,大致可分為三種。第一種是「原本就沒有再婚禁止期間規定」的國家,包含:英國、澳洲、紐西蘭、加拿大、美國大部分的州。不過,這些地方多以「一定期間的分居」作為離婚條件,來避免生父重複推定的問題。
第二種則是「廢止再婚禁止期間」的國家(註一) ,包含:德國、法國、北歐各國(丹麥、芬蘭、挪威、瑞典)、西班牙、韓國、奧地利、瑞士以及臺灣等。這些國家原本都訂有再婚禁止期間,且多為 10 個月(或 300 天),也就是離婚後,必須經過相當於懷胎 10 月的整個孕期後,才能再進入下段婚姻。
不過,從 1960 年代以後,基於婚姻自由的保障,這些國家陸續決定廢除再婚禁止期間。1998 年 6 月,臺灣也刪除了 6 個月的再婚禁止期間,理由主要為:現在醫學技術發達,以 DNA 進行血緣鑑定並不困難,並無血緣混淆之虞;即使馬上結婚、懷孕所生子女受前、後婚雙重婚生推定,也可提起確定生父之訴加以救濟(詳細修改理由參照本連結)。
第三種則是「有再婚禁止期間」的國家,原則上必須經過法定的期間才能再婚。其中「只針對女性限制」的國家,包含義大利、泰國、土耳其、智利及日本。

舉例來說,義大利規定女性離婚 300 天之內禁止再婚,但如果「已生產」或「婚姻解消前 300 日沒有同居」,並受法院許可再婚,則例外可於 300 天內再婚。泰國的限制則更為嚴格,女性需歷經 310 天方可再婚,但如符合:「再婚禁止期間中已生產、和前婚配偶結婚、具有證明沒有懷孕的醫師證明書,或具有法院許可」等例外條件,仍可再婚。
而日本本來就女性設有 6 個月再婚禁止期間的規定,但從 2016 年 6 月起,縮短至 100 天;若女性能提出醫學證明自身不孕或是前婚解消時沒有懷孕,則能例外免受 100 天期間的限制。
而目前限制最嚴的國家可說是葡萄牙了。在葡萄牙,「不論男女都適用再婚禁止期間」,女性為 300 天,男性為 180 天,而且女性縱使經法院宣告未懷孕或已生產,也只能將期間縮短至180天。
再婚禁止期間真的有必要嗎?台日比較
從趨勢上來看,越來越多國家傾向廢止「再婚禁止期間」。即使是仍存在「再婚禁止期間」的國家,也開始出現不少質疑「再婚禁止期間」存在必要的聲音。2015 年 12 月 16 日,日本最高法院就直接面對了「再婚禁止期間」存廢與否的難題 ,我們就來看看最高法院是如何接招的吧。
這個判決起因於 A 小姐離婚後,希望和其他男性再婚,然而受限當時民法第 733 條第 1 項「女性離婚後經過 6 個月才能再婚」的規定,A 小姐認為:這樣不合理的規定,讓她延遲了再婚婚期而受有損害,因此主張「再婚禁止期間」違反憲法上的平等權和婚姻自由,進而提起訴訟。
對此,最高法院做出判決認為:「再婚禁止期間的規定合憲,但超過 100 天的部分需修正」。主要理由如下:
首先,反對「再婚禁止期間」的意見認為,現今醫學的 DNA 鑑定技術發達,且就算生父重複推定,只要否定一方的父子關係,並留下另一方的結果即可。這跟一般否定生父推定後,會導致子女生父不存在的情況不同。因此,從子女利益的角度考量,其實並不需要顧慮避免重複推定的問題,也就應盡可能減少對女性再婚的限制。

