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從 510 億噸降到 0,再不減碳就來不及了」,問題是我們該怎麼做?──借鏡歐盟碳交易

「全球加熱」的衝擊與日俱增,但單靠「官方呼籲」或「道德勸說」,卻往往不足以撼動既有的商業行為。這時候,唯有加諸適當的經濟誘因與市場干預,才有可能達成所謂的全球減碳、降溫目標──在歐盟行之有年、且有具體成效的碳交易制度(EU ETS),值得你我認真了解與借鏡。
「要從 510 億噸降到 0,再不減碳就來不及了」,問題是我們該怎麼做?──借鏡歐盟碳交易

Photo Credit:Markus Spiske@Pexels

近年來,各種極端氣候發生得越來越頻繁,其造成的經濟衝擊與生命損失,也迫使越來越多大眾,開始思考這些「不願面對的真相」。

從印尼遷都,看「全球加熱」(global heating)

根據科學家運用氣候與經濟動態整合模型(DICE)分析的結果,因為人為活動導致二氧化碳濃度增加,全球平均氣溫上升已是無須爭辯的事實,而聯合國每年不厭其煩公布的報告也指出,氣候變遷造成的負面影響,涵蓋包含淡水資源、生態系統、食物供應、纖維與農林產品、海鹽系統、低窪地區、產業、居住安全、社會與人類健康等諸多領域(Nordhaus, 2014)。而這些衝擊對發展中國家來說,傷害程度又往往更加嚴峻。

以印尼為例,2014 年當選總統的佐科威,就在上台執政後宣布,印尼政府將斥資 300 多億美元,將首都從現在的雅加達,遷往 2000 公里外的婆羅洲東加里曼丹省(East Kalimantan)。原因除了雅加達人口密度已嚴重超出基礎建設負荷,更關鍵的原因是:該城市正以平均每年 2 公分的速度「下沉」當中。若加上海平面上升與極端氣候的連年衝擊,專家預估,到了 2050 年,雅加達將會有三分之一處於常年洪患的狀態。

圖/Guillaume Falco@Pexels

這只是全球各國遭到氣候暖化影響的其中一個例子,也說明了全球暖化(global warming),或依據英國《衛報》自 2018 年底起,依據專家意見改稱的「全球加熱」(global heating,用以昭示全球暖化的真實嚴重性),對我們生活造成的直接影響。

根據氣候專家們的共識,「全球加熱」對人類社會的衝擊,儘管看似來得緩慢,實則與經濟蕭條、疫情肆虐或戰爭等量齊觀,更勢必成為左右一整個世代,乃至連續好幾個世代的力量。

同時,全球暖化也是極為複雜的議題,需要納入各種領域的經驗與知識,例如大氣科學、生態環境學、人類學、工程學、經濟學,乃至政治學和國際關係等——我們需要的不只是更多的專家學者,政府與企業投入來搶救暖化。更重要的,是每一個人都能具有危機意識,並發揮「個人即政治」(the personal is political)的精神,做出具體行動。

而碳交易,或稱碳權交易,便在這樣的背景下應運而生:

碳權交易應運而生

若從最簡單的概念來看,地球「暖化」/「加熱」,很大程度源自大氣中的二氧化碳濃度增加。而二氧化碳濃度自 18 世紀以來暴增,不外乎來自人類大量燃燒石化燃料。因此,解決暖化的第一步,就是科學家們自 1970 年代就開始呼籲的做法:減少二氧化碳和其他溫室氣體的排放。聯合國也於上世紀末本世紀初,便陸續提出了要控制全球每年增溫在攝氏 2 度、乃至 1.5 度以內的目標。

儘管這相當困難,且成本也極高,但至少訂出了量化數字,讓各國可以協調一致的行動,來避免世界走向氣候危機的臨界點。

圖/Chris LeBoutillier@Unsplash

然而,單靠「官方呼籲」或「道德勸說」,絕對不足以撼動既有的商業行為(business-as-uaual)。因為碳排造成的外部性代價相當高昂,而減碳或發展替代方案,亦須付出額外的成本——這時候,唯有加諸適當的經濟誘因與市場干預,才有可能達成前述的減碳、降溫目標。

