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陳琮勛
最近,有「魔改之手」伸向了我們的童年夥伴──小熊維尼。
由英國電影公司 Jagged Edge Productions 製作的恐怖電影《小熊維尼:血與蜜》(暫譯,原文:Winnie the Pooh: Blood and Honey),把原本屬於全球廣大粉絲的「小熊維尼」找回,並且回歸「動物本能」,變得狂暴、野蠻,整部片充斥監禁、毆打、殺人等暴力情節。
從目前釋出的大綱與劇照來看,乍看像是《驚聲尖笑》等級的 B 級電影(低成本商業片),殊不知有可能是認真的驚悚片?
此消息一發佈,部分對小熊維尼沒什麼童年情懷的朋友,紛紛表示:「給你錢、趕快拍」;但其他將小熊維尼的名字刻在心底的友人,就顯得滿頭問號了──這部作品到底為何可以這麼明目張膽地打著小熊維尼的名號搞噱頭?小熊維尼他老爸(迪士尼帝國)真的能容忍這部作品誕生嗎?說好的著作權法呢?這種行為難道沒有侵權嗎?

歲月是智慧財產權最大的敵人?
這一切,就要從智慧財產權的「時間性」開始說起。
簡單來說,多數智慧財產權的規定會設置「有限的保護期間」,避免權利人永久壟斷智慧財產的利用。以我國《著作權法》為例,雖然我們都強調要保護著作權,但不要忘記,本法的最終目的是「文化發展」,而發展文化最快的方式就是站在巨人的肩膀上,因此我們需要前人留下的經典,用以致敬、參考、引用。
但如果讓著作權人可以永久性地壟斷著作權,把自己的著作保護得牢牢的、不讓別人利用,那麼我們就沒有巨人的肩膀可站了,畢竟過度保護著作權反而有礙文化發展。
因此,各國的著作權法對於著作財產的利用,都會設置有限的保護期間(註一),等到保護期間一過,權利人就再也不能壟斷著作財產了。同時,考量作品是作者想法的化身,這段關係無法被抹滅,因此大家還是得注意不能侵害作者與作品之間的緊密連結(例如:擅自變更作者身份),如此一來才能自由利用著作內容。
而這個保護期間結束的瞬間,就是所謂的著作進入了「公共領域」。
所以小熊維尼為什麼能被拍成驚悚片呢?答案就是,小熊維尼的著作權保護期間,已經在 2021 年 12 月 31 日結束了。從英國作家艾倫米恩(A. A. Milne)在 1926 年出版第一本小熊維尼故事,經過了 95 年的保護期間,小熊維尼的故事已在 2022 年正式進入公共領域。
這裡要注意的是:進入公共領域的,是「原著版本」的小熊維尼故事,而不是 1961 年才誕生的「迪士尼版本」,所以如果廠商要拿小熊維尼來賣錢,人物外型還是不能與迪士尼版的小熊維尼相像。

總之,任何創作者想要怎麼改編小熊維尼的故事,原則上都是自由的;別說把小熊維尼拍得像《小熊維尼:血與蜜》這樣令人瑟瑟發抖了,你要拍成「色色發抖」版也行。
「米老鼠」在我國已超過保護期間?
我國《著作權法》的保護期間,遠比下述國家還短。這是因為,著作權的保護是有「地域性」的。
以誕生在 1928 年的米老鼠為例,在日本與歐盟享有 70 年的保護期間,在美國享有 95 年的保護期間,但在我國卻僅僅只享有 50 年的保護期間(從著作人「死亡」後算 50 年,法人著作則以「公開發表」後 50 年為準)。
因此,迪士尼之王「米老鼠」的著作財產權,在我國理論上早就已經過保了。1998 年間,某服飾店負責人販賣盜版米老鼠、小熊維尼的卡通圖案童裝,經美商迪士尼提出刑事告訴,台北地檢署當時就以著作權保護期間已過為由,給予被告不起訴處分(註二)。
當然,北檢這個見解是有些爭議的,法院後來對類似案例的保護期間,也有不同的計算方式,不過這牽涉太多細節,本文先暫不討論。
總之,各國對著作權保護期間長短不一;尤其各位知道的,台灣是一個容易因著作權保護不足而被「嚴重關切」的國家──由於目前我國實務上還沒有出現嚴重影響米老鼠帝國的見解,所以有關「保護期間」的問題暫且不受注意,但未來是否會遭到修法壓力,可以靜觀其變。
保護期間結束了,然後呢?
然而,保護期間一過,真的就可以自由利用了嗎?事實上也不盡然。
我們再以米老鼠當例子好了:按照美國標準,從米老鼠第一部在 1928 年發表的動畫起算 95 年,著作權在 2023 年 12 月 31 日會過保。
但要注意的是,米老鼠並不是只有這部 1928 年的動畫。這 94 年來,迪士尼不斷創作新的米老鼠電影、美術形象、立體形象、動畫等等,若把每部作品都當成單一著作來認定的話,就算 1928 年的第一部動畫過保了,後面的每一個著作都還是沒有過保喔!

