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理社會障礙觸法者處遇專題】系列三:借鏡先進國家,日本、歐美制度如何設計?

對於心理社會障礙觸法者,日本採《醫療觀察法》制度,會及早針對個案進行精神鑑定分流,並轉向醫療觀察,過程中還導入「個案管理」概念,設有「社會復歸調整官」,在個案復歸社會、自主生活時,扮演關鍵角色。
【心理社會障礙觸法者處遇專題】系列三:借鏡先進國家,日本、歐美制度如何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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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社會障礙觸法者處遇制度的設計,蘊含了整體社會對基本人權的重視程度,可視為國家進步與否的指標之一。相較目前臺灣現行的制度,仍有針對人身自由、人權的討論,以及資源、人力配套措施未到位的問題。那麼,那些位列已開發國家的日本、歐美等國,又是怎麼做的?

日本《醫療觀察法》 及早精神鑑定以便分流

去年 11 月,人權會組團前往日本參訪,高涌誠解釋,鄰近臺灣的日本,是採《醫療觀察法》制度,一旦心理社會障礙者觸法,便會及早進行精神鑑定分流,並轉向醫療觀察。

他進一步解釋,為了確認當事人的精神狀態,日本地區檢察官在羈押期間,通常會花 1 小時面談,並在 1 天內進行初步鑑定,只要判定有精神障礙無責任能力時,便盡早裁定不起訴,轉向醫療觀察法階段,因此不會有羈押期過長的情形,「也就是當檢察官覺得當事人的精神能力有問題,他要決定個案是病人還是罪人。病人、罪人分別有不同的處遇方式。」醫療觀察法還明訂,心理社會障礙觸法者觸犯縱火、強制性交、殺人、強盜等重大犯罪,經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或法院認定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判決無罪、減刑後,由檢察官向法院聲請指定住院或指定門診,再由法院「專庭」結合精神科醫師等專業合議審理,裁定當事人受指定住院或指定門診處遇,等於做到分流又分級。

2022 年 11 月國家人權委員會組團赴日訪察,近距離觀察日本醫療處遇法制及設施現狀。圖為拜訪國立精神神經醫療研究中心醫院,該院致力促進精神和神經疾病的臨床研究,並應用於醫療實踐。圖片來源:國家人權委員會

相較之下,臺灣心理社會障礙者觸法進入司法程序後,並未強制規範檢察官必須進行精神鑑定,「這導致部分案件起訴後,法官才要求進行精神鑑定,沒有及早確認觸法者的責任能力,決定是否要放棄對個案的刑事訴追,導致刑事跟處遇程序會相互交雜。」高涌誠點出關鍵。

而在監護處分部分,荷蘭根據《TBS法》(Terbeschikkingstelling)(意指監護處分),為心理社會障礙觸法者打造「偽社區」,裡頭有超商、健身房等休閒場所,觸法者都有自己的房間,平常也能自由活動,但無法離開社區。美國則有「刑中治療」制度,監所會自成治療性社區,在心理社會障礙觸法者服刑期間,定期評估個案病情,待確認分級後,便於病床、復健等專區提供相應治療。

國家人權委員會高涌誠委員分析日本制度,提早將心理社會障礙觸法者分流分級。圖片來源:國家人權委員會

參考日本「社會復歸調整官」 導入個案管理概念

臺灣大學社會工作系教授吳慧菁特別提到,個案服刑期滿、結束監護處分,要復歸社會、自主生活時,英國、荷蘭、美國等歐美國家的司法社工,都在其中扮演關鍵角色;日本在將心理社會障礙觸法者定位為「病人」後,不僅在偵審階段,便納入法律與精神醫學專業協力與判斷,也還設有「社會復歸調整官」,從法院受理檢察官指定入院、指定門診的聲請後,就開始啟動個案管理,包括依個案條件,擬定治療處遇和社會復歸計畫,「不論是日本的社會復歸調整官,還是所謂的『司法社工』,都是在監護處分實施與轉銜過程中,關鍵的銜接輔助橋樑,也是個案復歸社會時,協助家庭、提供社會支持的重要角色。」

