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理社會障礙觸法者處遇專題】系列二:「監護處分」與「暫行安置」新制上路:資源、人力配套未到位,基本人權難保障
2022 年 2 月,《刑法》87 條、《刑事訴訟法》和《保安處分執行法》修法,針對心理社會障礙觸法者,取消監護處分的 5 年上限時間,改採可能無限期延長的「5 + 3 + 1 x N」制度;同時,法官訊問後若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刑法第 19 條 1、2 項之原因可能存在、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並有緊急必要,經裁定後可送至醫院、精神醫療機構等適當處所,施以 6 個月以下、可延長的暫行安置,累計期間不得超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