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20 號』朋友,不知罪名就被關了一年。」──《國安法》後,香港青年政治犯的監獄實況

37 歲的美籍律師比克特(Samuel Bickett),在 2019 年反修例運動期間,試圖制止便衣港警毆打少年而被控「襲警」,被判入獄 4 個半月。這篇文章分享他在荔枝角監獄的見聞。裡頭一個個多是大學生年紀的「政治犯」,清一色「未審先判」、「不給保釋」。正值年華卻烏雲密佈,「少年獄友」們卻給比克特想不到的溫暖。
「我的『20 號』朋友,不知罪名就被關了一年。」──《國安法》後,香港青年政治犯的監獄實況

Photo Credit:Samuel Bickett, Reuters

37 歲的美籍律師比克特(Samuel Bickett),在 2019 年反修例運動期間,試圖制止便衣港警毆打少年而被控「襲警」。因而被判入獄 4 個半月。

他在保釋期間就被定罪,進到位於九龍的荔枝角監獄服刑 7 週後,曾短暫保釋外出。然而,後來上訴被駁回,又立即被送入另一間位於港島的赤柱監獄完成刑期。

本週三,比克特在社群媒體現身,發文表示刑滿出獄,已搭機返美。不過,出獄後被香港政府強行押上飛機,沒有時間收拾個人物品、與朋友道別。

「現在我與很多港人一樣,被一個非民選政府,強迫離開自己喜歡的朋友與城市,」比克特批評港府漠視香港的司法,摧毀了這個城市的一切。

以下文章段落,是比克特描述入荔枝角監獄過程的故事。他透過自身的經驗叩問:當「審前拘留」在香港已成常態,法律的基本共識「無罪推定」如何能被實現?

從這篇文章,也能一窺反送中、反修例的年輕政治犯,在監獄裡頭的景況,以及全港面臨的是什麼樣的法治環境。

下文由比克特的支持者 P 與《換日線》翻譯整理,若讀者想即時接收比克特的香港法治討論,可免費訂閱他經營的電子報

為了一宗我沒有犯過的罪

「你是 Samuel!我們在新聞中看過你。你有沒有什麼需要?」

這是 Jason 對我說的第一句話。他是一個 20 歲出頭的政治犯,現在被關押於香港荔枝角收押所——一個名稱頗具誤導性的監獄。

在 2021 年 6 月,為了一宗我沒有犯過的罪,我被定罪並判處監禁 4 個半月,首 3 個星期就在那裡度過。

荔枝角監獄。圖/Samuel Bickett 提供

在監獄裡的頭兩天,監獄管理員把我獨自囚禁在醫療室。當時,我連一本可以打發時間的書也沒有,更遑論有人可以傾談。我被與所有我所關心的人和事物隔絕,且那出乎意料的判罪,仍使我震驚不已。那兩天,是我一生中最糟糕的日子。

第 3 天,當我已很疲倦和沮喪的時候,他們終於把我帶到「探訪等候室」。那是一間大的監獄,受刑人在那裡等候與親友 15 分鐘會面的機會。Jason 在等候室的另一邊看到我,就走過來,帶我到他那邊,並和他的朋友向我介紹自己。

Jason 說,他看得出我當時的狀態並不理想,而他很清楚原因。「剛進這裡是十分難捱的。」他的朋友也同意。他們都曾經歷過這階段。

荔枝角收押所的官方用途,是一個臨時拘留設施,用以收留收押受刑人、等候上訴的受刑人,和其他案件還未完結的人士。但最近,它已變成很多因政治原因而被拘捕人士的長期居所。他們都因為不獲准保釋,而須收押候訊。

Jason 和他的朋友大都是 20 歲出頭,但現在人生遭到挫折的大學生。這些小孩子——我很難不把他們看作小孩子——大都因國家安全罪名而被囚禁,並且有可能面對數以十年計的監禁刑期。