例如,為每單位的碳排放「定價」,並允許其自由交易,或許就是一個不錯的方法——這也就我們如今所說,所謂「碳權交易」的由來。

俗稱「碳交易」更精確的全名,叫做「總量管制與排放交易」(cap and trade):即高碳排的企業(或是所有的企業),根據其歷史排放紀錄或相同產業的平均排放量,由政府授予一定量的「碳排放權」,並且按照政策規劃來逐年遞減,最終達成淨零排放的目標。

而該「碳權」,就是一種可自由交易的單位——若企業超過政府規定的排放量,就需要購入碳權,以抵消其對環境的影響;反之,若力行節能而有剩餘的碳權,則可以透過公開市場,賣給需要的廠商。

這種將外部性「訂價」的做法,源自經濟學原理中的寇斯定理,也是當前備受關注的市場導向環境政策工具。根據寇斯定理的想法,原本財產權定義不明確的公眾資產 / 資源,例如空氣、水、氣候、環境等,藉由產權界定並允許其自由交易,便可相對有效達到使用者(消耗者)付費、最佳分配有限資源等作用,並針對外部性(Externality)進行導正。

當前許多主流分析者的看法亦指出,建置碳排放的 cap and trade 機制,並在各國的積極參與下,全球相對有機會達成自京都議定書簽署以來,不斷「呼籲」的種種控制暖化目標。

圖/Marcin Jozwiak@Pexels

借鏡歐洲碳交易制度

而目前來看,歐盟是全球實施碳權排放交易最為成熟的地區:所謂「歐盟排放交易體系」(EU Emission Trade Scheme ,簡稱 EU ETS)自 2005 年實施以來,目前已是全球最大的區域碳排放交易市場——它為歐盟地區 31 個國家、1 萬 4 千多個發電廠、工廠和企業,分配可交易的排放許可證。

根據路透社的報導,2020 年全球碳交易活動超過 2 千億美元,較 2019 年同期成長 34%——當中歐盟單一地區,就佔了整體碳交易的八成左右。

歐盟如何推行碳交易制度?法源依據方面,1997 年的「京都議定書」,以及 2003 年通過的歐盟碳排放交易命令(Directive 2003/87/EC),為 EU ETS 的兩大法源基礎。規模方面,其規範涵蓋歐盟 27 個成員國,加上英國、冰島、挪威和列支敦士登,總計有超過 11 萬家耗能超過 20 MW 的企業、工廠、電廠,每年需透過歐盟核發的許可權,以「EUA」為單位交易碳權,以符合碳排放總量的限制——1 個 EUA ,等於 1 公噸的二氧化碳當量(CO2e)。

至於價格方面,參照 2018 年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威廉.諾德豪斯在《氣候賭局》一書中的說法,按照目前的碳定價模型,經過實質通貨膨脹率的調整後,每年會有約 5% 以上的漲幅。言下之意,他預估到了 2030 年,每噸二氧化碳(或溫室氣體)的價格會在 53 美元左右;到了2040 年,則會上升到每噸 93 美元。

這將勢必影響到全球供應鏈的重新調整——例如,舉凡想進入歐盟市場的商品甚至服務,都會被要求揭露碳排放數據,廠商也需負擔相應日趨嚴格的 EUA 成本。同時,歐盟政府為了避免碳價的大幅波動,也建立起市場穩定儲備(Market Stability Reserve, MSR),以靈活地因應供需狀況,調節 cap 的總量,避免發生與 2008 年金融危機類似的狀況,即碳價慘跌、乏人問津的窘境。

歐盟碳交易價格。圖/EMBER

落實碳交易,罰則與配套極為必要

在不同的施行階段中,ETS 規範從高耗能的能源、鋼鐵、水泥、礦業、玻璃業等,到化學製造、航空、大型食品加工、運輸、工程營造等,並計畫進一步落實到更廣的層面,以及將EUA 除目前的「二氧化碳」之外,加入京都議定書規定的 6 種溫室氣體。

根據現行規定,對於那些未能遵守總量限制或減排目標的企業,每單位的 EUA 則會面臨至少 100 歐元的罰鍰。「單價」看似雖低,對碳排總量高的企業來說,卻可謂不小的成本——要嘛額外購入 EUA,用以抵銷自身的碳排放;要嘛就得在生產製造的過程中,使用更好的節能方案(當然,這會產生成本);或者透過創新的商業模式,例如循環經濟思維,來改變既往的生產—消費框架。

