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 年 2 月,《刑法》87 條、《刑事訴訟法》和《保安處分執行法》修法,針對心理社會障礙觸法者,取消監護處分的 5 年上限時間,改採可能無限期延長的「5 + 3 + 1 x N」制度;同時,法官訊問後若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刑法第 19 條 1、2 項之原因可能存在、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並有緊急必要,經裁定後可送至醫院、精神醫療機構等適當處所,施以 6 個月以下、可延長的暫行安置,累計期間不得超過 5 年。
未事先評估執行量能與成效 資源、人力配套不到位
國家人權委員會委員王幼玲和高涌誠不約而同提到,這次修法,除了有侵害心理社會障礙觸法者人身自由、基本人權的疑慮,還彰顯了未事先評估實施成效和實際執行量能,資源、人力配套均未到位等問題。
首先最明顯的,便是心理社會障礙者觸法進入司法程序後,由於未強制規範檢察官必須進行精神鑑定,導致部分案件起訴後,法官才要求進行精神鑑定,沒有及早確認觸法者的責任能力,讓刑事跟處遇程序交互混雜,「檢察官不在偵查階段便趕緊送精神鑑定,關鍵就是經費問題,沒有錢去做鑑定。」中央警察大學犯罪防治學系教授沈勝昂在參與人權會舉辦的「心理社會障礙觸法者處遇」專題座談時回應。
法務部檢察司也在會中提到,關於確定裁判的「監護」,目前遇到的最大問題,就是難以尋覓適當處所,「大部分醫院不願意接受心理社會障礙觸法者,因此尋覓處所時,會遇到較大困難。」
而暫行安置部分同樣缺乏專責處所。儘管行政院已在規劃,未來暫行安置的個案,能夠收治在司法精神醫院或司法精神病房中,但台灣精神醫學會副秘書長李俊宏直指,目前司法精神醫院對大眾仍堪稱「神秘」,問題出在那是很強的鄰避設施,就像大家都覺得垃圾場是需要的,但都不想建在自家隔壁,光找地點就是件辛苦的事。
除了暫行安置、監護處分的資源與人力均缺外,去年修法時,社會還期待「多元處遇制度」,能協助個案回歸社區、自主生活,「對心理社會障礙觸法者來說,監護處分只是治療的一部分,但其生命是不斷延續的,治療後的社會復歸、疾病的「復元」(recovery),使個案回歸正常的社會生活功能,同樣是需要關注的焦點。」臺灣大學社會工作系教授吳慧菁強調。

多元處遇支持不足 轉銜機制恐漏接
事實上,依據《保安處分執行法》規定,監護處分屆滿前 3 個月內,必須召開轉銜會議,可惜以現況看來,由於社區支持不足,不論是轉銜機制、多元處遇制度,仍處於空中樓閣。例如監護處分評估小組、轉銜小組,都是公部門代表或邀請的專家,沒有新制施行後的社區心衛中心、家屬等社區支持代表。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康復之友聯盟秘書長張朝翔也觀察到,現今社會安全網第二期的資源,更多是在司法精神病院、病房的建置,「政府在思考該如何讓心理社會障礙觸法者回到社區機制的想法,非常有限。在多元處遇制度的各種機構設置,甚至連評估、轉銜機制,都缺乏足夠資源。政府應該要搭配更多資源,並考量如何配置。」

李俊宏另外透露,他曾遇過經歷多次監護處分的個案,因為生病加上六親均不健在,缺乏財務控管能力,往往是領到補助津貼沒幾天,就花個精光,接著就開始偷竊,進而被逮捕。個案由於缺乏協助,就此落入不斷觸法而被監護處分的境況,「臺灣雖然有多元處遇制度,主張社會復歸,但我們並沒有正視個案的核心問題,給予足夠社會支持,有的個案就會陷在監護處分的輪迴中。」
新制上路至今,對於有心理社會障礙觸法者被判定暫行安置和監護處分,人權會亦持續蒐集判決理由等資訊,觀察每一個案件,也舉辦「心理社會障礙觸法者處遇」專題座談,邀請政府機關、法界、醫界和 NGO 組織,針對資源、人力配套措施等問題,進行討論,「愈弱勢的族群、愈關照不到的地方,就是人權會、整個社會要施力、照看的地方。」王幼玲和高涌誠強調,人權會後續將提出專案報告,與各界溝通,檢視該如何讓心理社會障礙觸法者處遇制度,有更完善的資源與完整的配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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