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轉型正義絕非「理所當然」:「皇帝雖已離開,但滿朝法官卻都留了下來」

台灣作為同樣經歷過暴政的土地,必須要追究過往泯滅人性罪刑者的責任。我們常常以為,這些轉型正義價值的基本理念,早已存在德國人的思想之中,甚或不假思索地以為德國人得以反思先人的過錯,豎立起一個個實體或心理上的紀念碑,然而事實上並非如此理所當然。
德國轉型正義絕非「理所當然」:「皇帝雖已離開,但滿朝法官卻都留了下來」

奧斯威辛二號營區(比克瑙)正門。

Photo Credit:維基百科

撰文:江鎬佑

弗里茲.鮑爾(Fritz Bauer),是一個對台灣人來說相當陌生的名字。不過,如果提起奧斯維辛集中營,只要接觸過描繪二戰納粹迫害的電影或是書籍,多半對這個充斥著人性悲歌的地點並不陌生。

奧斯維辛集中營的故事,得以展現在世人的面前,「法蘭克福奧斯維辛審判」(Frankfurt Auschwitz trials,1963-1965)是重要的關鍵,而弗里茲.鮑爾正是將這些罪行推上審判庭的檢察官。

這段故事,在解嚴紀念日之前,也很適合臺灣關心轉型正義的人們一同回顧。

從威瑪共和的法官,到集中營的流亡者

年輕的弗里茲.鮑爾是個優秀且頗具才華的演講者,在結束法學院學業並且完成 3 年的見習生涯後,他如同所有年輕的司法裁判者一樣,先成為了地方法官,在德國斯圖加特(Stuttgart)職司刑事司法審判。

1931 年因為部分「政治案件」以及與當時斯圖加特納粹信使報官司,他被調職前往民事審判。在法庭外的他與同事舒馬赫積極投入當時德國左派陣營的活動,然而在 1933 年德國的國會選舉後,德國各邦展開了一體化運動,非納粹者與團體開始面對來自於國家力量的打擊。

1933 年 3 月,鮑爾的辦公室傳來敲門聲──原來,鮑爾僅因具有社會民主主義的信念、擔任了相關社團的領導者,便被逮捕送往集中營。8 個月後,鮑爾才在任職司法機關的朋友的幫忙,以及納粹政府要為軍營騰出空間之下,幸運獲釋,並且流亡丹麥,直到戰後才返回德國。

「回歸」法院後,發現同業多曾活躍於納粹時期

台灣作為同樣經歷過暴政的土地,必須要追究過往泯滅人性罪刑者的責任。我們常常以為,這些轉型正義價值的基本理念,早已存在德國人的思想之中,甚或不假思索地以為德國人得以反思先人的過錯,豎立起一個個實體或心理上的紀念碑,然而事實上並非如此理所當然。

1950 年代的德意志聯邦共和國(西德)政府的司法高層,先後以「德國尊嚴」為由,在司法上不願承認或正視紐倫堡大審的判決。在社會氛圍上,經歷二戰的德國社會中所存在著「猶太課題」(the Jewish Question),並未隨著希特勒時代的結束而結束。

直至 1960 年代,鮑爾要開始追究納粹的共犯體系時,包括他在內的許多猶太人是否擔任政府公職之評價,仍舊受其族裔身分所困擾。也因此在戰後,他在公開場合裡,盡可能地對其猶太人的身份與遭遇保持沉默,或許就是為了避免人們在糾正錯誤上,受到民族主義影響而卻步,盡力維持自己努力營造的客觀形象。

1952 年,返回德國後的弗里茲.鮑爾並未馬上被賦重任,作為納粹法律下被解除法官職務的他,是重新就職「回歸者」。然而,相較納粹政府時期,當時司法機關的成員相去無幾,甚至下薩克森邦的司法部長曾是納粹衝鋒隊的成員。

鮑爾曾經針對德國各邦的最高法院進行統計,有 ⅔ 到 ¾ 的人,曾經活躍於納粹的司法機關──而像鮑爾這樣曾經流浪他鄉的回歸者,提醒了人們想壓抑的過往。

根據鮑爾的觀察,當時多數司法人員認為自己的司法地位是源於德國這個國家,而不因政權更迭而斷裂,為納粹服務也是服膺當下的憲法──從 1918 年到 1945 年間,歷經了帝制、威瑪共和和納粹,即使納粹結束,這些人還是可以繼續走入以民主、法治的新德國。

鮑爾對這想法嗤之以鼻。然而,縱使擔綱地方邦的檢察總長,也不過是全國 19 個邦中其中一個檢察總長罷了。即便知道自己奮力一搏前方仍困難重重,鮑爾仍在職權範圍中,先後透過雷默爾上校的誹謗罪,以及「法蘭克福奧斯維辛審判」兩個案件,替德國人民演繹「正義」。

