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歲公民權修憲】幾歲才夠「成熟」?公投下修投票年齡,真正重點是什麼?

此次修憲案的核心關懷並非「實際能力」的肯認,而是「世代潛能」的承認;不是年齡界限的精準劃分,而是參與門檻的下修解困。
【18 歲公民權修憲】幾歲才夠「成熟」?公投下修投票年齡,真正重點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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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張哲瑜

今(2022)年 3 月 25 日,在沒有人反對的前提下,立法院以壓倒性的局面通過了修憲案,擬將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及公投的年齡門檻下修至 18 歲,後續則將交由公民複決。

正當眾黨派及民間團體為此蓄勢待發之際,社會上卻仍不乏反對的聲浪,例如,有人便認為 18 歲還不夠成熟、沒辦法為自己的選票負責,甚至可能反過來被政黨操弄。然而,權利的保障真的需要以特定能力條件為前提嗎?又為什麼是下修到 18 歲呢?

讓我們從參政年齡門檻下修的實質意涵談起。

投票年齡門檻下修的實質意涵

隨著時代的演進,我們從過往儒家的「民本」思想轉變成現在的「民主」思想,基本人權的正當性也不斷地往增進人民「自主性」的方向發展──讓人民透過權利的主張,能夠「主動地」爭取自身權益、對抗不當侵害,甚至積極建構自己所希望身處的社會環境。

而參政年齡門檻的下修,便是讓原本在各種政策或選舉上只能「被決定」的年輕人(18 歲以上、未滿 20 歲),取得相關(選舉、罷免、創制、複決)權利,從而能夠積極主動地為自己表達意見,進而「做出決定」,其中體現的正是當代基本權利的核心內涵──讓更多國民享有參與和決定政治生活的「主體適格(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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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此之外,權利其實也和義務有著密不可分的關聯。可以試想,如果權利的擴張只是給予人民更多自由,而且這樣的自由能帶來更多好處,那麼我們為什麼不乾脆直接廢除參政權的門檻,讓任何人一出生便能「自主決定」呢?

如同筆者在〈「宇宙是黑暗的森林,文明是帶槍的獵人」——從《三體》的「黑暗森林法則」看契約論中自由與權利的角力〉一文中提及:「權利保障其實根本上是建立在對於個體自由的限制之上。」所謂參政權資格的擴張,除了代表人民有更高的自主性和參政自由/可能外,另一方面也代表了相應義務的加諸──為自己的選擇負責,相當於一種「自我治理能力與地位的承認」。

換言之,當我們說一個嬰兒不能享有投票的權利時,也正反映了我們認為:其現階段無法為自己的選擇負責;反之,當我們承認部分年輕人的參政權時,其實也是肯認了他們在政治參與上能為自己的所作所為負責。

由此可知,參政年齡門檻的下修意涵,表面上是對於人民自主性的賦予;另一個層面上,卻也是對於人民自我負責的要求。

18 歲還不夠成熟?

當我們為年輕人取得更多自主性感到雀躍時,有人便可能會擔心,現況下的年輕人是否都真的能在權利賦予的自主性肯認下,適得其所地開展自身的意見表述,為自己的選擇認真負責?

但筆者認為,此處的擔憂並不該成為反對參政門檻下修的理由。從前面的討論可以知道,權利的保障是一種對於人民「自我治理能力與地位的承認」,其背後所傳達的便是:我們肯認他們能夠且應該「學習為自己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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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便退一步來說,現況下有部分青年相對缺乏政治參與的能力,那也應該回歸到政府對於青年賦權(empower)的義務問題,而非直接回過頭抹煞掉對於其權利的保障。簡言之,權利來自於對「潛能」的承認與期許,而非「既有能力」的檢測。

可以試想,當我們在談論身心障礙者的權利保障時,並不會主張他們因為無法達到某些社會的主流「標準」,如生理上的自由行使或心理上的思想表達,而回過頭剝奪對於他們社會參與的保障,反而會覺得社會應該負起賦權(empower)的義務,提供教育或協作措施,讓他們能夠更順利地「行使權利、負擔義務」。

所以,現況下 18 歲的青年是否足夠成熟,自始便不該成為參政門檻是否下修的爭論點,反而更該思考:當我們承認在 18 歲便可以且應該享有權利、負擔義務時,政府或社會是否已經提供他們充足的資源或配套措施(註一),促進年輕人對於政治生活的認識與參與了?

為何投票門檻是「18」歲?

從前述觀點可知,我們該反思的問題並非「被加諸權利的族群是否『已經』具備足夠能力」,而是:為何我們覺得「18 歲」的青年有學習為自己負責的「潛能」?為什麼不是 16、17 或 19 歲呢?

從立法院的議題研擬資料可以發現,各國在年齡政策上的參酌不脫 3 個要素:生理與心智發展、社會結構和國際趨勢。然而筆者認為,這些原因其實都很難去說明如何把所謂的「成熟」一刀兩斷、界定出明確界線,畢竟成長是一個連續的過程,並不是一過 18 歲生日就突然從「不夠成熟」變為「成熟」,而年齡的劃分自始都是政策上為求便利而做的類型化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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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而論,筆者認為,為何是 18 歲而非 16、17 歲等,並不是此次修憲案的重點(註二),毋寧更關注其背後的意涵:「下修」。

因為不僅在現有立法政策上──如民法成年、刑法責任能力等(註三)──可以看見立法者肯認青年學習承擔責任的潛能,在實務上,青年對於公共事務的參與也與日俱增,如今年 8 月 11 號甫結束的「這次換我說!108 課綱高中生論壇」,就是由高中生組隊向教育部等主管機關,面對面分享自身實際在 108 課綱下的學習經驗與想法。

種種皆顯示,政治參與的潛能不斷在青年世代的身上展現,因此應該「下修」參政權的門檻,讓青年取得公民權的最後一張門票,也透過權利加諸的責任要求,讓政府看見青年賦權的重要性。

結語:未竟之業

權利賦予我們更多選擇的自由,卻也加諸我們一定責任的要求。參政門檻的下修不只代表了年輕人能做更多的事,更也代表了,我們對於年輕人能做更多事的肯認與期許。

此次修憲案的核心關懷並非「實際能力」的肯認,而是「世代潛能」的承認;不是年齡界限的精準劃分,而是參與門檻的下修解困。

不過,當我們沉浸在修憲案送出立法院的雀躍時,也別忘了後頭仍有公民複決這一大難關,在權利地位的追逐上,人類早已刻畫下無以計數的深痕,不管最終結果如何,皆期盼,每個人都能擁抱那更廣闊的蔚藍。

註一:關於配套措施的討論,請參考:賴宜欣,〈進擊吧青年!降低參政年齡門檻,注入政治活水?〉一文。

註二:筆者認為會界定在 18 歲的原因,其實更可能是一種策略考量:一方面選擇先契合目前的立法共識(諸如刑民事相關規範);一方面也算是一種漸進式改革,因此沒有像某些國家降到 16 歲。

註三:其他年齡相關的立法規範可以參酌:吳子毅,〈修憲公投真的來了:開放 18 歲公民權,關我們什麼事?〉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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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張哲瑜

台大工商管理學系大二生,尚在探索人生的辯論俗人。

執行、核稿編輯:孫雅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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