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羅于盛
COVID-19 疫情爆發至今,臺灣已有 600 多萬人確診;前陣子的「防疫保單之亂」,更是大家茶餘飯後的熱門話題──因為,有投保防疫險的民眾如果不幸確診或被匡列隔離,除了自己及親友的健康外,最重視的便是能否順利拿到理賠金。
另外,我們領到的保險理賠金,是否會被計入基本所得,而被國家課稅?COVID-19 的相關支出,是否將來也能在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扣除呢?透過本文,一起來關心這些疫情之下與我們生活息息相關的重要課題。
防疫險可以領多少?
若是以「人」作為保險契約保護的對象,也就是俗稱的「人身保險」,那便應該看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損失的利益可不可以用金錢衡量;如果不行,便是「定額保險」(註)。
最近大家最重視的防疫險,便是定額保險的一種。因為不管是確診生病而隔離,還是因與確診者接觸而被匡列隔離,民眾因此所受到的損害是沒辦法用金錢估計的。
而正因被保險人的損害是抽象且難以估計的,所以保險公司就會跟客戶約定好一定金額,等到保險事故發生時,直接依照契約所列的金額給付保險金,具體實例如「人壽保險」;少部分的情況下,人身保險的損害是具體且可估計的,如實支實付型的醫療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

所以,民眾如果有投保防疫險,在符合自己與保險公司訂立的條件下,便可以向自己投保的保險公司申請保險理賠。這時,保險公司會依據當初訂立保險契約時所說好的金額,直接給付保險金給民眾。
這時另外的問題就來了,民眾若取得防疫險的保險金,這筆錢是否需要算入個人所得,並被國家課稅呢?
保險理賠金算是「所得」嗎?
法律規定,只要是在台灣有收入的人,每年都應該要就賺到的錢,被課徵綜合所得稅──但保險理賠金可以算是民眾的個人所得嗎?
依照《所得稅法》及相關規定,除非人身保險的受益人與要保人不是同一個人,不然原則上人身保險的保險給付(也就是俗稱的「保險理賠金」),是不會被納入基本所得額課稅的!
換句話說,如果今天民眾投保了一張以自己為受益人的人壽保險,是不會被計入基本所得額;同理,如果是其他的健康保險給付或是傷害保險給付,也不會被計入基本所得被國家課稅。
而防疫險原則上是健康保險,因疾病或相關情形,依保險契約向保險公司請求給付保險金。依照前面所述,健康保險給付就不會被計入基本所得,所以防疫理賠金不用被課稅。
確診、隔離的相關支出,若經保險理賠,不能抵稅!

法律要求民眾繳稅以維持國家的運作,並同時設有個人綜合所得「列舉扣除」的規定,使民眾在特定條件下,將自己某些必要支出(如房屋租金、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醫藥費等等)於繳稅時扣除;因為這是「民眾賺取所得前,必須支出的費用」,用這個制度扣掉支出,才能正確衡量每個人的經濟狀況,好好評估每個人的繳稅能力。
一般來說,民眾的醫療支出必須減去各項保險給付(如健康保險、傷害保險、汽機車強制險等等)之後,如果有未獲得理賠的部分,才可以列舉扣除;因此當民眾因為確診或被匡列隔離而支出相關費用,事後也已獲得防疫險理賠金,那麼繳稅時,就不能再主張確診隔離的相關費用可以抵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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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的防疫險為定額保險,確診或被匡列隔離的民眾可以在符合自己保險契約的條件下,向保險公司請求理賠。
雖然這筆理賠金不用拿來繳稅,可是相關的醫療費用、隔離費用因為已經透過保險理賠得到補償,所以也沒辦法在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列舉扣除。
因此,大家千萬不要抱持僥倖心態,以為確診、隔離的相關費用能在報稅時扣除,便直接將得到的保險理賠給花光光,不然就真的賠上健康又折兵了。
註:如果用「損失能否以金錢估計」來看,保險契約可以區分成「損害保險」跟「定額保險」。前者,像是以「物品」作為保險對象的「財產保險」(如火災保險、汽車保險、機車保險等等),這是因為財產損失大部分都可以用金錢具體估計,所以財產保險基本上都是「損害保險」;但如果是以「人」為保險保護的對象,也就是俗稱的「人身保險」,這時候人身保險所保護的利益通常無法用金錢算,所以許多人身保險都是「定額保險」。

《關於作者》
羅于盛
律師高考及格。喜歡吃甜點,可惜命運弄人,都在美食沙漠(?)讀書。
執行、核稿編輯:孫雅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