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次元」也不可以色色了?政府禁止兒少色情動漫,為何我認為「劃錯重點」!

虛擬兒少色情創作的管制難處,即在權衡「表現自由」和「兒童的身心健全」這兩個權利。若直接用法律限制相關創作的表現自由,筆者認為並不妥當,相較於完全禁絕,多元的創作內容對於動漫的進步發展,長遠來說其實更有助益。
「二次元」也不可以色色了?政府禁止兒少色情動漫,為何我認為「劃錯重點」!

希望每位創作家,都能持續帶給各年齡層讀者深刻的觀察、豐富的想像。

Photo Credit:Tutatamafilm@Shutterstock

撰文:賴宜欣

二次元中有各種天馬行空的創意角色,可愛的小蘿莉和小正太、青春洋溢的水手服高中生等,都是常見的人氣角色。

不過,如果你也喜歡這類創作,未來有個壞消息──法律可能要開始管制「有未成年人出現」的二次元創作了!

這是怎麼一回事呢?

虛擬兒童創作到底踩了什麼雷?

首先要從下列事件說起。網路內容防護機構「iWIN(註一)」,近日不斷通知論壇或網路業者,要將遊戲或動漫相關圖像下架。

而要求下架的理由是:這些虛擬創作含有兒童色情內容,可能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和《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因此,iWIN 在接獲檢舉後,便通知相關業者趕緊下架。

iWIN 網路內容防護機構,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邀請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共同籌設。圖/取自 iWIN 官方網站

不過,這讓許多二次元愛好者感到相當不滿,認為遊戲或動漫明明只是「虛擬創作」,並沒有讓任何真正的兒童受害,這樣真的「管太多了」,不當限制了創作者的表現自由。

面對這樣的反對聲音,衛福部則回應前述法規並沒有特別將「圖畫」限定於真人,因此只要圖文涉及性剝削,且外表上像是兒童或青少年,都應受前述條文管制。

所以衛福部認為,就算是虛擬創作如動漫,也不應該違反前述條文;問題的重點應在於「如何認定內容,是否以兒少為創作主體」。

看來,衛福部抱持的態度是「管定了」。不過如果需要管制,在兒童保護和表現自由間,該如何拿捏才妥當呢?

美國、加拿大和英國怎麼做?

歐美國家如美國、加拿大及英國,皆對兒童色情創作有相關法律規範

  • 美國:將「虛擬兒童色情」當作刑罰上的「猥褻物」

早在 1996 年時,美國聯邦議會就通過《兒童色情禁止法》,其中就有管制兒童色情創作的規定,且規範對象也包含「虛擬兒童」。立法目的正是避免兒童色情創作,刺激戀童癖者的性慾望,進而誘拐兒童、發生性行為等情況,並降低兒童面臨不當性行為的風險。

不過到了 2002 年,美國聯邦最高法院認定:前述法規之所以禁止「兒童色情」,是為了防止對實際存在的兒童做出性虐待等表現;反之,如果是描繪「虛擬兒童」,因未涉及實際兒童被害,難認有進一步限制作品內容的正當理由,因此認定前述禁止規定違憲。為了回應法院判決,2003 年,國會修法把「虛擬兒童」排除在前述規範對象之外。

不過,由於美國聯邦法規當中,尚有處罰製造、持有猥褻物品等規定;因此在漫畫和動畫裡,若出現虛擬兒童色情的描繪,仍可能依法構成「猥褻物」,讓製造、持有之人受到制裁。

歐美國家對兒童色情創作也有相關規範。圖/Luisa P Oswalt@Shutterstock
  • 加拿大:用刑法管制動漫中的「虛擬兒童」

簡言之,針對兒童色情,加拿大除了依法當作猥褻物之外,也可能直接依刑法處罰。

這是因為,加拿大刑法禁止流通「描繪未滿 18 歲之人」的情色內容;且因未特別強調「實際存在或寫實性」等要件,因此「虛擬兒童」自然也成為刑法規範的對象。比方說在 2005 年 10 月,一位男性進口了描繪兒童色情的日製動畫後,很快遭到起訴,並成為加拿大依前述規定判決「兒少色情動畫有罪」的首例。

為了化解爭議,針對兒童色情刑罰的合理性,加拿大最高法院於 2001 年展開系列審理,最後認定:刑法禁止「描繪未滿 18 歲之人的性行為」,固然侵害表現自由,但這樣的侵害還在合理範圍內,因此合憲;但如果行為人只是「專為本人利用,單純持有及製造相關內容,且沒有描繪不合法的性行為」,因為沒有實際傷害到任何兒童,在這樣的前提下就可以例外免責。

  • 英國:動漫兒童「具寫實性且實際存在」,為兒童保護法的規範對象

早在 1978 年,英格蘭及威爾斯就有《兒童保護法》。

經過陸續修法,到了 2003 年,只要對未滿 18 歲之人製造、散布或陳列其不雅影像,包含擬真相片(如影像、照片或檔案等數位內容),都會予以處罰。另外,擬真相片只要讓人有未滿 18 歲的疑慮,即使有成年人的特徵,也會被視為是兒童。