從歐盟開始,碳定價已成國際趨勢,而 2050 達到碳中和,亦是各國政府,乃至企業的剛性目標。歐盟在 2019 年訂出標準更為嚴格的「綠色政綱」(Green Deal),同時設定在 2030 年就要先減碳 50%(以 1990 年為基準線),並進一步針對不易設定總量管制的產業,另以提高石化燃料稅的手段,迫使企業改採更環保節能的方式來運作。

圖/Harry Cunningham,harry.digital@Pexels

這也是部分學者支持的「混合形方案」:亦即除了總量管制與碳權交易,搭配「碳稅」、「碳費」等方式,增加企業製造外部性時所需擔負的額外成本,進一步促使生產者在自主減排、創新節能與投資減碳技術之間找到平衡點。

碳交易會「傷害經濟」嗎?——答案可能恰恰相反

不少企業擔憂,碳權的「總量管制與排放交易」,將會產生額外成本,傷害企業獲利,甚至影響經濟。然而真實狀況卻非如此:

根據 2019 年 OECD 《歐盟碳交易體系(ETS)對碳排和經濟績效的共同影響》報告指出,被要求參與 ETS 的企業,在營收、利潤、固定資產及雇用狀況等方面,表現都比以往更佳。

以企業年度營收為例,加入 ETS 的企業,更比未加入者高出 7% - 18%。儘管碳交易未必是這些企業表現更佳的因素,但報告結果清楚顯示,無論是基於買賣 EUA 創造的收益、或是因低碳技術造成生產力提高,對多數企業非但沒有負面衝擊,反而具有正面影響。

碳交易也確實能達成「減排」的效應:前述 OECD 的研究指出,因為 ETS 的制度,在法國、荷蘭、挪威和英國 4 個國家,第一階段受管制的業者於 2005 年至 2012 年間,排放量共減少了 10% 至 14%。

更進一步佈局未來:「淨零」目標

面對在 2030 年以前減排 55% 的「超高標準」,歐盟即將實施的新措施,如今尤其值得我們關注:針對 EU ETS 來說,於第 4 階段(2021-2030)將設立現代化及創新基金,將排放交易系統的拍賣收入,投資於新興低碳技術與再生能源等。目的就是要促使各國政府能更積極地進行能源轉型,同時,也將進一步擴大排放交易體系,納入更多在前三期未列入管制的單位,加強再生能源效率規範,並制定車輛、建築「淨零」(net-zero)碳排的標準。

這些規劃如今都已箭在弦上,馬上會成為歐盟各國具體的政策。

至於,在碳交易所面臨的挑戰方面,原本預計於 2020 年召開的 COP26 大會,重點討論全球碳排放市場機制與放諸四海皆通用的碳計價單位(註一),特別是讓「跨區碳交易」得以實現——意即歐盟的碳權(EUA)可以在北美、日本、中國、澳洲等地的交易所進行交易。然而,礙於疫情,該會議未能順利召開,為全球加速減排的目標增添變數。

簡單來說,碳交易「光靠歐盟不夠」,需要真正全球化,方能達成其目標(減緩全球暖化)──然而這是個更巨大的工程,需要各國政府的高度共識,方能增加碳權資產在自由市場的流通性,並吸引更多廠商、金融機構、利害關係人參與其中。

圖/Saph Photography@Pexels

比爾蓋茲新書《如何避免氣候災難》中,開宗明義強調兩個數字:「510」與「0」。它們分別是我們當前全球每年的碳排當量(CO2e)約為 510 億噸,而要避免極端的氣候災難,這個數字需要被降到 0,人類的文明才有可能永續發展下去。

碳交易便是想透過市場機制,以更「務實」的手段促使企業加速節能減碳——但這仍可能遠遠不夠;至於另一種常被提及的方式「碳稅」,在各國將面臨更大的政治挑戰,也可能緩不濟急。

因此,除了了解全球最新趨勢、並積極呼籲政府接軌相關制度外,我們也可以從自己做起,更積極地親身參與,不時想想自己可以為我們共同的家園做些什麼。

聯合國前秘書長潘基文曾表示:“we are the first generation that can end poverty, but the last can end climate change.” (我們可能是第一個可以終結貧窮的世代;卻是最後一個可以終結氣候變遷的世代)

因為如果再不做點什麼,很可能在我們有生之年,人類將不會再有「下一個世代」了。

註一:也就是所謂的第六條款(Article 6),一直以來,各國之間尚無法取得共識,全球標準的太交易框架,不斷被延宕。

執行編輯:吳玲臻
核稿編輯:張翔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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