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賴宜欣
2023 年 5 月 24 日,4 年前的同一日,臺灣通過《司法院釋字第 748 號解釋施行法》,也就是俗稱的「同婚專法」;迄今,不知不覺也滿 4 週年了。
隨著開放同婚,政府近年也陸續擴大承認「跨國同性婚姻」,並通過了同性伴侶「共同收養」子女的修正案。另一方面,同在東亞但尚未承認同婚的日本及韓國,都致力成為亞洲下一個通過同婚的國家,他們的努力也正逐漸露出曙光。
日本:關東、關西的法院,對同婚採一正一反之看法
日本雖未承認同婚制度,但不少地方政府仍致力施行同性伴侶制度。到 2023 年 5 月,據整理已有 278 個地方自治體實施,施行率為 68.4%。為了尋求進一步的法律上保障,各地的同性伴侶陸續向法院提出憲法訴訟;就在最近這一年,大阪及東京地院陸續做出判決。

一、大阪地院:不肯認同性婚,是合憲的
2022 年 6 月 20 日,大阪地院作出判決表示:「現行法制不肯認同性婚,是合憲的。」判決理由指出:憲法保障婚姻自由,是以「男女」的異性婚為基礎,並不包含同性婚,所以現行民法及戶籍法沒有放入同婚相關規定,並不違憲。
那麼不給同婚是否違反平等原則呢?法院則認為,從人格尊嚴的角度來看,作為配偶並以這樣的身分受到公認,同性伴侶也具有這樣的需求;不過該如何賦予法律保護,尚在議論階段,因此現狀欠缺具體規範一事並未違憲(註一)。
不過,判決中也提到:建立同性婚的制度並沒有受到禁止,該用什麼樣的制度建立比較適合,應遵循國家傳統和國民感情,以各個時代的夫妻和親子關係等作為基礎,接著作出民主的決定。依據今後的社會演變,未給予同性婚的現行立法,將來也可能會變得違憲。
二、東京地院:未開放同性伴侶組成家庭的現狀,違憲但仍應留待立法者調整
2022 年 11 月 30 日,東京地院作出判決認為:現狀未開放同婚,並不違憲;但「沒有制定和同性伴侶組成家庭的法制度,是違憲狀態。」
所謂的「違憲狀態」,根據《數位大辭泉(デジタル大辞泉)》,指的是「法律或制度等違反憲法規定的旨趣」,但為了妥善修正,要給立法者合理修法的時間,因此這段期間就叫做「違憲狀態」。
據此,法院判決指出「違憲狀態」,表示現狀必須要被修正,而為了適當地修正,仍須給予一定的時間,所以現狀還不能徹底說是違憲。
雖然東京地院跟大阪地院一樣,認為婚姻自由應以制定時的前提──「婚姻為男女間之制度」──來考量,也讓民法等法律不肯認同婚一事,不能直接說已違反憲法上的平等權。但另一方面,同性戀者在法律上並不能與伴侶組成家庭,已對同性戀者的人格生存產生重大威脅及障礙,因此違反憲法保障個人尊嚴的基本精神(註二),也是不爭的事實。
參與此次裁判的律師表示,法院的判斷,是說明即使結婚是屬於男女之間的制度,但也不樂見同志們欠缺組成家庭的任何法律保護,因此有必要採取對策。總結來說,由於日本是 G7 國家中,唯一沒有肯認同婚的國度,原告跟律師團們認為,東京地院的判決是一大前進,將督促政府在法制上盡速改善現狀。

韓國:法院判決初次肯認同性伴侶的法律地位
2023 年 2 月 21 日,判決出爐,同婚在韓國雖然還沒受到法律的明文保障,但透過這次判決,韓國的同性伴侶在法律上的權利和地位首次有很大突破。
回到 2019 年,當事人宋先生與配偶金先生舉行結婚典禮。由於兩位同志知道同性婚姻登記不會被受理,因此沒有進行婚姻登記;不過,後續宋先生在加入健康保險時,仍記載金先生是他的配偶,但健保局卻以「不知道兩人是同性配偶」及「不符合『被扶養人』的要件」為由,取消了健保登錄許可。
對此,宋先生認為:「兩人有實際上的婚姻關係(事實婚),卻被機關以基於同性為由,否認健保『被扶養人』的資格,違反了被扶養人的制度意旨」,於 2021 年 2 月提起行政訴訟,要求健保局肯認事實婚的同性配偶,也能擁有被扶養人的資格。
2022 年 1 月,一審判決認為:「依照民法和大法院過往的憲法判決,即使從社會認知來看,婚姻仍舊是以『男女結婚』為根本要件」、「現行法上同性間的關係,難以被認為是事實婚」,因而判宋先生敗訴。
案件接著上訴到二審,二審首爾高等法院推翻了一審的判斷,肯認同性兩人「是和事實婚同等的共同生活關係體」,並且認為「健保局只肯認事實婚關係的配偶有被扶養人資格,但不肯認包含同性配偶具有被扶養人資格;以性別傾向為由,否定本質上都是相同的事實婚,構成不合理的差別待遇,違反平等原則」,因此判宋先生勝訴。
這是韓國法院初次肯認同性伴侶的法律地位,當事人對勝訴也喜出望外,開心表示同性配偶的地位受到司法肯認,是社會平等的一大勝利。