而兒少色情動畫或漫畫是否被《兒童保護法》所禁,自然也要從「擬真相片」的定義來切入——其內容必須是看起來如相片般的寫實物,且描繪了實際存在的兒童或實際的行為。

因此,如果前述動漫內容不具寫實性,或並非描寫實際存在的兒童或行為,就不會成為該法的處罰對象。

日本以「實際存在」的兒童為保護對象

「動漫大國」日本以「實際存在」的兒童為保護對象。圖/Fotos593@Shutterstock

那麼「動漫大國」日本,又是如何處理的呢?對此,該國制定了《兒童色情法》,目前的限制對象並不包含漫畫和動畫,因為該法想要保護的是「實際存在的兒童」。

實務上,法院也維持這樣的認定,並在判斷時,應用了所謂「同一性」的要件。

舉例來說,若有人拍攝了許多沒有穿衣服的真實兒童姿態,並將相片檔案作為素材,使用編輯軟體繪製了 CG 作品,又將這些作品透過網路販賣給不特定多數人。這樣的行為,到底算不算傷害到實際存在的兒童?東京地方法院(註二)即認為:

雖然本法規定的「兒童」是指真實的兒童,不包含虛構的兒童。但從一般人的角度來看 CG 動畫,不管是「整體構圖、製作經過和動機、作成方法及身體重要部位」等,能夠藉此認為是忠實描繪了真實存在的兒童,也就應認 CG 繪畫和真實兒童具有「同一性」,屬於《兒童色情法》處罰的對象。

不過,若是徹頭徹尾虛擬一部漫畫,也就是所謂「完全的創作物」,就不是本法要去管制的範圍了。前述東京地方法院的判斷,後來也陸續經最高法院(註三)所肯認。

不過東京都仍透過地方條例,試圖擴大管制。平成 22 年(2010 年),東京都議會提出了《東京都青少年健全養成條例修正案》,將「漫畫和動畫中,經認未滿 18 歲的登場人物」定義為「虛擬青少年」,亦即如果作品中有描繪虛擬青少年的性行為,就會被指定為不健全圖書,並限制青少年閱覽。

但是,實務上要如何認定「虛擬青少年」,則受到許多批評。議會最後更改了定義,變成以作品中描繪的行為判斷,亦即若「漫畫或動畫中,有觸及刑法的性交或類似性交行為、近親性交行為,不當的讚美或是誇張化之描繪,並妨害青少年關於性的健全判斷形成,有阻礙青少年健全成長之疑慮」,才會被認定為不健全圖書。

不過,上述這樣模糊的文句,並沒有完全解決認定困難的問題,因此實際上爭論仍然不少。

日本的動漫與動畫創作,成功傳播至全球許多地區。圖/rook76@Shutterstock

台灣法規應如何借鏡和改變?

看完各國立法例之後,可以發現,為了保護兒童身心健全,各國其實都有管制兒童色情內容;但大多認為,限制範圍並不包含「虛擬兒少」,因為此時並沒有實際上的受害人,也難以認定對兒童會產生危險性。

退一步來說,即使認定某些內容不適宜,也應該是檢討是否限制兒童觀看,來保護其身心健全發展,絕非直接限制創作本身內容。因此,衛福部將討論重點放在「如何認定內容構成幼態」,可能就劃錯重點了!

回顧虛擬兒少色情創作的管制難處,即在權衡「表現自由」和「兒童的身心健全」這兩個權利。

目前主張應該限制虛擬兒少的意見,大多著眼創作可能會擴大兒童受到性虐待等犯罪的危險,不過目前仍缺乏足夠數據來證明之間的因果關係。因此,若直接用法律限制相關創作的表現自由,筆者認為並不妥當。

權衡之下,筆者認為:若能在專業人士的評估下,制定出不適宜兒童收看的明確標準,讓創作者可以知道自己的創作有沒有踩線,或是可以清楚理解自己的創作可以供哪些年齡觀看,這樣會比全面禁止更為折衷。

其次,我們也可仿效日本的動漫業界,加強業者的自律意識,例如作者跟編輯要適度溝通,確認作品定位是主打兒少族群或是希望擴大青年市場,透過編輯把關,將其分別刊登在不同的通路上,以進行自律。

相較於完全禁絕,多元的創作內容對於動漫的進步發展,長遠來說其實更有助益。因為,動漫創造出了許多人氣兒少角色,他們不但可以破案、可以用愛與勇氣拯救世界、可以透過讀心維持國家和平,更反映了社會不同角落的種種面貌。

希望往後每位創作家,都能享有最大限度的創作自由,持續活躍發想,繼續帶給各年齡層的讀者深刻的觀察,與豐富的想像。

應在專業人士的評估下,制定出不適宜兒童收看的明確標準。圖/kornnphoto@Shutterstock

註一:iWIN 網路內容防護機構,是依照兒少法第 46 條授權,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邀請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如衛生福利部、教育部、文化部、內政部警政署及數發部等共同籌設。

註二:東京地判平成 28 年 3 月 15 日刑集 74 巻 1 号 158 頁 

註三:最決令和 2 年 1 月 27 日刑集 74 巻 1 号 119 頁 

《關於作者》

賴宜欣

政治大學法律學系碩士,日本國立名古屋大學特別研究生,熱愛外文的法律人,目前裝備 5 種語言能力,持續精進技能樹中。

執行、核稿編輯:孫雅為

關聯閱讀

作品推薦

參考資料

你可能有興趣的文章

#廣編企劃|新北街舞大賽的魔力,就是能讓所有人都被這股精神感染!

歡迎回來《換日線》!
您可以使用此天下雜誌群帳號,盡情享受天下雜誌的會員專屬服務,詳細內容請參考此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