最高法院則對此表示:夫妻基於婚姻關係所生的子女為婚生子女,是婚姻的重要效果,以出生之時點推定生父是個明確且統一的基準,且若讓剛出生的子女陷入生父未決的情況,會帶來種種影響(如生產前夫子女而導致家庭失和,及生父判定錯誤造成血緣混亂),故「再婚禁止期間」的架構設定能及早確認父子關係,讓子女身分早日安定(註二) 。因此,為了避免生父重複推定,以 100 天為準,限制女性的再婚期間是合理的。
但是,最高法院也同時表示,雖然「再婚禁止期間」的限制是合理的,但超過 100 日的部分可能還是有問題。也就是說,民法原本規定的 6 個月限制期間太長了,最高院認為應該檢討縮短到 100 天才合理。
最後,最高法院同意在減縮「再婚禁止期間」為 100 天外,也肯認在一些例外情況下,能夠免除 100 天的限制。也就是「沒有必要避免生父重複推定」的情況下,比如「女性接受不孕手術等,生物學上確無法生育子女」;或是「女性在前婚解消的時點上並未懷胎」時,就無需限制再婚期間(註三) 。
總的來說,最高法院這樣懸而未決,一方面肯認再婚禁止期間,一方面又訂下應縮短至 100 天期間的搖擺見解,依舊無法平息質疑的聲音。判決一出,日本學者們認為很多情況都沒有討論,如是否在婚姻中懷胎、是否已事先別居等等,且只考量到母親的婚姻時間,對子女身分關係等利益,都有欠考量,留下了許多問題(註四) 。
我國實務界更有直言批判,雖然我國立法之初,日本明治維新後的各種法制,是我國當時重要的立法參考。但我國在 1998 年經過深入檢討認為有違「男女平權」,就將整個「禁婚」期限條文全部刪除,沒有像日本那樣留下「100 天」的禁婚尾巴。日本最高院既然認為 6 個月是違憲,難道 3 個月又 10 天就不違憲?這樣的邏輯,很難令人苟同。
適時割除爛尾的法規,造就性平寶島

筆者認為「再婚禁止期間」的限制,是完全沒有必要的。媒體指出,像是日本,即使 2016 年開始縮短再婚禁止期間,仍被聯合國「消除對婦女歧視委員會」在同年發布報告指出:「日本民法依然禁止女性在一定期間內再婚」,並呼籲完全廢除這項規定 。
甚至,100 日的法規,對於外國人配偶也會適用。也就是說,再婚女性的母國,如果沒有規定再婚禁止期間,但在日本結婚,就會被迫依照日本民法,受到再婚期間的限制。從國際化的角度來看,這樣的法規讓國際交流受限,明顯不受樂見。
另外從性別權衡的角度來看,相對於女性的限制,男性幾乎不需受到任何規範,在性別平權上顯有失衡。且在醫學技術越發進步的現代社會,進行 DNA 鑑定並非難事,無須對人體造成侵入式的傷害,就能清楚判別血緣關係,維持「再婚禁止期間」,在婚姻自由與身體健康的權衡上,似乎也說不過去。
因此,臺灣在 1998 年 6 月,就適時明確的捨棄「再婚禁止期間」這條尾巴,筆者對此深感贊同。幸運的是,性別平權的議題,臺灣在亞洲地區一向走在很前面,也讓國際社會有目共睹。希望未來在其他性別議題的立法上,參酌外國法的同時,也能審視到自己的優勢,成為鑑外更能知己的性平寶島。
註一:德國(曾定 10 個月,1998 年廢)、法國(曾訂 300 天,2005 年廢)、北歐各國(丹麥、芬蘭、挪威、瑞典,曾訂定 10 個月,但在 1968-1969 年陸續廢除)、西班牙(曾訂 301 天,1981 年廢)、韓國(曾訂 6 個月,2005 年廢)、奧地利(曾定 10 個月,1984 年廢)、瑞士(曾訂 300 天,2000 年廢)等。
註二:關於法安定性這點,也有論者提到,考量目前國際結婚越來越多,因離婚後立刻就再婚的情況,如果不判別是誰的小孩,親權和扶養義務、繼承關係等就會出現問題。且如果是國際結婚,小孩的國籍也會受到影響。例如前夫是日本人,後夫是外國人,是前夫的小孩就是日本國籍,相反的若是後者的小孩,就會是外國籍。因此及早確認生父確實是相當重要的問題。參: 国際結婚と再婚禁止期間の関係について【配偶者ビザ】。
註三:平成 28 年(2016)6 月 3 日,法務省民事局頒布了「民法修正(再婚禁止期間縮短等)施行戶籍事務處理事項」。100 天內打算再婚的女性,應提出「該當民法第 733 條第 2 項意旨證明書」。其中需具備經由醫生診斷之書面,並須向醫師告知離婚日或前婚解消日,否則即使醫生做成證明書,但日期申告錯誤者,仍無法肯認能例外在 100 日之內再婚。
註四:久保野惠美子,女性の再婚禁止期間の合憲性,別冊 jurist No.239 號,民法判例百選III親族.相続第二版,2018 年 3 月,頁 13 。
《關於作者》
台北大學法律系法學組學士,政治大學法律學系碩士,日本國立名古屋大學特別研究生,現為執業律師。
執行編輯:林翊婷
核稿編輯:林欣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