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幾天發生的太魯閣號出軌案,造成多人死傷。檢察官調查後,認為軌道上方的包商負責人嫌疑重大,訊問後認為有羈押原因及羈押必要,向花蓮地方法院聲請羈押。
花蓮地方法院審理後認為,李姓男子雖有羈押原因,但衡量之後,有其他可替代的手段。因此裁定具保 50 萬元,並限制住居在花蓮市某處,限制出境、出海兩個月,也禁止與本案相關人士接觸。對此檢察官不服,提起抗告(後由高分院裁定撤銷)。與此同時,大量新聞媒體以「太魯閣案 50 萬交保,民眾痛批恐龍法官」一類的標題,報導輿論風向。

在「開幹」法院縱放壞人之前,我們先來了解上面這一連串、你很常聽到,但不一定知道是什麼的「交保」與「羈押」。
交保是什麼?錢去了哪裡?
交保的目的就是希望確保刑事追訴、審判與執行都能實現,可是要怎麼確保實現?就是要求犯罪嫌疑人付「保證金」。我們在日常生活中都會碰到要繳交保證金的事情,透過這樣得擔保來避免大家不遵守契約的規定。
而交保也是如此,只要你乖乖的不要亂跑,並且都很配合法院,那這筆錢不論是「億」還是「萬」,我們都會還給你。但如果你不乖,就會沒收。
羈押是什麼?羈押就算坐牢了嗎?
首先,「羈押」跟「坐牢」真的是兩件不同的事,以多少錢交保而免羈押不代表就無罪、沒事了,因為法院根本還沒進行實體判決。再來,「羈押」就只是比「交保」更強烈的手段。
但是檢察官在調查犯罪嫌疑人是不是真的有犯罪,是需要時間的。同樣的,法院審判也須要時間,不是一起訴就可以馬上判決出來。「羈押」,就是對於犯罪嫌疑人,怕他在檢察官偵查到一半、或法院審理到一半,做出「影響偵查或判決」的行為,才會先限制被告人身自由。
因此羈押的要件包括:「犯罪嫌疑重大」+「法定羈押事由」+「羈押必要」。例如什麼狀況呢?法院如為嫌疑人可能會「逃亡」、「變造證據」、「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等等狀況,才能羈押。

實現正義,需要對案件有更全盤的理解與思考
很多人抱持著「嫉惡如仇」的心情,看到罪嫌重大的嫌犯就希望他被羈押,好像羈押就是正義,好像沒有羈押就是恐龍法官、只要交保就是縱容壞人。
但其實大家要知道,無論是「羈押」還是「交保」,在《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無罪推定原則」之下,在被判決有罪之前,這個人都還是「無罪」的狀況,這時候的交保和羈押都只是要確保日後的審判可以更加公平,因為真正要來審判的是「法官」,不是警察、不是檢察官,更不是人民。
看到這邊,或許會有人抱怨:是因為這個標題說是「壞人」才被吸引進來的,許多人也會因為羈押的關係覺得是被關起來,就認定可能是「壞人」。但其實基於無罪推定,在判決確定之前,他都是一般人。標題確實反映很多人的想法,但這個想法可能根植於對法律知識的錯誤認知,而若媒體沒有善盡教育公眾的職責,僅以煽動的報導吸引流量,對整個社會都非幸事。
本文無意替任何一方說話,僅就法律本身持平而論,盼能導正視聽。若未來,我們都僅以交保金額和羈押與否,決定一宗案件是否正義,而忽略了案件本身的情節與細節,草率地做出結論;或者允許當權者用「表面上大快人心、實質上沒有幫助」的行為粉飾太平、操作輿論,絕對無益於監督政府,更遑論還受害者一個公道。
執行、核稿編輯:林欣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