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修正「父母懲戒權」引發熱議?──聊聊重視兒少權益的加拿大,如何管制體罰

其實,修正父母「懲戒權」並非意味著「不能管小孩」,而是意味著「不能打小孩」。希望《民法》的修法,能讓父母不會因過度懲戒孩子,造成孩子一輩子心中的痛。
民法修正「父母懲戒權」引發熱議?──聊聊重視兒少權益的加拿大,如何管制體罰

加拿大對於肢體懲戒是禁止的,尤其該國司法對父母施暴孩子的案例更是「零容忍」。

Photo Credit:Zoeytoja@Shutterstock

近期,法務部公告​​《民法》第 1085 條修正草案,將修改原先法條內父母對孩子的「懲戒權」,明文禁止父母對兒童有身心暴力的行為。消息一出,引發部分家長熱議,認為將來「不知道該如何管小孩」。

其實,修正父母「懲戒權」並非意味著「不能管小孩」,而是意味著「不能打小孩」。

進一步看條文,現行《民法》第 1085 條規定:「父母得於必要範圍內懲戒其子女」,而此次預計修改為:「父母保護及教養未成年子女,應考量子女之年齡及發展程度,尊重子女之人格,不得對子女為身心暴力行為。」 

以我個人的看法,法務部修改現行懲戒權,是對於孩子「人格成長」的重要維護。

圖/Urbanscape@Shutterstock

怎麼說呢?過往華人社會的「棒下出孝子」其實是錯誤的觀念,家長若在孩子未成年階段以言語或肢體施行暴力,意味著雙方之間有「表達權不對等」。更甚者,部分父母以管教之名,行毆打之實,讓孩子有委屈也沒有機會訴說,因為有言語與肢體暴力的父母,往往在孩子開口說明之前,已經以暴力行徑來加以制止了。

當代提倡的教養方式,是讓孩子有自己的「聲音」(Voice,意味孩子的主張),而非以體罰來管教孩子。因此,若父母與孩子沒有雙向表達的權利,就會造成孩子「怕」父母,當孩子在未成年無法抵抗父母強壓式的教養,就只能「聽從」,這會讓使用極權管教孩子的父母,誤認為「棒下出孝子」是有效的。

其實,打孩子會造成孩子心中終身的陰影,很多子女成長後必須不斷地修復幼年傷痛,導致成人生活並不開心,那些內心受傷的孩子,往往需要在成人階段回首、修復過往,可見幼時遭遇的暴力和管教,對於人格與個性都有極大影響。 

加拿大怎麼管體罰?

我長期在加拿大生活,該國對於肢體懲戒是禁止的,尤其加國司法對父母施暴孩子的案例更是「零容忍」。也因為肢體「懲戒」和肢體「暴力」,兩者通常很難界定,因此加拿大對於任何體罰都是嚴禁的。

不過,加拿大《刑法》第 43 條仍有「強行矯正孩子」(Correction of child by force)的相關規範,條文明定每個學校教師、家長或代替家長的人,都有權透過矯正的方式對受他照顧的學生或兒童使用強制力,但必須在合理的範圍內。

但是,加拿大《刑法》中的「不超過合理範圍」是很難界定的,因此實務上,加拿大對於體罰的發生與處置,是只要有報警的案例,警察一定會立即處理,並且會在第一時間通知 CAS(加拿大兒童保護協會)介入。同時,警察會依照傷害孩子的嚴重程度,來決定案件是否只是在加拿大家事法(Family Law)法庭,或是加上刑事法(Criminal  Law)的傷害罪來呈遞。

根據加拿大刑法和兒童管教(Criminal Law and Managing Children's Behaviour),加拿大的所有兒童都受到《刑法》保護,免受各種形式的暴力,這是適用於整個加拿大的聯邦法律。《刑法》載有保護所有人民免受暴力侵害的一般刑事犯罪,以及專門保護兒童的犯罪,這些罪行包括:未能提供生活必需品、遺棄兒童,以及一些針對兒童的性犯罪。此外,當對兒童實施犯罪時,法院必須將其視為加重刑罰的因素,這意味著加害者會面臨更嚴重的刑事責任,並可能導致更長的刑期。

