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世紀英國墮胎史,告訴世人的事:再多的刑事定罪,也改變不了這些事實

我們在社會安全、醫療保健,還有對性的普遍態度上雖然都有長足的進步,但圍繞在墮胎的辯論仍根植於宗教教訓,它企圖妖魔化、懲戒尋求墮胎的女性和施行墮胎術的醫師。
18 世紀英國墮胎史,告訴世人的事:再多的刑事定罪,也改變不了這些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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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裁定墮胎非法是在 1803 年,當時通過的墮胎法案(Lord Ellenborough’s Act)規定,「胎動」(胎兒開始有動作)發生之後墮胎,將處以死刑或者流放。由於大多數神學家和醫生都同意,胎動處於孩子賦靈的階段,在此之前墮胎都不算犯罪,女人胎動前也不算懷有孩子;不過,有了胎動還去墮胎就天理不容了。

約翰.艾思卓克醫師(Dr. John Astruc)認為「對人性和宗教而言」,那些企圖墮胎的「可鄙女子」是「徹底的寡廉鮮恥」。大律師馬丁.馬丹(Martin Madan)稱那些因拙劣的墮胎術死亡的婦女「犯下自殺和謀殺孩童的雙重罪行」。另外,18 世紀許多離婚判決中,舉證配偶買藥誘使墮胎是很合理的離婚根據。

19 世紀晚期日本的浮世繪木刻版畫,旨在告誡婦女不可墮胎。圖/日出出版 提供

欠缺資料、難以研究的英國墮胎史

到了 18 世紀,基本的避孕方法都已問世,而方法的來源從民間傳說、江湖騙術到效果不彰的保護措施都有,雖然體外射精完全不可靠,不過卻是個歷史悠久的選項。

16 世紀就已經開始有用動物腸子製成的保險套,這種保險套沖洗一下就能重複使用。卡薩諾瓦在他的回憶錄中記載自己使用亞麻布製成的保險套,還有用檸檬片做成的子宮頸帽(cervical cap)。

自古以來,性交後灌洗陰道一直是沖洗精液、防止懷孕的方法。生育率會因為疾病、營養不良、健康情況差而降低,但意外懷孕的狀況仍普遍存在。當女孩發現自己的「腹部隆起」(1785 年)時,因羞恥、環境、貧困和無數其他原因衍生出的壓力,都有可能讓她產生終止妊娠的念頭。

墮胎在 18 世紀的英國或許不見得違法,但當時確實認為(胎動後)墮胎是一件極為可恥的行為,而墮胎術又被蒙上了隱晦的色彩。由於欠缺第一手資料,墮胎史的研究是出了名的困難。法庭記錄女性墮胎失敗死亡的案例,也存有那些因企圖引產遭起訴的人的故事。有心人若想知道如何施行流產,或者該服用哪種草藥、補品才會流產,醫生和接生婆也絕不願冒著生命危險說明解釋──或者應該說,這類的說明文會以委婉的語句,來暗示某種植物含有流產的藥性。

說明文也許會列舉可能導致流產的植物,再把它們嵌入「孕婦不得服用」的警語中,就像「合法興奮劑」為了規避法律,就把自己標榜成「研究化學製品」、「非供人食用」一樣。「女性調經丸」和「治療」、「月經不順」的廣告可以解讀成加密的避孕藥和墮胎藥。

1845 年,門羅醫師(Dr L. Monroe)在《波士頓每日時報》上刊登的廣告。「法國舒經丸」有助於調理「女性月事生理不適」。廣告建議:「本藥會導致流產,已婚女性若有理由相信自己懷孕(原文為法文),千萬不可服用」。圖/日出出版 提供

提姆.希區考克(Tim Hitchcock)在《英國性事》(English Sexualities)中認為:

整個近代早期,隨便一本草藥書或食譜裡都看得到用於「拿孩子」或調經的藥方;當然,這類藥方從藥劑師那兒也拿得到。

女性如果意圖「拿掉孩子」(bring down the flowers,1598),方法當然是從危險性最低的進展到最高的。可促使墮胎的已知食用藥草中,最常見的有沙地柏、胡薄荷、芸香、麥角。

