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重點】
今(2026)年 3 月初的台大杜鵑花節,就透露出不尋常的「政治氣氛」:學生會攤位高調宣傳前學生會長、前民進黨籍立委高嘉瑜將重返台大校園進行講座;另一組競選學生會的人馬,則在體育館門口穿著競選背心,向來往路人噓寒問暖,更呼籲台大學生月底投票請「務必支持罷免」──不明究理的路過民眾,可能會驚訝去年已落幕的「大罷免」運動怎麼還在進行?
台灣頂尖大學、尤其台大的校園自治場域,向來是本土政治人物的重要搖籃。而這次台大學生會長「被罷免」,表面上看似一場茶壺內的校園事件;但若回頭檢視整個過程,卻能看到台灣施行多年的「校園自治」種種問題:
從學生代表提案、寒假投票爭議、學生法院兩度作成「重要解釋」,到最後在三月底完成投票⋯⋯這起「罷免會長事件」真正暴露的,恐怕絕非單純的學生會長個人榮辱或與對手的「私人恩怨」問題而已,而是學生自治制度正站在一個尷尬的十字路口:當學生會長的「選舉」和「罷免」都能如此高度政治化,卻讓校園內的絕大多數學生對此無感,這樣的制度究竟是在實踐民主,還是在消耗民主?
是以,筆者認為這場罷免的意義遠遠超過一場校園內部衝突,而更像是一場對台灣大學自治體質的總體檢。

台大學生會長罷免案的「制度爭議」
若把這起罷免事件放回制度脈絡,就能發現這場針對現任學生會長的「大罷免」,其(幾乎能夠對照現實政治的)高度爭議之處,並非憑空而來:
簡言之,事件起因在台大學代會(由各院系學生代表組成,相當於校園自治政府內的「立法院」)於年初提案,新增一條「得由學生代表提案、學代會表決通過後即進入全體學生投票」的會長罷免路徑。同時罷免學生會長的門檻只要「同意票多於不同意票」即可。
而台大學生法院(相當於校園自治的「大法官會議」)在其釋字第 19 號中已清楚指出,此項法案容易出現罷免程序與原選舉程序之間失去相當對應關係的問題──換言之,「推翻一次民主授權,不能比取得授權還容易」。這也是為什麼這個罷免案從一開始就帶有濃厚的制度爭議,而非只是校園內的人際衝突而已。
此後如同前述,在校園自治圈的高度爭議聲中,罷免案仍在一波三折中持續推進,最後在近期(3 月底)完成投開票──最終(前)學生會長遭到罷免。
看到這裡你可能會好奇,那如果學生會長確實不適任,難道不能像現實社會一樣透過合理程序罷免嗎?歐美各國的學生會是否有類似罷免的制度,又是如何進行的?
對照英美學生會的「罷免」機制
其實,在歐美的大學學生自治組織,設有罷免(recall)、彈劾(impeachment)或不信任案(no confidence)機制的例子,其實並不罕見。

如美國北卡羅來納大學教堂山分校(University of North Carolina at Chapel Hill)的「學生憲章」明文規定,學生會長可被彈劾,且達全體學生一定比例連署後,也可啟動罷免;佛羅里達大西洋大學(Florida Atlantic University)的「學生政府憲法」與法規則同時設有罷免與彈劾兩套制度;佛羅里達理工大學(Florida Polytechnic University)更直接把學生有權依程序罷免民選學生官員,寫進學生權利條款中⋯⋯。這種種例子都說明,學生領袖接受制度化問責,本就是學生自治的一部分,而非特殊現象。
更重要的是,這些制度在美國也非「備而不用」而已。以愛荷華州立大學(Iowa State University)為例,該校在今(2026)年就曾出現針對學生政府主席提出彈劾條款的實際案例(後來由學生政府司法機關裁定駁回)。這些案例的意義不在結果,而在於它證明了:在歐美大學的學生自治體系中,問責程序本來就可能被真正啟動,但同時也必須接受一套明確的司法或準司法審查:制度不是為了讓罷免一定成功或失敗;而是透過清楚的程序和門檻,促成真正的「校園民主」實踐。
在施行內閣制的英國,其大學校園學生會則更常以不信任案(no confidence)處理對民選幹部的政治責任。如倫敦都會大學學生會(London Met Students’ Union)的章程明定,可由會員連署開啟對民選幹部或受託人的不信任程序;蘇格蘭西部大學學生會(UWS Union)規定,學生議會若以三分之二多數通過對民選幹部的不信任動議,即可進一步開啟「公投」;諾丁漢大學學生會(University of Nottingham Students’ Union)在 2024 年也確實辦理過針對現任研究生事務幹部的不信任公投。
上述國際校園案例都在告訴我們,學生領袖遭到罷免挑戰絕不稀奇,真正關鍵的是:制度是否讓問責與穩定之間保持合理平衡?
「壓倒性」票數的結果,為何正當性仍受質疑?