紐倫堡審判中(從左向右)的戈林、赫斯、里賓特洛甫、凱特爾,後排:鄧尼茨、雷德爾、席拉赫、紹克爾。圖/維基百科

兩場標竿性的判決,把「小事」變熱議

多數人應該很難想像,一個誹謗罪這種「小事」,當時可以引發全國熱議,甚或改變了多數德國民眾的思維:

雷莫爾少校是戰後德國社會主義帝國黨的領導人,他公開宣稱參與 1944 年 7 月 20 日刺殺希特勒的反抗運動鬥士為叛國者(那場運動後來在 2008 年改編為《行動代號:華爾奇麗雅》這部電影,由湯姆克魯斯擔綱男主角史陶芬貝格上校)。

一場審判雷莫爾的發言是否有誹謗史陶芬貝格上校的程序,終其結果也不過是課予雷莫爾 3 個月拘役的法律效果,但鮑爾卻透過這個程序,標示出希特勒乃至其下的納粹政權的非法性,也因此出於「阻止戰爭的意圖」刺殺希特勒 ,並非危害國家福祉的叛國行為。

關於法蘭克福奧斯維辛審判,鮑爾希望透過「共犯」的概念,將整批與集中營有關的人們都列入審判之中,甚至起訴了一個在集中營裡發放囚衣的人。

對於鮑爾及其團隊而言,需要承擔罪責者並不僅有在毒氣室裡工作的人們,屠殺之所以能「順利」進行,在於整個組織高度分工,運作起整個殺人工廠,所以工廠裡的齒輪都必須受到咎責。不過,並非所有司法人員都肯認這樣的論述,畢竟如此匡列可能會讓一個甚至無助犯行的幫助者都受到咎責。

鮑爾之所以會採行這樣的策略,在於「預防」。這個預防,並非是讓集中營裡的角色看清自己的罪行後,不再犯下,而是透過把納粹的罪行放上法院這個舞台,並在媒體的聚焦下,給當代以及未來的人民一堂課,讓整個德國人民一同反思。 

奧斯威辛集中暨滅絕營在波蘭內的位置。圖/維基百科

台灣社會又該如何面對歷史、評價加害者?

當我們將視角轉回台灣,不禁要問:台灣社會能否會有個人、有組織在一切凋零之前,評價乃至追究加害者,並正視加害系統中的成員?台灣人民是否能有足夠的智慧,體認兇手不只獨裁者一人,更清晰的正視當時加害系統的成員?

2019 年 12 月 30 日,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所建置的「台灣轉型正義資料庫」建置上線後,作為老百姓的我們,第一次可以透過簡單的搜索鍵,去追究那些被害者與加害者。當踏出這一步之後,我們也才能進一步知悉那些參與「體制」的圖像──那些人們如今是否安在?他們是否平步青雲?

當白色恐怖時期的相關資料逐步整理公開上線,並且更為輕易取得後,我們所要面對的課題是,台灣社會是否可以體認到,需要關注的不僅是蔣介石經手的 876 人死刑判決?是否有辦法公正評價這些歷經威權政府的「助手」,不管他是否為敬重的師長乃至政治明星?比如資料庫所示曾經起訴林松林、林家田、劉治民的吳陳鐶檢察官,是否就是目前擔任大法官也具有檢察官資歷的吳陳鐶大法官?若是,我們該如何評價其提名與任職。

而當年擔任美麗島大審的軍事檢察官,在大審結束、赴美深造歸國後,先後擔任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長,及改制後的司法官學院院長達 16 年的林輝煌;甚或是被諷刺為「奉命刑事」,卻是目前藍營執政縣市長執行力與風評最佳的侯友宜。我們又該如何評價?

鮑爾擔任助理法官時曾寫下:「皇帝已經離開,但滿朝的將軍、官員和法官卻都遺留下來。」(註)在台灣的轉型正義道路中,對那些「系統裡的成員們」,台灣社會到底傾向知悉、揭露、追究、記憶,抑或漠視、褒揚、推崇,又或是任其凋零、既往不咎?這都值得全體公民好好思考及決定,而這決定絕非一時的政治算計,而在於我們這一代人要為幾代後的人樹立怎樣的典範。

倘若人民對過去放任不追究,我們是否終將面對的過去的錯誤一再重演?假若我們讓助紂為虐者,可以平步青雲,那我們會不會在告訴下一代,在面對下一個時代選擇時,請選擇苟且,向威權臣服? 還是我們會找到屬於台灣的弗里茲.鮑爾,紀念起台灣的史陶芬貝格?

註:羅南.史坦格(2002)《大審判家弗里茲.鮑爾—看檢察總長如何翻轉德國的歷史》,台灣商務印書館,頁 123。按書中記載,此語是 1928 年間,當時鮑爾身處斯圖加特的司法圈,對於當時保守專制留下的評論。當時的德國政治場域中德國社會民主黨勢力最強,納粹還僅是個小黨,而從歷史時序來看,此時正處於從德意志帝國歷經第一次世界大戰跨入威瑪共和時期的當口。

執行編輯:張詠晴
核稿編輯:林欣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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