沙地柏是杜松屬的一種,用來為杜松子酒(又名「毀人母親」,mother’s ruin)調味。1803 年,墮胎明定非法後,許多有關墮胎的法庭檔案中都提到了沙地柏。

例如,1829 年,瑪塔.巴雷特(Martha Barrett)被指控「為了墮胎」服用了「一定劑量的沙地柏」;1834 年,威廉.柴爾斯(William Childs)被指控非法墮胎,他給瑪莉.珍.吳爾芙(Mary Jane Woolf)服用「大量某種名為沙地柏的藥草⋯⋯意圖引起並導致其流產」;1855 年,威廉.朗文(William Longman)被指控「罪大惡極,給伊莉莎白.艾歐傑德.艾絲廷斯(Elizabeth Eldred Astins)服用 10 粒名為沙地柏的有害物質,意圖造成流產」。

這樣的例子還有很多。像沙地柏、胡薄荷這類的墮胎藥確實有毒,服用劑量夠高的話,可能會導致流產──若服用過高的劑量,可能會、也確實曾讓胎兒的母親斃命。

1790 年,沙地柏植物插圖。圖/日出出版 提供

18 世紀極其罕見的「手術流產」

這些墮胎方法如果都證明無效的話(通常也都無效),胎兒的母親就只剩下越來越絕望和危險的選項:坐在滾燙的熱水裡、喝大量的杜松子酒、從樓梯上摔下來或大力捶打肚子,這些嘗試流掉小孩的招數都有紀錄。

而這些方法又全都沒用的話,手術介入也是一種門路。手術流產的報導在 18 世紀極其罕見,1732 年,德比郡的一場艾蓮諾.碧兒(Eleanor Beare)的審判,是 18 世紀為數不多詳實紀錄的手術流產之一。艾蓮諾被控 3 項罪行:一項是鼓勵某男子謀殺其妻子,另外兩項是將「鐵製器具放入」體內,「殺死子宮內的胎兒」。

艾蓮諾做手術的其中一名女性「陪審團不知道名字」,另外一位叫葛蕾絲.貝爾福特(Grace Belfort)。葛蕾絲.貝爾福特曾短暫為艾蓮諾工作過,而就是在此期間,她被前來的訪客強姦了,葛蕾絲向艾蓮諾坦承擔心自己懷孕,艾蓮諾則以 30 先令(由強姦犯支付)為代價,承諾能幫她「清除」(clear)這孩子。

接下來的敘述實在是太少見了,所以值得完整分享。

證詞:某個人給了我蘋果酒和白蘭地,女主人和我都喝了不少,那個人走後,我們幾乎上不了樓、但最終還是上去了;然後我躺在床上,女主人拿了一個工具,我覺得很像支鐵叉,她把它伸進我身體的很裡面、很痛。

法庭:在那之後呢?

證詞:我流了些血。

法庭:後來有流產嗎?

證詞:隔天⋯⋯我就流產了。

法庭:在這之後犯人又做了什麼?

證詞:她跟我說事情辦好了。

用於取出流產胎兒的鉤狀器械。圖/日出出版 提供

艾蓮諾被判有罪、監禁 3 年,並且在接下來的兩個市集日上枷示眾。當時的鄉民被艾蓮諾的罪行激怒,她可說是命懸一線。紀錄裡描述鄉民朝她的頭扔雞蛋、大頭菜、石頭,直到她失血過多、幾乎失去知覺,最後好不容易掙脫群眾、再被拖回監獄,只不過在接下來的市集日又得再次承受折磨。

1760 年,詩人湯瑪斯.布朗(Thomas Brown)寫了一首名為〈諷刺庸醫〉(Satire Upon a Quack)的詩,這首詩抨擊一名墮胎術士,因為她「謀殺」了朋友的孩子。

這首詩充滿怨念,且不斷攻擊「墳場淫媒」(graveyard pimp),因為她「謀殺子宮裡尚未出生的嬰孩」。布朗詛咒這名墮胎術士生生世世都會聽到,那些垂死母親和「嬰兒的哭喊聲」,她會成為「助產士的笑柄」、「沒鼻子的蕩婦」,被「夜晚最嚴厲的恐懼」跟隨。

布朗整首詩不斷提到墮胎術士所用的工具,不過沒提到「鐵叉」。詩中確實提到的有「惡毒的藥水」、「帶刺的語句」、「尖銳的鐵鏢」和「殺人的鵝毛筆」,任何細長銳利的工具,甚至羽毛筆鋒利的筆尖,都可以成為穿刺子宮頸與「拿掉孩子」的合適「工具」。整個過程有些人會自己來,好心的親友也可能來幫子宮穿刺。我們無法知道有多少婦女因墮胎而受到無可彌補的損害、傷殘、感染與死亡,但仍有許多婦女願意冒險嘗試。

