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D子
D子在大學時期的人格心理學課堂裡,因為《愛的藝術》第一次認識埃里希.佛洛姆(Erich Fromm),當時便覺得,佛洛姆無疑是一位心理學家,但同時他的思考也運用了哲學觀、經濟學和社會學等領域。
談論「愛」的幾種方式
佛洛姆以經濟學的觀點,講述資本主義社會中的愛情和婚姻觀念;他也用社會學的視角,對讀者提出疑問:為什麼促成社會化的歷程中,所謂對話、思考和行為能力,亦或是繪畫、文學等藝術創作能力,都可以被認同是需要經過學習才能取得的,而「愛的能力」,卻被人認為是與身俱來?最後再以哲學思考的形式收束提問。
大部分的人(包含當時的我)在閱讀佛洛姆時,會著重在他對「愛人」之能力的學習。因為在佛洛姆的觀點裡,他認為大部分人對於愛的盲點在於:「相信愛是由對象構成,而不是由能力構成;只要選擇了正確的對象,一切都會自己進行得好好的。」

但是在臨近情人節的此刻重讀佛洛姆《愛的藝術》(註),除了離開學院許久,中間又多談了幾次戀愛,好像也在閱讀時發現一些與學生時期不一樣的提問,像是:
學會愛人之前,我該如何先愛自己?
我該如何在愛自己的同時,又不會顯得我很自私?
究竟該如何去愛/擇愛?
自愛,還是自私?
關於「自愛」是否就是「自私」這件事情,D子認為其中存在很微妙的關係,就像是秤桿,稍往哪邊偏頗,就往哪邊傾斜。
舉個例子來說,去(2021)年在日本引起高度關注的福原愛婚外情事件,輿論便就女方究竟是自私還是自愛隔空交火。然而由於小愛原先在日本的形象極好,從小被賦予「天才桌球少女」的稱號,長大成為國手更是世界排名前段的選手,和台灣桌球選手江宏傑結婚之後,也一直是日本文化對「賢妻良母」期待的樣子。於是即使反對與支持小愛的立場都在,但仍是反對的那一邊聲量較旺。

認為小愛自私的人覺得,她背叛了婚姻的誓約,打破了對丈夫的忠誠,甚至連孩子都遺留在台灣,不要說是扮演一個妻子,就連母親的身份都不及格;但另一派的日本網友認為,說小愛自私,是貶低了她身為女性的自主權,畢竟為什麼身為女性,就必須被道德綁架,而不能擇其所愛呢?
前者是對小愛的指控,後者群體思考的則是──在日本的文化裡,女性確實被傳統的意識形態緊箍,小愛的這一行為,的確傷害了她的丈夫和孩子,但更往源頭找尋,是否存在一種可能性是,她在掙脫長久以來並非自願所背負的那些標籤?如果是這樣,或許反而能說這是一種自愛力的展現?
然而,在佛洛姆的觀點中,他認為自愛是:「尊重自己人格的完整性與獨特性,意謂著對自己的愛和了解,同於對他人的尊重、愛及了解是不可分的。」也就是說,自愛除了考量到自己本身,對他人也必須給予尊重及了解。若以佛洛姆的詮釋而言,D子認為在小愛的例子裡,或許她既不夠自私,也不是全然地知道該如何自愛。這倒也符合心理學所說的光譜概念,而非二元對立的極端。
兩人份的自私,成為兩人聯隊
在上述的例子中,提及單一人份的自私,積極一點來看,可能是某人正走在學習如何自愛的路上;那麼兩人份的自私,在佛洛姆的觀點裡,又可能會促成什麼結果呢?

佛洛姆在解釋資本主義社會中的愛情和婚姻觀時,援用了另一位心理學家 H.S. 蘇利文(Harry Stack Sullivan)的概念作為引言。蘇利文認為:「親密關係中的兩個人走在一起,是因為有其共同利益。」而在愛情或是婚姻關係之中,共同的利益就在於──兩人可以相伴為伍,共同面對這個充滿敵意和與誰都疏遠的世界。
佛洛姆則認為,蘇利文為親密所下的定義,是屬於聯隊式的愛情,「在聯隊中每個人『為了追求共同目標,都要依對方表白出來的需要而調整自己的行為。』」他思考到,這樣聯隊式的愛情,之所以會充斥在資本主義社會之中,在於「人們主要尋求的乃是一個避難所,以便逃避捨此之外便無法忍受的孤獨感;然而推至最後,人們在愛情中所找到的只是免於孤獨的的避風港。」可是他不認為那是愛。
佛洛姆覺得,一但涉及了「愛」的元素,最低標準即是:要對對方未表露出來的需求也有所反應。這樣才不會只是促成兩人份的自私,還將之誤認為是愛情和知心。
閱讀此段時,D子想到最近身邊的朋友陸續結婚、有了孩子,多半會用「隊友」來稱呼自己的伴侶,而伴侶是不是一個「好隊友」也成為朋友間話題的焦點;該如何選擇一個好隊友跟自己一同「組隊打怪」,也是勸戒未婚朋友要不要步入婚姻的衡量重點。
可是,是否有人跟D子一樣,在討論的過程中陷入困惑:「我究竟是要選擇一個可以過生活的人去愛,又或是選擇一個愛的人一起過生活?」
如何重新詮釋「擇愛」的初衷?

針對上述D子的提問,佛洛姆在書中也悄悄隱藏了他的看法。他認為「愛的首要意義不是對某個特定的人的關係,它是一種態度,一種性格的方向,這種態度和性格決定了人對世界的關係。」這就回扣到了本文最開頭所說的,愛並不是「對象是誰」的問題,而是自己面對愛的態度決定了未來的愛的形式。
佛洛姆認為愛並不是一種虛無飄渺只依情緒生理而動的情緒,也並非只是單純的強烈情感,而是包含著理性。也就是說:「愛是一項決心,一項判斷,也是一項允諾。」畢竟感情多半時候都可以來來去去,多元且開放,因此他強調:「如果行為中不包含著判斷與決心,又如何能夠斷定這份愛情能永遠持續?」所以必須在養成「愛的能力」的過程中,更加主動地去學習,使得愛不只是情感,而是成為可以互愛的允諾。
這具有哲學思考和批判意味的論述,使得D子重新思忖,該如何用比起佛洛姆那個年代來說,經歷了更加深刻的資本主義社會的現在,來重新詮釋「擇愛」的初衷?
雖然對我來說尚未有個結論,但仍是十分認同佛洛姆的觀點之一:真正的愛是「因為我愛你,所以才需要你;而不是因為我需要你,所以我才愛你。」
如果是你,又會如何擇你所愛呢?

註:本文所參考之《愛的藝術》,為 1969 年由志文出版社出版、孟祥森翻譯的版本。
執行、核稿編輯:孫雅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