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 年 7 月,搭乘台鐵的鄭姓男子因拒絕補票,在火車上大聲咆哮,24 歲的李姓員警獲派處理後,遭鄭男以尖刀刺傷腹部,最終失血過多不治。一審法院以鄭男無辨識違法能力理由,判決無罪,社會人心惶惶,輿論譁然。國會也因此認定,雖然鄭男獲判無罪,但其心智、與人溝通能力的不確定性,對社會仍有潛在安全威脅,臺灣的法律制度明顯破了洞,必須修法。
在此氛圍下,2022 年 2 月,《刑法》87 條、《刑事訴訟法》和《保安處分執行法》修法,取消監護處分的 5 年上限時間,改採可能無限期延長的「5 + 3 + 1 x N」制度;同時,法官訊問後若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刑法第 19 條 1、2 項之原因可能存在、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並有緊急必要,經裁定後可送至司法精神醫院、醫院、精神醫療機構或其他適當處所,施以 6 個月以下的暫行安置,累計期間不得超過 5 年。
事實上,早在修法前,人權會就認為此議題涉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與 CRPD,有深入探討的必要,因此 2021 年 7 月 9 日,人權會便辦理座談會,邀集司法院、法務部與衛生福利部等機關代表,說明修法草案與政策規劃,並邀請法律、醫療、社會工作等相關領域的學者專家,一同與談。
當時,國家人權委員會主委陳菊致詞表示:「監督及提醒政府施政,避免邊緣化或排除任何弱勢群體、瞭解國內人權保護的情況,並促進國內法令符合國際人權規範,都是人權會的重要職責。因此在建置完善社會安全網的同時,我們更需要審慎檢視法案的修正與施行,不可違反憲法及人權公約對人身自由的保障,以及是否不利於心理社會障礙觸法者回歸社會的可能。」

從社會防衛出發的修法 造就無止盡的監護處分
這次修法從保障社會大眾安全出發,在新制尚未上路時,即已引發眾多討論。首先被提出的,就是個案治療、人權保護與社會防衛間的拉扯。國家人權委員會委員王幼玲解釋,以監護處分修法來說,心理社會障礙觸法者如適用刑法 19 條 1、2 項,精神抗辯的免刑或減刑,法院判處監護的期間仍為 5 年以下,但處分到期前,若檢察官認為有延長必要,可以向法院聲請延長許可,第一次延長期間 3 年以下,第二次以後,每次為 1 年以下,並年年定期評估,可無限期延長,就是所謂的「5 + 3 + 1 x N」制度,等於可能產生長期拘束人身自由,甚至終身監護的情形,「但長期隔離能有效解決個案面臨的醫療、法律問題嗎?我們是要從社會防衛,或是社會復歸的角度,來看待心理社會障礙觸法者呢?」王幼玲拋出一個個問號。
台灣社會心理復健協會秘書長滕西華更直指,此次修法並未從心理社會障礙觸法者的角度出發,反而有以社會安全之名行拘禁之實的疑慮,「我們必須釐清,是『人』生病,不是『病』人。如果所有人都先看到病,那看到心理社會障礙者觸法,自然一律主張監護處分,也不管對方是不是真的有病,只要『疑似有病』,就扣上一頂社會安全的帽子,統統關起來,這樣正確嗎?」

暫行安置制度 成為延長羈押的替代手段?
其次,則是暫行安置可能成為延長羈押的替代手段。國家人權委員會委員高涌誠和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執行長周漢威都認為,暫行安置的施行,和過去檢察官偵查、法院審理期間,心理社會障礙觸法者只能被羈押、關在醫療資源及環境不佳的監所相較,確實有進步,能讓個案進到司法精神醫院、醫院、精神醫療機構等適當處所,不至喪失治療的黃金期。但關鍵是個案的人身自由仍然受限,尤其暫行安置一次為6個月,還能一再延期,長達5年且無法折抵刑期。
衛福部嘉南療養院院長吳文正進一步解釋,臨床上,思覺失調症患者遭遇急性期,只要接受治療,通常都能在 2 個月內緩解症狀,因此6個月的暫行安置時間,值得商榷。同時,個案度過急性期後,因臺灣採刑罰及保安處分二元制,個案可能還需重回監所服刑,在協助與處遇上都是問題。 更重要的是,在媒體鎮日報導下,大眾對心理社會障礙觸法者的刻板印象日益加深,認為殺警、挖眼案等重大犯行,都和患有思覺失調、自閉等精神疾病的障礙者有關。但攤開數據來看,心理社會障礙者和「重大犯行」間,是否真的存在高度連結?

基本上,新制是因應心理社會障礙觸法者與「重大犯行」間的連結而修。新法上路後,人權會以「暫行安置」的關鍵字,搜尋司法院裁判書系統相關裁定和判決結果,發現截至今(2023)年 10 月底,共有 20 個個案、41 份裁判書和暫行安置有關。若再細看,會發現案件罪行以竊盜、傷害、恐嚇等輕罪居多,「顯然與社會大眾普遍認為『心理社會障礙者』與『重大犯行』間具高度相關,有所落差。」高涌誠分析。
面對新制上路至今,監護處分、暫行安置制度引發的眾多討論,王幼玲強調,隨著臺灣邁入已開發國家之林,全民應該要對心理社會障礙者有更多認識,並逐步培養共同承擔的意識,朝「有韌度」的社會邁進,「當社會夠強韌,就不會迴避甚至歧視心理社會障礙者;當大家願意投注更多資源,打造更友善的環境,這些人就能維持基本的自由跟人權。」

延伸閱讀:
【修法,改變了什麼?問題,解決了嗎?】病人還是犯人?看見心理社會障礙觸法者
【心理社會障礙觸法者處遇專題】系列二:「監護處分」與「暫行安置」新制上路:資源、人力配套未到位,基本人權難保障
【心理社會障礙觸法者處遇專題】系列三:借鏡先進國家,日本、歐美制度如何設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