不知道自己「犯罪」的詳情

在我完成獨自囚禁的第一天,便受到一個陌生人的友善關心,我實在感激不盡。當監獄管理員叫我離開等候室的時候,Jason 問道﹕「不如我們交換號碼。」

他問我的,當然不是電話號碼。受刑人的編號是重要的資料,用以聯絡其他受刑人。收押受刑人有一個 7 位數字的編號,最後兩個數字是他們進入監獄的年份。

Jason 告訴我他的編號,末尾數字是「20」。

「你已收押了一年?」我問。

「對。」

「那你什麼時候會開庭審訊?」

「我不知道。」他解釋道﹕「我有時要上法庭,但檢察官要求多點時間去準備他們對我的指控。」

「你是指多點時間去準備審訊嗎?」

「不,是準備他們對我的指控。」

雖然被囚禁了一年,但還沒有人告知這名年輕人,他涉嫌所犯的罪行,詳情究竟是如何。後來我才知道,當日很多我在等候室遇見的人,也不知道他們控罪的詳情。

雖然他們的處境駭人聽聞,但他們當日和之後每一次見到我之時所關心的,都只是我的情況,和可以做什麼去幫助我。

他們給我書本,也幫我在監獄之外找筆友。雖然他們的人生旅途烏雲密佈,但他們每一刻都不斷為還可抓得住的一點喜悅而奮鬥,並且讓我知道如果我願意,我也可以分享那份喜悅。

Jason 和他的朋友下定決心不放棄他們的人道精神。在那房間,他們為自己創造了一個社群、一個支援網絡,而他們用盡了每一份氣力去守護它。

現在,我已在監獄之外,但他們仍在牆內受煎熬,審訊看來還是遙遙無期。我很少有一天不在腦海中想著他們的面孔,也同時為這個殘酷的無限期審前拘留制度——這個偷走他們最美好年華的制度——哀慟不已。

比克特在監獄裡的一段日記。圖/Samuel Bickett 提供

「有罪推定」不是一個漏洞,而是一個功能

在 2020 年 6 月之前,香港的法律給予被告一個可以獲准保釋的推定。法庭只可以在「有實質理由相信」被告會在保釋期間棄保潛逃、犯另一宗罪、或妨礙司法公正的情況下,才可不准保釋。香港《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 9D 條和第 9G 條寫明了這個權利。

其實所有普通法系統都有這個推定,原因明顯不過﹕根據香港《基本法》第 87 條,被告在判罪之前均假定無罪,而我們不會懲罰無罪的人,無故把他們監禁直至他們應訊之日。

但是《港版國安法》改變了這規則。根據國安法第 42 條,獲准保釋的推定已被取代。現在的推定是犯國安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准予保釋,「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其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

這條文構成了一個問題﹕如果被告在判罪之前均推定無罪,那麼,又怎能讓他們在審訊前先受刑罰?

這背後的原因就是,他們已不再實質上被假定為無罪。雖然國安法第 5 條,宣稱秉持無罪推定原則,但第 42 條的保釋規定,清楚指出未被定罪的被告會被推定為有罪﹕要獲准保釋,法官必須相信被告「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

一個人怎能「不會繼續」去做一件他本來被認為沒有做過的一件事情?於是,如果想有機會獲准保釋,現在一個國安法被告的律師,必須要在開始爭辯時,先假定其當事人有罪。

然而,只要明白國安法反轉了無罪推定的意思,以及它聲稱堅守《基本法》和其他權利的條文都不外乎是場面話,我們就較容易理解到為何這麼多人都如 Jason 一樣,在無限期的拘留中受煎熬。

圖/Shutterstock

「法庭應該訂立及執行嚴格的時間表……」

本來,我們期望國安法剝奪保釋和其他權利的新規定,只限於該法律訂明的 4 類罪行,也就是「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組織及實施恐怖活動」,和「勾結境外勢力」。

但去年 12 月,香港終審法院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訴伍巧怡案」中裁定,如果被告被控以任何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的罪名,法庭也必須否定這些權利。這些罪行包括煽動和叛國,而所牽涉到的法律都是英國殖民地時代已訂立的。

