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暖化的事實人盡皆知,且各地的極端天候災難造成的損失也已超乎預期,除了媒體與意見領袖不斷倡議外,來自政府與企業界需要有更務實的做法,方能有效降低溫室氣體的排放,並盡力避免氣候相關風險事件對社會與經濟造成的影響。
根據英國 NGO 組織 Christian Aid 發布報告指出,2022 年十大災害涵蓋森林大火、颶風、洪水與旱災等,每一個獨立事件僅就經濟面來看,損失都超過 30 億美元(約 950 億元新臺幣)。可見環境議題儼然不只是談一談永續和 ESG 這麼簡單,而是需要立即的行動,讓各方利害關係人都能妥善地面對未來可能的氣候危機。
由高到低的碳排未來
討論這類議題的國際組與倡議團體很多,每年最為人關注的當當屬「聯合國氣候變遷高峰會」,也就是俗稱的 COP。2022 年在埃及舉辦的 COP27 就催生了「損失與損害」(Loss and Damage)的全球基金的決議,要求碳排多的富國,為排碳少卻飽受氣候災難的窮國,提供財政援助。
而在更早之前,2021 年在蘇格蘭的 COP26 會議上,針對巴黎氣候協議第六條(Article 6)也難得能獲得各國共識拍板定案,讓跨國的碳權交易市場機制獲得依據。

各國除了須盡力符合自主減碳貢獻(NDC)的比例分配之外,發展中國家亦可根據 6.2 條中規範的國家間的抵消機制,與 6.4 所規範經聯合國認證的國際碳權規則等,進行「碳權」的買賣與移轉。讓某些減碳成本較高的地區或企業,能夠善用市場機制來履行淨零(net-zero)的目標。
我們都知道全球暖化的元兇來自於人類活動產生的碳排放,這點已由科學界反覆證實。微軟創辦人比爾蓋茲(Bill Gates)也在《如何避免氣候災難》一書中指出,全球碳排放量屢創新高,從生產到消費方式,都是必要從原先的高碳排,走向低碳、碳中和,甚至是零碳與負碳的路徑。
也因此有了「綠色議價」的建議:當我們要用更環保,更低碳的技術或綠色產品,取代舊有的高碳排技術時,必然會衍生出額外的成本。從政策面來看,「碳定價」(carbon pricing)也類似這樣的概念,希望能透過市場經濟的方式,來促使全球主要排放源降低碳排放,進而讓「外部性」問題,得以用自由市場的方式來解決。
碳定價的優點與缺點

若從碳定價來分析,在環境經濟學的學理上,碳稅(Carbon tax)與碳交易(Cap and trade)是非常類似的政策工具,都能做到碳定價的功。此外,根據世界銀行所發佈的《2022 年碳定價現狀與趨勢》中看到,全世界現有 68 個碳定價機制正在運行,另有 3 個計劃中,總共約覆蓋了全球 23% 的溫室氣體。
而所謂的碳定價,不外乎包含兩種主流的方式:碳稅與碳交易,以及衍伸出所謂「碳權」的應用。只不過,在執行上碳稅是由政府來制訂價格,讓稅收作為價格導向的政策工具;而碳交易則是讓市場自由決定定價,但仍須主管機關訂定產業標準,以完善市場機制不足之處。
兩者相似處顯而易見,想辦法夠過成本與效益的衡量,增加企業減排的誘因,同時在不增加太多社會成本的情況下,為利害關係人帶來好處。其中包含政府可以透過課稅增加收入,並用於扶植低碳技術,而廠商自然也會評估減碳所需投入的資源與資金,進而促使低碳轉型,以及創造更多可能的綠色產品與服務商機。
當然兩種策略也都有相似的缺點,那就是「碳洩漏」(Carbon leakage)與「漂綠」(Green Washing)的風險,特別是有跨國營運能力的企業,總是有辦法找到碳稅更便宜或甚至沒有,或是碳交易機制較為差的地區,來設立生產基地或將營運的業績移轉至此。
而在某些比較灰色的情境下,碳排大戶也比較有能力投入行銷資源,委託專業與具有經驗的第三方,撰寫漂亮的 ESG 報告,用於符合國家法規的要求,或是用於媒體與宣傳。
少數人獲利,成本卻要全民承擔?
從經濟學的角度來看,賦予「碳排放量」一個貨幣價格,有助於調節環境的外部性,因為私人成本與社會成本的不一致所致,如果私人的最優選項導致社會的最優選項被排擠,就會使整體的效益與效率下降。因此,從氣候變遷的視角來看,外部性就是高碳排產生的氣候風險,讓少數產者獲得利潤,成本卻要由全民共同承擔。

而碳定價就可以增加燃燒化石燃料的成本,導致供給曲線向上移動。這可能導致較高的價格和較低的交易量,促使企業和消費者尋找更節能和低碳的替代品。同時,透過碳交易,企業可以在市場上購買和出售碳排放配額,從而實現更靈活的碳排放管理。
誠然,無論是碳稅還是碳交易,都須面臨不確定性和波動性,讓政府制定法規或企業做出決策時需要謹慎根據該國家或公司的實際情況,適時調整並符合需求。早在1974年,哈佛大學的經濟學家 Weitzman 進行了一項經典研究,關注於碳定價和碳交易這兩種政策,特別是在面臨成本不確定性時的應用。
其研究指出,這兩種政策的適用性取決於邊際成本(MC)和邊際損害(MD)的曲線如何交互作用。簡單來說,如果邊際成本的斜率高於邊際損害的斜率,則碳稅優於碳交易;反之亦然。只不過在實務運作上,碳交易需要承擔較高的信息成本和監管成本,而碳稅需要承擔較高的政治成本,特別是在有定期民主選舉的國家。
值得注意的是,碳定價和碳交易這兩種政策工具之間的差異並不大,但更多的實證研究仍然需要來進一步確定何時應該選擇哪種政策工具。目前國際主流的實施作法,以碳交易較受歡迎,也更符合市場經濟的靈活原則,避免政府的過度干預。
著名的寇斯定理(Coase theorem)便給出相應的解釋:對於碳排放,科斯定理意味著如果確定了碳排放的產權歸屬,企業和個人可以自主地進行交易,以達到最優的碳排放水準。
結語

雖然在現實中,碳排放的產權界定往往複雜,但至少碳交易有相對共通的計量單位與監管標準,比起各國自主推行的碳稅費,碳交易比較容建構全球性的市場機制,這也是「巴黎氣候協議」第六條所強調的部分。希望聯合已開發與發展中國家的政府與企業,共同履行控制升溫不超過攝氏 2 度的承諾。
氣候議題與每個人息息相關,全球亦正處於一個彰顯氣候議題為中心的新世界秩序之中。各國紛紛投身於積極應對氣候挑戰的行列,而可持續發展理念亦已深植國際共識之中。
然而,現實情境卻顯示極端氣候事件依舊屢見不鮮,而有關氣候治理的主導權角逐和政治博弈則未見減緩。無論政府企業還是個人,都應該認知到氣候危機刻不容緩,只有立即採取行動,才有機會避免那些不可逆的災難,影響我們的日常生活。
執行編輯:林鈺芩
核稿編輯:梅緣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