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新冠疫苗萬一出問題了,誰來補償?台灣可以如何借鏡美日經驗?

臺灣目前的做法,優點是有考量到預防接種的特點,也就是健康損害和接種間因果關係不好證明的問題,因此放寬補償範圍;但缺點在於,救濟審議的決定包含了有無關聯性及救濟金額等事項,如果對審議結果不服,仍然有走上司法訴訟的可能性。
打新冠疫苗萬一出問題了,誰來補償?台灣可以如何借鏡美日經驗?

Photo Credit:cottonbro@Pexels

撰文:賴宜欣

隨著新冠肺炎疫苗研發成功,世界進入了疫苗搶購及大規模施打潮。臺灣在疫苗供給逐漸到位後,也致力於提升接種率。然而,此時卻開始傳出民眾接種後身體不適,甚至死亡的個案。這些疑似因接種產生的嚴重不良反應,讓部分國民對施打疫苗感到卻步。

究竟施打疫苗如果產生不良反應該怎麼救濟?臺灣現在的做法是什麼?疫苗研發大國美國與本次東京奧運主辦國日本,對於新冠疫苗不良反應又是如何處理?本文將帶讀者一起檢視我國與美日的救濟方式,並反思臺灣有沒有能做得更好的地方。

臺灣的「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

臺灣目前對於疫苗接種的不良反應,依《傳染病防治法》第 30 條,設有「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

如果有人因為預防接種產生「嚴重疾病、身心障礙及死亡」等不良反應,經請求權人提出申請書及相關證明後,衛福部會召集審議小組,審議「是否與接種有關」。

如果經審查之後,確認事故與疫苗之間有所關連,或無法確認不良反應與接種疫苗是否有一定關聯性的時候,最高會給付 600 萬元的補償;此外,這筆基金也針對「釐清關聯性所生的相關醫療費用、解剖死者、孕婦的流產或死產」等狀況,也會酌給補助。而根據《傳染病防治法》與《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徵收及審議辦法》,讀者該如何主張權利,筆者自製表格整理如下:

資料來源:《傳染病防治法》、《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徵收及審議辦法》、賴宜欣 整理;表/換日線編輯部 製作

美國及日本的作法,如何借鏡?

2020 年經歷過幾波爆發,美國確診及死亡數居高不下,因此也積極研發疫苗,並相當快速就進入施打階段。

而日本為了如期舉辦已經延期 1 年的東京奧運,也致力於在東奧前盡速提升新冠疫苗施打率。但兩國在提升新冠疫苗施打率的同時,對於疫苗產生的不良反應當然也要訂出對策,接下來,就來看看美國和日本是如何因應的吧。

二、美國的「國家疫苗補償損害計畫」

早在 1988 年,美國(以下相關資訊,請參考註一)就有「國家疫苗損害補償計畫(National Vaccine Injury Compensation Program,簡稱 VCIP)」,這個計畫隸屬於衛生及公共服務部(Health and Human Services,簡稱 HHS)。

圖/WEBN-TV@flickr CC BY-ND 2.0

本計畫以補償一覽表列出屬於補償對象的疫苗及不良反應種類,如果施打指定的 16 個例行疫苗,出現羅列的不良反應,申請人不用證明損害和接種之間的因果關係,也能直接領取「無過失補償」,且補償範圍包含醫療費用、勞動上損失、訴訟費用(含律師費)、精神上痛苦及其他相關費用。

不過,本計畫最大的問題在於,目前新冠肺炎疫苗還沒列入補償所指定的疫苗中,因此接種新冠疫苗出現不良反應,不能依此計畫申請補償。

那麼,在美國接種新冠疫苗出現不良反應,就沒有其他補償方法了嗎?

此時可以考慮,在 2005 年通過的「公眾防範及急難準備法(Prep Ac,註二)」。在該法之下,有一個「損害補償對策計畫(CICP)」。但該計畫比較著重在促進疫苗研發,乃明文提供疫苗生產商法律免責權,鼓勵廠商進行疫苗開發,同時也會嚴格認定被害人的損害補償請求。

此時,不但需要證明損害與疫苗施打的因果關係,更把提出請求的時限限縮在 12 個月之內。要知道,在短期內需準備足以證明醫學事實的相關文件,是非常困難的,大部分請求也多被以「醫療紀錄並未支持其請求內容」的理由拒絕,這也常被法界人士所詬病(註三)。因此,有律師認為最釜底抽薪的方法正是更改前述 VICP 的規則,在補償名單中增加新冠肺炎疫苗。

二、日本的「健康被害救濟措施」

日本則是在「預防接種法」中設有「健康被害救濟措施(註四)」,厚生勞動省(約綜合我國衛生福利部與勞動部)為其主管機關。

申請人可以向地方機關提出申請文件,地方機關再向厚生勞動省送件,並由厚生勞動省召開疾病障害認定審查會,來認定預防接種和健康受害間是否有因果關係;如肯認,則由地方機關直接撥款,如否認則不給付。