除了《刑法》的保護外,每個省和地區都有法律保護兒童免受家庭暴力、虐待,這些法律允許國家在兒童需要「免受身體、情感和心理傷害或忽視」的保護時,採取相關行動;許多省和地區也有法律、政策,禁止在寄養家庭、日托、學校等場所對兒童進行體罰。

加拿大兒童保護協會具有相當大的權限,在加拿大法院裡,甚至直接設有兒童保護協會辦公室。圖/Lester Balajadia@Shutterstock

加拿大各界的處理程序,仍有不同

加國對於體罰傷害,可以由孩子自身報警,或者由孩子的家人、鄰居、親戚報警,也常見老師、醫師等協助報警。加拿大兒童家暴事件的揭露與處理,則會因不同機構而有不同流程,以下我列出 4 種最常接觸兒少權益的機構,分享他們對於父母肢體管教孩子的處理方式有哪些不同。

一、法院的處理方式

我在加拿大工作的經歷當中,看過許多父母施打孩子的案例。

有一次,我在法庭諮詢部看到前來詢問兒童撫育費與監護權的女士,提到她的配偶會家暴她和兩人的孩子。當時,上司示意的處理方式是:先到隱密室(Private Room)完成「家暴問卷調查」(Domestic Violence Screening Questions),以法院的家暴問卷詢問當事人家中狀況,並瞭解當事人與配偶是否有酗酒、吸毒,以及請當事人描述家暴發生的狀況;之後再由我的上司通知法院內的兒童保護協會後續聯繫,因為加拿大兒童保護協會遍佈各個區域,因此會依照當事人所居住的地址,分發給鄰近的兒童保護協會處理。

加拿大安大略省(多倫多市所在地)對於兒童保護和父母懲戒有《兒童保護法》作為依歸,只要兒童保護協會發現虐童事件,就會立即介入處理。加拿大兒童保護協會具有相當大的權限,在加拿大法院裡,甚至直接設有兒童保護協會辦公室,主要針對虐童案件或家暴兒童案件出庭報告,以提供更多兒童保護協會社工對該案件的了解,以利法官跟進。 

二、律師事務所的處理方式

我目前任職的法律事務所,對於離婚當事人提到配偶家暴,並不會由事務所報警,也不會由事務所通報兒童保護協會──大家可能會問為什麼?原因有二:其一,不排除可能是當事人為了增加得到孩子監護權的機率,因此加油添醋的片面之詞;其二,當事人孩子確實受到離婚當事人之配偶家暴,但如果由事務所協助報警,但當事人本身卻在做筆錄時更改口供,謊稱孩子身上所受的傷是因為其他原由,那麼就會影響事務所的公信力。

由於我所任職的事務所對於離婚案件當中出現的孩童受虐非常重視,因此一定會讓當事人知道孩童受家暴屬於嚴重事件,並且提供相關資訊、細節的協助,讓當事人「自己」報警。這也是因為,法律事務所對當事人是以法律專業建議為主,而非照顧之責。 

三、學校的處理方式

學校老師若知道學生受到家暴,一定會通報兒童保護協會,因為學校師長負有「照顧學生之責」,所以在教導學生的過程中,只要發現學生身上有傷,就算不是由學生主動向老師提到被家暴,老師也通常會提報至兒童保護協會。 

曾經有一些案例,學校老師看到學童身上有瘀青或紅腫,於是立即通報兒童保護協會;但家長聲稱那是「刮痧」並非傷痕。此時,兒童保護協會基於「保護孩子」的立場,仍然會展開調查,如果協會認為孩童被虐,就算其父母強調沒有虐童,協會仍然會暫時將孩童安置在寄養家庭,然後展開調查。 

急診醫師如何判斷前來就診的孩童身上的傷?本文將分享加拿大醫師的觀點。圖/VisualArtStudio@Shutterstock

四、醫院的處理方式

加拿大急診室發現兒童身上受傷,則需要讓急診室醫師診斷孩童,以判斷那是不小心受傷還是家暴,這是因為,並非孩子身上只要有傷就是家暴,有時候是因兒童在自家跌倒,或者在樓梯、浴室摔倒,也有孩子是在戶外運動時受了傷。 