而且大家應該都知道,米老鼠的形象是一直在變動的,從 1928 年到現在,已經有許多不同的版本,所以迪士尼也很有可能主張「米老鼠不同時期都有變化,是不同的獨立著作」,因而認為保護期間應該要分別從不同的發表時間開始起算。
據此,如果真的有人拿先過保的米老鼠圖像進行新的創作,迪士尼還是有可能主張這種行為侵害了迪士尼後面那些尚未過保的著作權。
相對的,這種主張也不是牢不可破,法院對「獨立著作」的認定也可能有不同的思路。也就是說,如果把米老鼠的每一部新作品當成是前作的延伸,而人物的形象並沒有顯著變動,則新作的著作權也僅會限於新增或修改的部分;因此,新、舊作之間實質上就可能被認定為同一著作,沒有產生新的著作權,保護期間也會從米老鼠人物圖像第一次公開發表時起算。

最終,法院究竟會採取「分別獨立保護」或是「實質上同一著作」的見解,目前難以預料,可能要等到 2024 年後,看看有沒有新的案件去挑戰,我們到時在旁邊吃瓜看戲即可。
進入公共領域,我們就可以隨便利用了嗎?
最後,如果前面的問題不存在,這些帶有巨大財產價值的著作真的進入了公共領域、可以自由利用了,還需要注意哪些地方呢?
首先要注意的是,利用上還是必須謹慎,避免侵害「作者與作品之間的親密關係」──也就是「著作人格權」。
根據我國《著作權法》,著作人格權的內涵像是:公開發表權、姓名表示權、同一性保持權。其中「同一性保持權」,依照同法規定指的是:利用他人的時候,不可以用「歪曲、割裂、竄改或其他方法」改變著作的相關內容,以致損害作者名譽。
因此,原作者雖然可能已經躺入棺材,但他的子孫還是可以告你;在改作、利用的過程中不要做出太出格的事情,導致損害著作人的名譽,倒也不是那麼容易。更重要的是,米老鼠、唐老鴨、小熊維尼這些「金雞母」的圖像或姓名,老早就被申請為商標了,雖然著作權可能過保,但商標權沒有過保的問題。
承上所述,如果以為這些角色圖像的著作權已經超過著作權保護期間,就把這些圖像拿去當作自家商品或服務的識別標示、進行促銷,又或販賣含有這些圖像的商品等,都還是可能會侵害迪士尼的「商標權」,到時全球最強法務就會上門「查水表」,請大家務必戒之慎之。
結語
回過頭來,對迪士尼爸爸來說,小熊維尼就算不是親兒子,也是個有相當產值的乾兒子,真的會讓這部《小熊維尼:血與蜜》電影一路順風進入院線嗎?
首先,電影主創必須盡可能地讓電影角色拉開與迪士尼版本的距離,但是又要能夠堅守小熊維尼的概念,才能保持住電影的噱頭及創意,著實不是件容易的事情。畢竟只要有一丁點像到迪士尼的小熊維尼,被迪士尼抓到損害其商譽的紕漏,全球最強法務的傳票就會整疊寄到家裡來了。

而究竟這部電影是否能安然無恙地拍完?拍完後能否安然無恙地上映?上映後能否安然無恙地收到錢?會不會上映到一半被攔胡下架?且讓我們拭目以待。
註一:以日本《著作權法》的規定為例,保護期間是著作人死後 70 年為止,法人著作則是保護至著作公開發表後 70 年;歐盟 1993 年及 2006 年的著作權保護期間協調指令,也指示成員國將著作權保護期間由 50 年延長至 70 年;而美國則是在 1998 年著作權期間延長法案中,一口氣將 1978 年 1 月 1 日前公開發表的法人著作保護期間延長至 95 年。
註二: 丁靜玟,《迪士尼卡通人物著作權期滿》,理律法律雜誌雙月刊,1999 年 1 月,頁 4。
《關於作者》
陳琮勛
台大法研所碩士,執業律師,資深宅男,斜槓書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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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稿編輯:孫雅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