如果政府認為其他關於政治和言論的罪行(如非法集結)會影響到國家安全的話,則這些新規定也有可能申延至相關的法例。

那繩索變得越來越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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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如此,但法庭判決書的最後部分,也流露了一絲理性和同理心。在最後一段——像是完成判決書後才想起要加上去的一段——法庭寫道﹕

「在各方全力合作之下,裁判官及法官應該主動找出方法,盡快審理國安法的相關事宜,而該等方法當然要保障公義。當被收押的人被審前拘留持續一段長時間,法庭就應該主動管理案件及監察進度,而非讓案中各方主導。

法庭應該訂立及執行嚴格的時間表,並應該在時刻與公平審訊相符的情況下,審視有無一些既定程序步驟,在恰當理解下,可以免除、重新排序、修訂、拆解、或同步進行,以避免延遲及浪費精力。」

我感到高興的是,終審法院至少察覺到無限期拘留的存在。不過,作為香港的最高法院,卻用上這麼多「應該」,是一件不尋常的事。終審法院的主要職責,不是要指示下級法院必須——而非應該——根據法律做某一件事情嗎?為何這麼克制?

事實上,當被告的權利被侵犯以致受損,法庭就有責任裁定濫用法律程序並移除相關控罪,或至少懲罰控告方。

這補救方法在香港行之有效,並載於《高等法院規則》第 18 號命令第 19 條規則。在 2011 年的一宗案件,Liquidator of Wing Fai Construction Co Ltd v. Yip Kwong Robert & Ors,終審法院(即審理伍巧怡保釋案的同一個法院)就指出,雖然要有高門檻才可因濫用審訊延期而移除案件,但如果確認被告受到不公平的損害,那麼濫用法律程序而導致的延期,的確可以成為移除控告的理由。

但是,在上個月的伍巧怡案,終審法院指示了下級法院在未經審訊的情況下囚禁被告,但對於審前拘留長得令人震驚的年期,終審法院最多只是寫了的一個內容懦弱的段落,與只是說﹕「我們認為下級法院應該動作快一點」無異。

圖/Shutterstock

政府的真正目的,是讓法院變得無關緊要

就算現在,即是我遇見他們之後的 6 個多月,也沒有一個我在荔枝角認識的國安法收押囚犯已接受審訊,而且他們會在 2022 年接受審訊的機會也很渺茫。

在一個又一個的法庭聆訊,香港律政司只是說他們還未準備好審訊,於是,又定下一個新的日子再「提堂」(Mention Hearing)。然後同一個程序重複又重複,直到永遠。

同一時間,律政司也爭取不讓每一個在國安法之下被控的人獲准保釋,並於有需要時重複上訴,直至得到滿意的結果為止。而在大多數案件,北京指定的特別「國安法官」也甘心樂意拋棄所有先例,和同意把被告關起來。

這些囚犯並非恐怖份子或使用暴力的罪犯。他們是像 Jason 一樣的學生,或是政客、記者,和其他社會上的普通人。他們大部分遭到控告,不外乎是基於他們的示威標語、以支持民主的政綱參與公職選舉,或加入支持香港多點自治的群組。他們大部分都沒有任何可能會在保釋期間對公眾構成危險。

香港終審法院。圖/Samuel Bickett 提供

政府肯定知道這些被告不會構成危險。那為何反對保釋?有以下兩個原因。

第一,「不准保釋」是一個大規模行動的一部分,旨在把法庭邊緣化,並把訂立法律權限的權力轉移至警方。傳統上,法庭負責決定是否定罪,即是否執行懲處 。但現在,被告踏進法庭之前已可對他們進行懲處,更不用說面對審訊。