「健康被害救濟措施」會採較寬鬆的審查,這是因為預防接種的不良反應雖然不常導致健康受損,但接種產生的不良反應難以避免,所以不論在接種過程中有無過失,只要認定預防接種和健康被害間有因果關係,就應迅速救濟。

圖/Japanexperterna.se@flickr CC BY 2.0

2020 年 10 月 2 日,為了預防新冠肺炎的蔓延,厚生勞動省也把新冠肺炎的疫苗接種劃入「預防接種法」中「健康被害救濟措施」的對象──除了接種費用完全免費,也能針對接種後產生的不良反應申請補償;如有後遺症,每年最高支付 506 萬日幣(約 155 萬元台幣)的身障年金,如造成死亡,最高對遺屬更給付 4,420 萬日幣(約 1,340 萬台幣)。

不過,有醫師點出目前這個制度的問題:在於不良反應的認定基準其實並不明確,且被害者即使得到國家的補償,仍可對製藥企業和國家提起訴訟。因此有人認為,日本應該學習美國的預防接種健康被害救濟制度(VICP),和此附隨的免責制度。也就是說,如果決定就接種受害提起訴訟,就不能申請救濟補償;相對來說,如果得到補償的話,也就不能再提起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換句話說,如果能就各種疫苗及對應的不良反應訂出明確規定,並公開製作表單,讓人民能獲得適切補償,也就能有效降低訴訟比率(註五)

對此修正意見,日本在令和二年(2020 年)12 月 9 日即修正了預防接種法,明文規定:若新冠疫苗業者因為接種問題需負損賠責任,則改由國家補償。

未來修改方向:如何減少補償爭議

臺灣目前的規定中,對於無法排除不良反應與疫苗有所關聯的案例,也可能獲得救濟,以及在確認接種與損害間有無關聯性的合理費用上,也能酌給補償。筆者認為這些規範,顯示臺灣法有考量到健康損害和接種間因果關係不好證明的問題,是值得讚許的。

總結來說,臺灣目前的做法,優點是有考量到預防接種的特點,也就是健康損害和接種間因果關係不好證明的問題,因此放寬補償範圍,包含無法排除不良反應與疫苗有所關聯,以及確認關聯性的合理費用。

圖/Sora Shimazaki@Pexels

但缺點在於,救濟審議的決定包含了有無關聯性及救濟金額等事項,如果對審議結果不服,仍然有走上司法訴訟的可能性,而司法實務基本上都對專業會議的決定予以尊重,換句話說,這類事件當中,訴訟法院往往遵循機關的決定,人民可能沒辦法透過訴訟,在不良反應的救濟上得到更好的結果。

那麼美、日兩國有什麼是臺灣可以學習的嗎?

從美日的現行制度來看,目前兩國的法界跟醫界的意見,較贊成的方向是美國的預防接種健康被害救濟制度(VICP),也就是需先將新冠疫苗列入補償範圍,同時並對新冠疫苗施打所對應的不良反應列出明確規定,這樣只要有接種事實,在接種後也產生了明定的不良反應,就能請求補償,並且在補償後就無需再進行訴訟。

這樣的做法,不僅可以解決健康損害和疫苗接種間因果關係難以證明的問題,也可以免除可能因產生疫苗訴訟,消耗時日及司法資源的問題。

這一點,也許就像前述美國的 VICP 制度,彙整新冠疫苗接種的不良反應,並把它明文規定下來,讓接種後就發生那些不良反應的人,就能馬上請求補償,並設立合理的補償數額,讓補償更具體明確,且在補償後就無需再進行訴訟,或許這是個臺灣未來可以檢討改正的方向。

註一:參考資料如下
1. 「You can’t sue Pfizer or Moderna if you have severe Covid vaccine side effects. The government likely won’t compensate you for damages either」
2. Health Resources & Services Administration
3. National Vaccine Injury Compensation Program

註二:Prep Act. 全名為:「Public Readiness and Emergency Preparedness Act.」;CICP全名為:Countermeasures Injury Compensation Program (CICP)

註三:從運作情況來看,相較於 VICP 從 1988 年開始接收請求,至今此計畫已經支付了約 44 億美元的補償,CICP 從 2005 年起 10 年間只通過 29 件,計 600 萬美元的補償。相差甚鉅。

註四:e-GOV 法令検索,予防接種法 「第五章 定期の予防接種等による健康被害の救済措置 」

註五:「新型コロナワクチン、現状の日本の制度では訴訟が多発しかねない理由」,久住英二

 《關於作者》

台北大學法律系學士,政治大學法學碩士,日本國立名古屋大學特別研究生。興趣是外文和比較法研究。現為執業律師。

執行編輯:蕭又寧
核稿編輯:林欣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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