「社會復歸調整官等於是『個案管理』概念,很值得臺灣借鏡。」高涌誠也認同此觀點。2006 年聯合國大會通過、2008 年生效的《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The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CRPD),便強調「陪伴、支持」的重要。個管師要陪伴個案直到順利回歸社會,且確保社區的公衛系統能無縫接軌,讓個案能在社區自力更生、照顧自己,並對社會是安全的。

臺灣大學社工系吳慧菁教授提出具備法律知能的司法社工重要性。圖片來源:國家人權委員會

吳慧菁特別提醒,一般社工會接受心理衛生、處遇協調等訓練,但要協助從監所出監、監護處分的個案,還須具備犯罪心理學等法律知能,才知道如何面對相關個案。例如今年 9 月,高雄爆發吳姓男子當著兩名幼童面前殺害父母,「類似這類案件,社會局處置時,便須安排具法律知能的司法社工協助,而非一般的保護社工。」

東京都立松澤醫院精神科病房的保護室(左)和拘束病房(右),為病症較嚴重患者設計,室內空間約 2 坪,保護室設有一體成型的獨立馬桶,拘束病房目前已很少使用,與臺灣的設施狀況有所不同。圖片來源:國家人權委員會

培力第一線執法、院檢人員 接受實務教育訓練

其實,不只社工需要接受法律知能訓練,從警察、消防員等第一線執法人員,到檢察官、法官等院檢環節,都應接受培力。一般來說,第一線執法者需要接受社區溝通與精神危機處理小組(Crisis Intervention Team,CIT)訓練,司法官也應參與CRPD及心理社會障礙觸法者監護處分相關課程。對此,衛福部回應,目前已跟急診醫學會、精神醫學會規劃實務教育訓練。

今年 3 月,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特地前往日本,考察日本的心理社會障礙者觸法處遇制度。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執行長周漢威指出,觀察日本律師在心理社會障礙者觸法時,是如何介入案件,是否需要進行特殊處理,都是參訪重點,「不是只有法官、執法人員要受到一定程度的專業訓練,法扶做為協助者,也必須接受教育訓練。」

法扶基金會執行長周漢威認為,面對心理社會障礙觸法者,從第一線的執法人員到法扶這樣的協助者,都需接受適當的教育訓練。而台灣社會,也應試圖做到對身心障礙者的『融合教育』。圖片來源:國家人權委員會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儘管日本的《醫療觀察法》處遇模式,是針對心理社會障礙觸法者,另立司法審判及醫療觀察程序,雖然相對友善,但核心精神卻與 CRPD 相悖。原因是 CRPD 肯認身心障礙者為公民、政治、經濟、社會和文化等各項權利的主體,應以「平等對待」為先,因此心理社會障礙者一旦觸法,同樣應循一般訴訟處遇流程,再因應個別需求,進行訴訟協助、自願治療、心理復健和社會支持等合理調整。日本身心障礙聯盟(Japan Disability Forum)便循此精神認為,心理社會障礙觸法者應比照非障礙者,接受同樣刑罰,不再區分責任能力而有特殊待遇,並待刑期屆滿後,平等回歸社會,自主生活。

臺灣因為地理位置、文化和日本相近,在處遇政策法制上,可以參考日本,但或許也能試著轉換觀點,從不同角度思考。也因為這樣的倡議顛覆一般邏輯,勢必需要投入更多社會資源,並讓更多人認識、理解此議題。國家人權委員會期待,未來,對於心理社會障礙觸法者的處遇問題,政府、法界、醫界、NGO組織與社會大眾,能有更多溝通、交流與合作,也期待臺灣社會願意用最大的擁抱跟溫暖,織起更綿密的支持網絡,共同撐起最容易被忽略、但卻被強加刻板印象的這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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