如果以上方法失敗了,或者這可憐的女孩根本負擔不起墮胎術士的費用,那就還剩下 3 種選項:把這孩子留下來撫養;把這孩子丟掉;把這孩子殺了、屍體藏起來。

1847 年,《國家警察公報》(National Police Gazette)所描繪的「墮胎女術士」安洛曼(Ann Lohman),亦稱雷斯特爾夫人(Madame Restell)。圖/日出出版 提供

廣為流傳的黑話:「悶小豬」

法蘭西斯.葛羅斯(Francis Grose)在 1785 年出版的《方言字典》(Lexicon Balatronicum: a Dictionary of Buckish Slang, University Wit, and Pickpocket Eloquence)中,有一則著實讓人不安的詞條:「悶小豬:將私生子殺害,或將他投入茅廁」

這句片語也在 100 多年前的《新古今黑話詞典》(A New Dictionary of the Terms Ancient and Modern of the Canting Crew,1698)和 19 世紀的各種俚語大全中收錄。殺嬰本身有專門的黑話,意味著這作法普遍到讓人憂心。

1702 年,科文特花園聖保羅教堂的克莉絲汀.羅素(Christian Russel)「將其非婚生子丟入廁所」,因謀殺自己的私生子而獲罪;瑪麗.都鐸(Mary Tudor)於 1703 年因謀殺而受審,該女子「在去年 1 月 18 日將其非婚生女扔進廁所,使其窒息、再將其勒斃」。

1708 年,安.加德納(Ann Gardner)「將非婚生子丟入廁所,使其遭穢物窒息而死」,判處謀殺罪;安妮.惠勒(Anne Wheeler)於 1711 年「在解便所」將其「非婚生子悶死」而遭起訴。

1717 年,伊麗莎白.亞瑟(Elizabeth Arthur)在「廁所」將其「非婚生子淹死」;伊麗莎白.哈瑞德(Elizabeth Harrard)於 1739 年淹死她的「非婚生子」而獲罪,話說,那年有 4 名女子因謀殺自己的非婚生子女而被處以絞刑,她也是其中之一。

而這樣的案例不勝枚舉。1700 年至 1800 年間,單是「中央刑事法院」(Old Bailey)的紀錄就有多達 134 起殺嬰的審判,這當中絕大部分遭到殺害的都是非婚生子女。我們得記住,這只不過是單一地區、單一法庭的紀錄,而這些開庭所審的,也只不過是那些被逮到的人。到底有多少非婚生嬰孩遭殺害?實際的數字將永遠石沉大海,但大多數受審的女子都很窮、沒結婚、無依無靠──她們根本走投無路。

曾有法案推定:孩子若死亡,兇手一定就是母親?

女性發生婚前性行為或不小心懷孕,就會被說成「被毀了」(ruined)或「墮落了」(fallen),這兩個詞都傳達了婚前性行為要承擔的後果。

懷孕的女子若夠有錢,她便能在懷孕期間躲起來,然後再把嬰兒托給親戚或付錢請人照顧,這樣就能避開醜聞。但對於那些付不起封口費的人來說,後果確實會很慘,社會加諸在這些準媽媽身上的汙名嚴重到有可能讓她們被逐出家門、丟了工作,就只能待在一個充滿敵意的世界裡自生自滅。

像《芬妮席爾》(Fanny Hill)這類 18 世紀的情色文學,就很愛講這種處女的故事,說她們因為「不檢點」(debauched)遭到拋棄,得販賣性服務才有辦法生存。可悲的事實是,上流社會的女孩一旦「被毀了」、「墮落了」,能有的選項確實少之又少。

而照理說,性工作者對避孕方法和墮胎管道應該熟門熟路,但「妓院寶寶」的誕生還是在所難免。1993 年,紐約五點區(Five Points district)挖掘出一幢 19 世紀的合租房,在廁所低土層處發現兩個足月嬰兒的骨骸,很可能是雙胞胎。當時的證據顯示,這戶樓確切的地址「橘街 12 號」曾經是一家妓院。雖說以前就在廁所挖出過胎兒的遺骸,不過,因為和性交易背景關聯很強的發現就只有這一次,所以意義重大。

未婚媽媽為了逃脫絞刑,得先「證明」自己的孩子是死產。1624 年,英國議會通過一項法案,將未婚媽媽隱瞞其非婚生子女的死亡定為死罪,這項法案推定孩子若死亡,兇手一定就是母親。而母親為了證明沒有隱瞞分娩,必須出示至少一份證人的說詞,來證明嬰兒確實是死產。