有關急診醫師如何判斷前來就診的孩童身上的傷,究竟是「父母過度懲戒或虐童」還是「孩童自行跌倒或運動受傷」,我詢問了身為醫院急診室醫師的配偶,他以 20 多年急診室行醫經驗分析:有時,部分虐童的父母會編造故事,告知醫師他們的孩子是在運動時受傷,但急診室醫師只要診斷孩子受傷的部位,就可以知道父母所說是否屬實,例如:受虐孩童的骨頭是呈現「扭斷」的狀況,如果虐童父母聲稱那是運動或跌倒,就完全不符合事實。

在急診室的這些年,配偶發現「懲戒過度」的兒童受傷事件已經非常多次,也有許多父母虐童的案例出現。他的處理方式是直接通知設置於醫院的社工(Social Workers)辦公室,相關人員便會通知鄰近區域的兒童保護協會,之後由協會跟進案例,且有權與警方聯繫。 

輕輕打,可能會變成重重傷

根據加拿大 CBC 報導,大約兩年前,一對來自曼尼托巴省西部的男女,在他們的雙胞胎嬰兒被發現嚴重營養不良並瀕臨死亡後,被判多項罪名成立。法庭獲悉,兩名社會工作者前往家中時,發現雙胞胎身上有瘀傷和擦傷,且顯得非常消瘦和營養不良,並且身上有明顯的腫脹。由此可見,即便加拿大對兒童權益保護完善,但諸如此類的虐童事件仍會發生,無法輕忽。

回到臺灣《民法》修法父母懲戒權,我認為有助於減少父母誤傷孩子,並降低虐童事件。修正的條文提到:「不得對子女為身心暴力行為」,其實可以減少很多父母以管教之名,行施打之實所產生的悲劇。

除此之外,部分慣用肢體暴力教養孩子的父母,其實是以虐待孩子來發洩情緒,這也造成幼童被施打致死的新聞時而傳出。有的父母就算不是虐童,但是卻在體罰孩子的時候沒有注意力道,因此造成孩子嚴重受傷,且具有較大力氣者,往往認為自己只是「輕輕打」,但其實可能會產生「重重傷」。

在實務上,我們也常發現孩子會在無形之中成為「代罪羔羊」,常見的狀況包括:父親或母親會因為孩子親近另一方,因此情緒失控、毆打孩子,讓孩子必須「選邊站」,將夫妻失和的負面情緒發洩在孩子身上;也有部分父母對於孩子「愛恨糾結」,既愛孩子,又在潛意識嫉妒孩子有優渥的物質與環境,此時,孩子就成了上一代內在情緒憤恨的對象。

圖/Africa Studio@Shutterstock

除此之外,也有父母對於孩子會過度管教,試圖以體罰來督促孩子成績進步,殊不知反而會使孩子在讀書的過程中產生恐懼,演變成「讀書與恐懼同存」(Study with fear)的狀況。那樣的恐懼與害怕,會讓孩子不知道何謂人生目標,造成孩子只擔心讀書沒達標會被父母體罰,這也容易造成孩子成人之後,就算表面「順從」,但是心裡卻「怨恨」家長。

其實,父母可以試著用「刪除權利」的方式來管教孩子,舉例來說,可以刪除孩子當月的零用錢、暫時沒收孩子的手機,或禁止孩子當月和朋友外出作為處罰,以刪除孩子權利來替代體罰的懲戒權。

最後,目前法務部預計修改的懲戒權條文,當中「尊重子女之人格」是現代先進國家在教養孩子方面的重要方向。對孩子施以身心暴力行為,很可能使孩子成長後的「人格發展」產生巨大影響,內心有無法抹滅的傷痛。很多從小承受過多來自父母負面言語或肢體虐待的孩子,在成長的過程中容易感到不快樂,也較易產生自卑感,內心會變得極為焦慮。希望《民法》對「懲戒權」的修正,能讓父母不會因過度懲戒孩子,造成孩子一輩子心中的痛。 

 執行、核稿編輯:孫雅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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