回到本次台大學生會長的罷免案:從投票結果來看,最終總投票數 520 票,同意票 443 票、不同意票 63 票、廢票 14 票,支持與反對的差距相當明顯。若只看有效票比率,這幾乎是一場沒有懸念的「大罷免大成功」。
然而,也正因結果如此明確,另一個問題反而更刺眼:在整體台大學生規模之下,這樣的總投票數,究竟足不足以支撐其「政治正當性」?
筆者認為在民主制度裡,罷免不只是「多一次投票」而已,它是一種把原本已經形成的授權關係重新打開、重新否定的程序。若原始選舉本來就建立在相對有限的投票基礎上,而罷免又在更低的整體參與之下完成,那麼形式上固然可以成立,實質上卻很難不引發質疑:究竟這代表的是多數學生新的意志,還是少數高動員群體的政治意志?
(其實按照此標準,近年歷屆台大學生會長的當選也同樣「代表性存疑」,詳見筆者先前的文章:〈臺大學生自治「茶壺風暴」啟示錄:從校長月會到自肥爭議,學生會還代表學生嗎?〉)
反觀英美大學的相關制度特別重視提議門檻、公投最低投票門檻,或不信任動議的特別多數要求:以倫敦都會大學學生會為例,其條文明定,不信任案若要在會員公投中通過,除了簡單多數外,還必須達到最低投票門檻;伯恩茅斯大學學生會也要求,針對學生幹部的不信任公投須有至少一定比例的學生會員投票,才能成立。這類設計背後的制度直覺很清楚:若要推翻既有授權,就不能只問「贊成票有沒有比反對票多」,還要問這個結果是不是有足夠廣泛的代表性。
多數台大學生「超無感」,動搖學生自治的正當性

如果說這起事件留下了什麼影響,那恐怕絕不是某位學生會長下台、某位學生會長接替上台而已。而是整個台灣的大學學生自治制度,再次暴露出一個長期問題:多數學生對學生會政治,似乎已經越來越沒有感覺。
一場牽涉學生會最高行政領導人的罷免案,若放在一個對自治高度投入的校園裡,理論上應該帶來廣泛辯論、清楚立場與更高參與;但這次事件最令人不安的地方,恰恰是它呈現出一種反差:制度爭議很大,程序攻防很激烈,法律論述也相當綿密,然而多數學生卻像是站在場外觀看。這種冷漠,比罷免本身的程序問題更值得警惕。
因為學生自治的正當性,不只是來自章程、評議機構、選委會或形式上的投票程序,更來自學生是否真心把它當成「與我有關的公共空間」。當學生會長的去留,只剩下少數政治熱衷者與行動者、法律技術者,以及極少數真正持續關心校園治理的人彼此不斷交鋒時,學生自治就會逐漸失去它原本最重要的社會基礎:廣泛的學生共同參與。
久而久之,學生會不再是校園公共生活的核心場域,而更像一個少數人輪流進出的制度舞台。
筆者認為整齣罷免事件最值得反省的,不只是未來罷免門檻怎麼修、程序如何補強,而是台大學生自治小圈子,是否還有能力重新說服大多數台大學生:學生自治不是和你無關的政治內圈,而是影響校園生活、學生權益與公共討論的重要制度。
如果無法重建這種信任與關係感,那麼即使未來把罷免程序修得再精緻,也只是把制度外觀修補得更完整,卻無法真正修復學生自治內部已經出現的裂縫。
執行編輯:洪翊芳
核稿編輯:張翔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