臺灣:擴大承認跨國同婚,通過同婚收養修正案
臺灣身為亞洲第一個同婚合法化的國家,在這一年也有大幅進展:包含擴大承認跨國同婚範圍,以及通過同婚可以共同收養子女的修正案。
一、擴大承認跨國同婚
事實上,臺灣在通過同婚專法後,並非每對同性伴侶都可以結婚。
根據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的說明,在 2023 年 1 月 19 日前,根據《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當地人民若要和他國人民在臺灣結婚,除了要看臺灣法規,也要看他國相關法規。也就是說,臺灣人如果要和外國人同婚,必須要兩邊國家都同樣允許同婚,二人才可以在臺灣登記結婚。

不過,2023 年 1 月 19 日之後,內政部終於發函表示:未來除了兩岸同性伴侶,其餘跨國伴侶均依照《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規定,准予結婚登記,亦即擴大跨國同性婚姻適用範圍。
也就是說,幾乎所有國家與地區(如香港和澳門)的人民,都可以跟臺灣的同性伴侶在臺灣登記結婚,但其中仍不包括中國籍人士。
二、通過同婚收養子女修正案
同婚專法雖已於 2019 年 5 月通過,不過當時因為社會反彈聲量大,同性配偶只能以一方身分收養他方伴侶之親生子女,無法與伴侶共同收養第三方孩子或收養配偶的養子女。
雖然陸續有同志家庭提出收養,但也因沒有對應規定而屢屢碰壁。直到 2022 年 1 月 4 日,才有首對同志家庭獲得法院裁定許可,成為第一個順利共同收養子女的同志家庭。
然而,同志可以結婚,卻無法共同收養子女,無法享有完整的家庭保障;對此,2023 年 5 月 16 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司法院釋字第 748 號解釋施行法修正案」,讓同婚者也能共同收養子女。
過往同婚專法規定,同婚一方收養他方的親生子女時,準用民法關於收養規定。本次修法則改為,同婚一方收養他方子女或「共同收養」時,準用民法關於收養的規定,也更加完善了同性伴侶的相關權益。
同性婚姻的未竟之路
根據日本新聞媒體的民意調查,日本贊成同婚的比率有 63%,其中又以未滿 30 歲的年輕女性比例最高,來到 9 成。而從上述判決來看,法院其實並不反對同婚法制化,甚至抱持政府趕緊訂立相關法制的態度。因此,日本接下來會不會趁勢加快同婚合法化的腳步,值得繼續觀察。
而韓國社會風氣向來保守,出櫃的伴侶相當少數,甚至連前總統文在寅也曾公開表示反對同性婚姻合法化。不過,在 2023 年終於出現肯認同性伴侶法律地位的首樁司法判決,這會不會成為拋磚引玉的第一步,也值得好好關注。
至於臺灣,雖然邁開了許多步伐,但在跨國同婚上,還有不少未竟之路要走。根據公視的追蹤報導,針對印尼、越南、菲律賓等國,政府預設這些國家的人士來臺假結婚比率較高,因此須先面談才能結婚;而面談的相關配套並不是很完善,因此也降低了承認跨國同婚的初始美意。
另外,根據行政院主計總處 2019 年的統計,中國籍配偶約占了跨國婚姻的 6 成比例,但卻被排除在跨國同婚的保障之外。陸委會曾表示,目前兩岸婚姻須先於中國結婚,經移民署許可來臺團聚並於線上完成面談,確認婚姻真實性後,中國籍配偶始得進入臺灣再依相關規定辦理結婚登記等程序。如僅例外同意兩岸同婚可在臺結婚及登記,則將對兩岸異性婚造成不合理之差別待遇。
但中國目前不承認同性婚姻,因此上述條件根本無法貫徹。因此,針對前述國家的跨國同婚,如何才能有更完善的保障,也是急需解決的課題。
婚姻是兩人合意以共同永久生活為目的之約定,不應該區分性別、國籍,筆者在這裡祝福,願天下有情人都能終成眷屬!

註一:相較 2021 年 3 月的判決,當時札幌地院則指出:「日本法律不允許同性結婚,是違憲的」,這則是日本法院首次認定「現行民法未開放同婚」違反憲法平等精神的重要判決。大阪地院和札幌地院,在司法判斷上明顯分歧。
註二:日本憲法第 24 條第 2 項:「配偶的選擇、財產權、繼承、選定住所、離婚及婚姻與家族相關之其他事項,法律必須立於個人尊嚴和兩性本質上的平等制定之。」
《關於作者》
賴宜欣
政治大學法律學系碩士,日本國立名古屋大學特別研究生,熱愛外文的法律人,目前裝備五種語言能力,持續精進技能樹中。
執行、核稿編輯:孫雅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