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勞資糾紛,我的親身血淚史(下)把人才當耗材,正是許多台灣企業的縮影
無論如何,前公司是萬萬不能再踏入了,更不能讓他們知曉我為什麼無法繼續做到 3 月 15 日,畢竟這是我當初離職申請單上填寫的日期,為今之計,只得針對信裡內容最弔詭的不合法之處下手──2 月 22 日到 3 月 2 日的薪水計算方式。按照勞基法,這段期間並不是我主動拒絕工作,而是被動基於前老闆的要求離開且不得再進公司,所以造成曠職的事實責任本不該由我承擔,薪水理當正常支付,這點無庸置疑。
毒牙小姐/讀者投書
2019/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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