當他們已經接受了經年懲罪的時候,法庭是否定罪他們,或是否有一個審訊,已變得無關緊要。

這個方法早已在中國內地用得爐火純青。現在政府用這方法,就可以保證北京能透過在警隊的代理人,去為「什麼是罪行」和「誰是罪犯」作最終定奪。

第二,越來越清楚的是,長期的審前拘留,會令政府完全避開大部分案件的審訊。因為政府不信任香港的法庭自由報導法庭新聞的傳媒,於是寧願避開對這些富政治性的被告進行審訊。

因此,香港政府向中國內地取經,學習了他們慣用的方法之後,就試圖把這些無辜的人監禁,而囚禁的年期長得足以令他們崩潰,最後他們就會承認控罪。

這個策略是有效的。很多政治領袖在 2021 年 1 月被捕,他們只是因參選以求打敗建制派,就被控「顛覆國家政權罪」。根據消息,他們很多人都在經過一年的審前拘留之後,決定承認控罪。這消息正預示著一些未來會發生的事情。也有報導指出,更多國安法的被告同樣正在考慮承認控罪。

法官,你們該去荔枝角一趟

雖然國安法相對於基本法及香港的國際條約責任是有不可化解的矛盾,但終審法院已清楚表明它不願意扔掉國安法。

終審法院作為香港的最高法院,有其權威,卻只在伍巧怡案表達極為軟弱的關注。不過,儘管如此,法庭表達了關注,已顯示出它至少對這大規模的長時間拘留覺得困擾。或許法官們更想履行他們的職責,並開始在有濫用程序的案件移除相關控告——如果他們多一點勇氣的話。

終審法院的法官和下級法院的法官經常為受刑人判刑,但對於那些囚犯所要面對的現實,他們或許都過份地脫節、不了解。

例如,在最近的一宗案件,一名社運人士在無律師代表下自辯,裁判官卻表示,她以為該名社運人士可在審前拘留期間在監獄內「上網」去準備辯詞。這顯示裁判官在她的職業生涯中,甚少考慮到當被告離開法庭之後,會有什麼事情發生在他們身上。

所以我想在這裡向終審法院的法官們提出一個小小的建議﹕去荔枝角一趟。參觀一下。與那些未經審訊但已被拘禁的囚犯會一會面。與他們談談他們的生活、他們的經歷。想像一下,如果你孩子的憲法權利遭到如此隨意漠視,你會有什麼感覺?

或許,假如有天法官被迫去見一見那些在他們眼皮底下被無限期拘留的人,就會開始努力點,去理解那些被摧毀了的人生。並明白這些人之所以落入如此景況,只因法官們不願意站起來去保衛被告的權利。理解之後,或許他們會開始鼓起多一點勇氣去捍衛法律。

當然,我們都知道這不太可能發生。雖然比起很多下級法院,終審法院對法律和事實沒有展現出同樣程度的蔑視,但它還是欠缺了足夠勇氣去捍衛法律權利——可能故意不去想太多那些因而受到傷害的人,晚上會睡得好一點。

圖/Shutterstock

後記

Jason 最近經歷了一次開庭。在聽證時,Jason 的律師向法官表示,在囚禁 18 個月以後,他的當事人決定在下一次審訊時承認罪名。

最後,即使最耀眼的火也會燃燒殆盡。

註1:名字和其他詳情已被更改,以保護我朋友的身份。

註2:由於太多收押囚犯被囚禁於荔枝角,它已再沒有剩餘空間,所以現在收押囚犯也被送往其他監獄。赤柱監獄是我的第二個監獄,那裡囚禁了一定數量的收押囚犯,包括《蘋果日報》創辦人黎智英,他們都與其他已被定罪的受刑人分開監禁。

註3:政府最近宣佈它將會提出新一輪的法例去規範其他國安罪行。由於終審法院的判決,這些被控以新罪行的被告,將不能享有傳統獲准保釋的推定。

本文由 Samuel Bickett 授權《換日線》刊登、編輯。英文版請見:"My friend 'No. 20' was imprisoned for a year without knowing the charges." ── Life of Hong Kong young political prisoners after the National Security Law

執行、核稿編輯:Sylv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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