另外,控方也必須證明該母親有故意隱瞞懷孕和分娩。前面提到的安.加德納經證實謀殺了自己的嬰兒,因為她沒有為這孩子的出生做任何準備,也沒有告訴任何人自己懷孕了。

犯人答辯時幾乎無話可說,她似乎沒為這孩子的出生做任何準備、沒人聽她說過有了孩子、也絲毫沒人察覺她懷有孩子,詹姆士一世的法令(1624 年的法案)對這類案件的要求,她都沒做到。犯罪事實明顯,總括來說,陪審團裁定她有罪。

上述內容足以將安判處死刑;於 1708 年 1 月 15 日行刑。

18 世紀的「倫敦扶幼院」

1739 年,英國慈善家湯姆士.柯倫(Thomas Coram)開設「倫敦扶幼院」(London Foundling Hospital)。此院主要目的是提供孩子庇護,這些孩子的母親都是些「不幸的女子,被心懷不軌的男子誘惑,而相信虛假的承諾,成了受害者」,她們只留下「難以挽回的恥辱」。

18 世紀一位母親留給棄兒的金屬信物,藏於「倫敦扶幼院」。圖/日出出版 提供

當初開院時,院方預計收留 20 名嬰兒,結果是供不應求。最後,院方不得不將入院限制調成兩個月以下的嬰兒,再透過投票系統完成入院許可。為了讓母親將來能把孩子從院所接回家,院方鼓勵母親留給嬰兒信物,方便日後相認。

放在這些棄兒身邊的絲帶、頂針、缺角的硬幣、小盒墜飾、小鈕扣、紙片、貝殼等等數以千計的信物,如今仍靜靜待在院所的博物館內。1741 年至 1760 年間,被送往醫院的 16,282 名嬰兒中,最終只有 152 名被接回家。

母親留給嬰兒的信物,藏於「倫敦扶幼院」。母親若想接回自己的孩子,這些信物可以幫她們和孩子相認。今天,仍留在倫敦扶幼院的數千個信物就是大多數母親都沒回來的證據。圖/日出出版 提供

如今,安全墮胎權仍遭受嚴重威脅

英國在 1967 年通過墮胎法案時,助產士珍妮佛.沃思(Jennifer Worth)被要求針對墮胎的道德問題發表評論。珍妮佛親眼見證非法墮胎 14 年後,回答說,她「不認為這是個道德問題,而是醫療問題。少數女性會一直有墮胎的需求,因此,墮胎必須正確執行」。

今天,我們大多數人會覺得自己真的有夠幸運,永遠不會落入像安.加德納這樣的女性在 300 多年前陷入的境地:貧窮、生病、孤獨、被汙名化和懷孕,沒有生育權、沒有醫療照護、沒有保障或沒有養孩子的辦法。不過,安全墮胎權正遭受嚴重的威脅。

我撰寫本文時,阿拉巴馬州和喬治亞州正準備通過美國近代史上兩條最激進的反墮胎法。這兩條法案規定,胚胎若測到心跳(之前稱為「胎動」)再行墮胎就算犯法;北愛爾蘭在 2019 年以前,一些與墮胎相關的法律還是全世界最嚴苛的,女性若是墮胎,將面臨長期監禁的刑責。

我們在社會安全、醫療保健,還有對性的普遍態度上雖然都有長足的進步,但圍繞在墮胎的辯論仍根植於宗教教訓,它企圖妖魔化、懲戒尋求墮胎的女性和施行墮胎術的醫師。但避孕的歷史告訴我們,總有人墮胎、也總有人犯險,再多的刑事定罪──就算死刑──也無法改變這個事實。

圖/日出出版 提供

《關於作者》

凱特.李斯特(Dr. Kate Lister)

英國里茲三一大學(Leeds Trinity University)藝術與傳播學系助理教授。她研究情慾史與策劃線上研究計畫「Whore of Yore」,並為 iNews 與致力提高多元化與包容性、全英國最大的慈善機構惠康基金會(Welcome Trust)撰寫與性歷史相關的專欄文章。凱特於 2017 年獲頒《年度性自由公關獎》(Sexual Freedom Award for Publicist of the Year)。

註:本文摘自凱特.李斯特的《性的奇妙歷史(18 禁):聖妓、英國雨衣與閃亮的尿液,連性學大師都(可能)要跪著讀的情慾讀本》,由日出出版授權換日線原文轉載並增訂小標。惟圖、文經編輯,均與原作有部分出入,欲閱讀作者完整作品,歡迎參考原書。

執行編輯:陳品融
核稿編輯:孫雅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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